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轄番役處

內務府慎刑司下屬機構。 凡奉文緝拿各案件,定限三月,限內拿獲者仍照例給賞,如六個月不能拿獲,值年司員紀過一次,番役頭目、番役等從重責處。 凡拿獲案犯之後,即由值年司員審明口供呈報內務府堂,咨送慎刑司審理。

機構名。亦稱“番役處”。內務府慎刑司下屬機構。掌緝捕內務府三旗案犯及逃亡太監諸事。始置於雍正四年(1726),乾隆二十四年(1759)裁革,乾隆二十五年復置。額設值年司員二人(以內務府司官兼充) 掌領處務,筆帖式四人掌管翻譯文移等事;下設番役頂戴頭目、副頭目各四名,番役四十名,蘇拉十四名,承辦緝捕之事。凡緝獲案犯,分別事之輕重,按四等給賞:得頭等賞者,番役賞銀二十兩,值年司員紀錄一次;得二等賞者,賞番役銀十兩,值年司員積二次紀錄一次;得三等、四等賞者,分別賞番役銀五兩或三兩。如有違誤疏縱或嚇詐及私刑拷打情弊,番役等分別責處。凡奉文緝拿各案件,定限三月,限內拿獲者仍照例給賞,如六個月不能拿獲,值年司員紀過一次,番役頭目、番役等從重責處。凡番役不得私自越境拿人,亦不得用細繩細索。凡拿獲案犯之後,即由值年司員審明口供呈報內務府堂,咨送慎刑司審理。其隨圍番役,由值年司員呈堂酌派,於隨圍司官內揀派一人管轄,並行知武備院照例給予帳房二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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