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次單身潮

第四次單身潮

中國內地曾經出現過幾次單身潮,第一次是在20世紀50年代,受首部《婚姻法》影響所致;20世紀70年代末,知青為了返城紛紛離婚,引發了第二次單身潮的出現;20世紀90年代以來,改革開放引發傳統家庭觀念的轉變,第三次單身浪潮來臨;到了20世紀末,隨著經濟的飛速發展和女性自主意識的提升,第四次單身浪潮逐漸顯現,主動選擇單身的“單女”明顯增多,而且還帶動了“單身經濟”,據調查30.35%的單女在“攢錢買房”,比例超過了“買衣服和美容”,如今這種浪潮更明顯了。

基本信息

現象特徵

第四次單身浪潮的特徵是,主動選擇單身者明顯增多。例如2005年,北京30-50歲的單身者中,女性超過6成,上海女性中認同獨身的更高達82%;2007年,上海單身女性增幅超過男性,且離城區越近,單身的可能性越大。由此而產生了獨特的“單女經濟”,其中比較明顯的例子就是,近3成“單女”都在攢錢買房,她們認為“房子比男人更能帶來安全感”。

單身現象

1、國家民政局數據顯示,中國單身男女人數已近2億,主動選擇單身的“單女”明顯增多。獨居人口從1990年的6%上升到2013年的14.6%,如今有超過5800萬人。
2、上海過半單女,每天工作超過8小時,由於沒有家庭拖累,單女可以更多地將精力用於事業,事業為重正成為單女們的共識,然而儘管事業能給人帶來成就感,但面對激烈的職場競爭,單女的生存壓力是巨大的,上海的單女大多工作繁忙,57.37%的人每天工作超過8小時。
3、為求安全感,三成單女在攢錢買房,隨著單身者的增多,還出現了單身經濟這個新名詞,不少單女是獨自居住的,一般都有工作,其中多數人的經濟狀況尚可,消費能力較強,對市場做出了不小的貢獻,即使偶有不理性,也不過是購物,不會選擇酗酒、賭博之類的危險行為。
4、調查還顯示30.35%的單女在“攢錢買房”,比例超過了“買衣服和美容”,從單女們的網上討論來看,單女多有買房計畫,因為它“真的能給女人帶來安全感,那種安全感不同於對男朋友或老公的依賴”,只是往往因房價高、小房型少而難以實現。其實不僅房子,很多日常用品、消費場所也都不是為單身者量身定做的。不過隨著單女人數的增長,商家應該會更加關注這一群體的需求,單女的喜好在未來有可能引領市場。

主動奔單

第四次單身潮第四次單身潮
1、如果說以往的單身潮多是迫於客觀形勢,只是短暫行為,那么這次單身潮的特徵就是主動者明顯增多了,不少調查都顯示,都市的單身女性更願意選擇單身。例如早在1996年,零點公司的調查就顯示,嚮往獨身的城市未婚青年中多為女性;2005年北京30~50歲的單身者中女性超過6成,上海女性中認同獨身的更高達82%;2007年,上海的抽樣調查顯示,單身女性增幅比男性略高,在某些地區數量上超過了男性,且離城區越近,單身的可能性就越大。
2、隨著自主能力的提升,單女們也開始反思傳統婚姻中的女性角色。對傳統性別角色作重新審視後的女子更能勇敢地表達自己的真實想法。比如結婚後的日子我基本可以想像,白天上班掙錢養家,晚上做家務帶孩子,難得有個休息天說不定也要去孝敬公婆,萬一運氣不好還要遇到老公出軌離婚;比如我問過已婚的閨蜜,婚前快樂還是婚後快樂?她們的反應都是沉默,然後我就想,人生苦短,要好好地、明明白白地活;自由很好,沒有身為妻子、母親的家庭壓力。
3、很多研究者認為,單女的出現,反映了女性獨立於家庭之外的獨立主體性的產生,通過自身的努力,她們過著一種自主的生活,進入婚姻是一件可以等待和選擇的事情,而不是一件被迫去完成的事情。
4、那些對傳統女性角色進行摒棄或者對傳統婚姻模式重新審視的單女,更容易認可自己的單身狀態。她們通過自己的反思和生存實踐,正在挑戰主流的婚戀制度,證明拒絕傳統的女性角色,比如妻子母親後,人生也許會更加自由和精彩。

