案例
精神老賴蔚女士因“未履行離婚協定中讓前夫每月探視兩次孩子的約定”,即侵犯了前夫的“探望權”,被當地法院認定為“精神老賴”,列入了失信被執行人“黑名單”,並對其“限高”,具有樣本意義。
蔚女士認為,自己沒欠別人錢,也無經濟官司在身,算不上是“老賴”,法院不應該對其“限高”。同時,蔚女士稱,“探視權”是一種精神權利,法院因此對她採取的“限高”措施已經延伸到了經濟層面,於法無據。
一名律師表示,“探視權”是因為親屬關係而產生,不具有財產執行內容,採取“限高”手段還是欠妥。
法規
精神老賴對於“精神老賴”,不應止於入黑名單和“限高”。《刑法修正案(九)》第三百一十三條明確規定:“對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此規定同樣適用於“精神老賴”。因此,法院套用足《刑法修正案(九)》相關法條,對於那些有能力卻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決的“精神老賴”,也應視情節追究刑責,提高“精神老賴”的違法成本。
意義
不可否認,過去由於處罰過輕,一些“老賴”長期逍遙法外,依然過著奢華的生活。鑒於此,法院祭出“限高令”,限制“老賴”高消費;同時,建立失信黑名單,並公開曬“老賴”,這對“老賴”具有一定震懾力。可以預料,將“精神老賴”列入失信黑名單,並對其“限高”,因不涉及經濟利益,效果會更明顯。換言之,將“精神老賴”入失信黑名單,意義大於爭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