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依賴症

立法限跳槽是種立法依賴症,不管什麼話題,一講到解決之道,首先就呼籲要立法,似乎法一“立”起來,問題就迎刃而解了。這種典型的“立法依賴症”,其實是無能的表現。

簡介

不管什麼話題,一講到解決之道,首先就呼籲要立法,似乎法一“立”起來,問題就迎刃而解了。這種典型的“立法依賴症”,其實是無能的表現。
住房和就業等問題成為本次全國“兩會”關注的焦點話題。圍繞空置房現象,有代表委員建議向空置房收稅或政府“回收”出租,而全國政協委員常兆華的建議是,把空置房強制徵用做廉租房。針對大學生就業難的問題,全國人大代表劉慶峰建議,國家應立法限制企業員工隨意跳槽。

現象

每年“兩會”召開的核心意義之一就是讓代表委員們暢所欲言,就公眾所關注的各類問題發表真知灼見。但這並不意味著建議就等同於立法建規、等同於行政執行,代表委員們在提出相關建議時,也應該儘量避免出現“立法依賴症”或者“行政依賴症”的現象。不管什麼話題,一講到解決之道,首先就呼籲要立法,似乎法一“立”起來,問題就迎刃而解了。這種典型的“立法依賴症”,其實是無能的表現。
不妨就以空置房整治與解決就業難兩個話題為例,看看如何平衡社會各方利益才能夠更加有效地解決問題。空置房的存在的確浪費了社會資源,是房產投機現象泛濫的表現之一,調控部門應該介入干預以提高空置房的實際使用效率。但目標的正確並不意味著手段的濫用,空置房雖然不合理但是並不違法違規,遏制空置房絕不意味著政府能夠動用公權力直接“強征”公民的私人房產,並人為將其用於廉租住房。因為這一行為直接違反了《物權法》、甚至是《憲法》保護私人財產權利的基本要求。
換言之,如果人大代表和政協委員認為公權力可以干預空置房的私人處置權,其前提是要建議對相關既有法律內容進行“修法”,然後再建議“立法”,方可真正實施。否則代表委員的個人建議雖不乏積極意義,但是並無實施的可行性,宛若空談而已。就業問題也是如此,建議立法限制員工隨意跳槽並非不可,但是限制跳槽的同時如何彌補員工因此而造成的合理利益損失,也應該在法案中得以明確,否則就是單方面利益表達,而並非是對既有法規的合理改良。
從海外市場經驗看,針對社會熱點問題的應對措施必須要遵循兩個原則,其一是應該遵循利益協商的原則,其二是要以市場化手段為主,避免濫用公權力。空置房、就業問題也必須根據這兩個原則實施推進。空置房的使用效率,可以通過稅率槓桿進行調節。比如在法國的一些城市中,房屋閒置第一年,業主必須繳納的罰金為房款的10%;第二年為12.5%;第三年為15%。對比於強制徵用房產,增加稅費的方式屬於行政調控措施,但是不會侵害到公民的合法私人產權。對於大學生就業跳槽頻繁的問題,其實在企業與雇員之間通過內部契約協商完全可以解決。契約確定有效的前提就是平等協商、權利義務對等。比如,企業在給員工進行業務培訓之前就約定跳槽賠償金額。而與此同時,企業單方面限制員工跳槽也必須要有補償機制,諸如增加補償金等,否則契約本身在法律上根本就是無效的。
通過以上分析我們不難看出,其實多數社會經濟問題的解決思維都不應該被“立法化”或者“行政化”。這些問題都應該、也能夠在遵循市場與社會公平對等原則下有效解決。立法和行政干預的建議,首要前提是遵循基本社會法律規則,也只有如此才能夠讓市場效率得到真正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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