現象剖析

1、在中國內地,由於傳統婚戀模式的主流地位導致婚前性行為仍受到貶損,人們往往默認單女沒有性生活,表現之一是很多單位體檢不給單女進行婦科檢查,各種社會壓力使得單女大多不敢坦言自己的性需求和性關係,而是對此一味迴避。
2、如何生孩子,也是單女們的困擾之一。一般而言女性只能在家庭中獲取權利,其中就包括生育權。在內地單身生育不但不能享受生育保險,而且報戶口時還得交一筆不菲的社會撫養費。例如按照上海市的規定,2010年已達到婚齡的單身女性,如果生孩子必須交納15919元,這對於只能獨自撫養孩子的單女而言,無異於雪上加霜。據稱在台灣省單女生育可享受已婚女性的同等待遇,所幸大陸的政策也有鬆動趨勢。
3、隨著媒體的介入和社會日益開放,女性之間的同性戀傾向正逐漸得到大眾認可。根據調查有近4%的女性因“性取向”而單身,上海單女的這一傾向更是高達4.75%,居全國之冠,儘管越來越多的女性不再違心地選擇異性戀婚姻,能順利找到同性伴侶的人卻不多。
4、美國2010年適婚人群過半是單身,根據美國人口普查局在2010年9月28日公布的數據,在25~34歲的人群中,從未結婚的人數高達46.3%,已婚的僅占44.9%,單身人群首次超過已婚人群,成了多數。無獨有偶亞洲也開始出現了這樣的趨勢,如中國台灣“婦女婚育就業調查”的最新結果顯示,2010年台灣省的單身女性有144萬(占女性總人口的15%),其中持獨身主義的女性有25.8萬人,占18%。

四次單身潮

第一次單身潮

新中國第一次單身潮出現在上世紀50年代。1950年5月,中國第一部《婚姻法》頒布,隨之而來的是波及全國的離婚潮。

第二次單身潮

上世紀70年代末,第二次單身潮來襲。
“文革”結束後,大批“知識青年”返城,城市裡迅速聚集起一批大齡單身青年,其中主要是女性。因為很多男知青在下鄉時接受了當地的女青年,戀愛成家。可從大城市來的女青年卻很難接受當地的男青年,寧肯單身也不願“下嫁”。
“文革”前(1949—1965年),廢舊立新的“正當理由論”離婚觀這一時期為建國初期的社會主義建設時期,人們的婚姻觀念發生了大的革命,舊的封建的、資產階級的婚姻觀被新型的社會主義的、無產階級的婚姻觀所替代,男女平等的觀念正式從制度上予以確立。
1955年以前,由於1950年《婚姻法》的宣傳貫徹,廣大婦女視離婚為解放。雖然中國廢除封建婚姻的時間不長,經濟文化水平還較低,婚姻的不可離異思想還占有一定市場,封建思想殘餘還在束縛著一部分人的頭腦,有些社會輿論往往對提出離婚一方不表同情,但大多數人認為離婚是正當的、合理的。
20世紀50年代中、後期,法院處理離婚案件中突出強調“正當理由”,當事人不能向法院提供夫妻有重大衝突的證據,或一方在政治上或其他方面犯有嚴重錯誤的理由,想解除婚姻關係是非常困難的。
同時,隨著改革開放的步伐不斷加快,人們的思想觀念也逐步從封閉走向開放。婚姻質量成為人們追求的目標,人們在徘徊、思考中尋求建立在個人幸福基礎上的集合與離異。
“50年代與知青返城時期的單身浪潮和現在是不同的”學者張念告訴記者,前兩次可以說是國家行為,而這一次更多的是個體原因。1932年國民政府頒布了廢妻妾制度,而50年代婚姻法的頒布,更多的是為了再次肅清廢除妻妾制度,同時也是為了通過離婚和再婚的方式來整合土地資源。而知青返城時期,和農村女孩在當地結婚的城市男青年其實並沒有想像中那么多,未婚的城市男青年和女青年的人數大致是平衡的。
過去,結婚後,婦女獲得信息的渠道是很有限的,所以也沒有更多的可比信息。但是現在的信息發達,女性有更多的信息來源和渠道。所以自然會增加女性的選擇。

第三次單身潮

上世紀90年代前後,當時,追求自由、快樂的思潮在青年男女中爆發,1980年《婚姻法》修改後,“感情破裂”這種很難量化定性的指標可以作為離婚的合適理由,離婚人口突然劇增。
第三次單身浪潮襲來,讓越來越多的優秀女性捲入其中。城市單身女性如今正逐漸成為一個獨立群體,一個社會符號。

第四次單身潮

21世紀初到2014年
一組人口普查的數據表明,北京和上海兩地的單身男女已經衝破百萬。而在1990年,北京30歲至50歲單身人數約為10萬人。有關專家指出,中國第四次單身潮正在來臨。
中國媒體最近報導中國出現第4次“單身潮”,其中很大一部分原因是結婚費用太高,讓很多未婚男女考慮再三,不敢輕易作出婚姻的承諾。
廣東省社科院社會與人口學研究所副所長左曉斯表示,婚姻成本和機會成本大幅度上升,是“單身潮”出現的一個重要原因。
在直接成本方面,最早的“三大件”(縫紉機腳踏車手錶)可能只是人們幾個月的收入,而現在光是房子就是平均年收入的十幾倍到幾十倍。
社會學的調查表明,“單身潮”主要出現在白領和中產階層人群,這些人的特點就是注重生活享受,結婚的大筆支出往往構成他們的一個顧慮。
結婚5年、30來歲的一位北京女白領認為,感情是婚姻中非常重要的因素,但是在實際生活當中,經濟方面也非常重要,婚姻生活和家庭生活都需要一定的經濟基礎。例如對住房、汽車、孩子教育的需求。

專家關注

“對於‘單身潮’現象,社會沒有必要過於緊張。”廣東省社科院社會與人口學研究所副所長左曉斯指出,單身已經成為現代人的一種生活選擇,而非“自身條件困難”。“單身潮”現象是社會發展過程中一個必然的階段,一定時間以後社會自然會“回歸”到一個理性的層面,達到一種相對的平衡。

解決辦法

逐步推行婚姻契約制
在不久的將來,隨著商業運營手段和觀念的成熟,人們對於婚姻的理解,將從守舊的傳統認識中陸續走出來,婚姻形式將呈現多元化。婚姻最終的結局是走向無婚姻。在這個結局發生之前,婚姻契約制將越來越獲得人們的認同。所謂婚姻契約制,是指有別於傳統的一紙婚姻走到老的做法,實行雙方平等、自願約定,法律認證、支持、保護的,以三年、五年或更長時間為期限的婚姻契約制度。它通過婚姻契約內容上的協商與規範,來滿足結婚雙方對於家庭、感情、權利、責任維繫的期望和需要。婚姻期限到期,如雙方生活、情感穩定,可以優先續約,如有任何一方提出異議,根據新婚姻法的有關規定,在處理好雙方約定事宜的情況下,經法院裁定,婚姻關係自然解除。需要說明的是,這種契約制度同並不排斥“同志”型婚姻。這樣,在滿足人們更多形式婚姻需要的同時,也切實保障到相關人員的權益不受侵犯。
推動婚姻的全國化、全球化進展
為減少近親繁殖導致的問題,按照優生優育的要求,結合交通便利、信息共享、交流自由等現代化婚姻發展條件,各地可以組織地與地、市與市、省與省,甚至國與國之間的婚姻活動,把村與村、組與組之間的婚姻關係擴大化,在確保本土優良傳統傳承的同時,也把世界各地有特色的內容引入進來或把本土文化傳播開去,開枝散葉,落地生根。婚姻關係的引入相信比資本的引入更有意義和成效。
健全婚姻運行法律體制
為確保婚姻契約制及大範圍大區域婚姻活動的推動,政府要著眼長遠,從立法的角度,建立健全婚姻運行的組織、機構、制度與法律規範。如成立城市婚姻交流管理局,城市網戀中心、婚姻簽證處、婚姻公正處、婚姻爭議處理處、婚姻維權督察處等等。各地保監局要努力建立婚姻保險機制,把婚姻保險內容納入到社會保險的重要規範之中,使蒂結婚姻的雙方都有相對安全、穩定的生活基礎,減少各類遺留問題的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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