穆塔阿

穆塔阿,伊斯蘭教婚姻法專用語。按照契約規定的一種有時限、有報酬的臨時婚姻的專稱。阿拉伯語音譯,意為“享樂”、“使用”。亦稱“臨時婚姻”、“快樂婚姻”。為什葉派十二伊瑪目支派教法允許的一種婚姻形式,歷史上曾廣泛流行於伊朗、伊拉克等地。原為古阿拉伯人的一種婚姻習俗.

定義

穆塔阿(Mut‘ah)
伊斯蘭教婚姻法專用語。按照契約規定的一種有時限、有報酬的臨時婚姻的專稱。阿拉伯語音譯,意為“享樂”、“使用”。亦稱“臨時婚姻”、“快樂婚姻”。為什葉派十二伊瑪目支派教法允許的一種婚姻形式,歷史上曾廣泛流行於伊朗、伊拉克等地。原為古阿拉伯人的一種婚姻習俗.
伊斯蘭教前和穆罕默德時代曾普遍實行“穆塔阿”,尤其是在戰爭和外出旅行、經商期間,經常結成臨時的婚姻關係。後被穆罕默德和第二任哈里發歐麥爾嚴加禁止。大部分教法學家遵循有關聖訓和禁令,宣布“穆塔阿”為非法,唯獨十二伊瑪目派教法學家持有異議,認為過“穆塔阿”婚姻生活的穆斯林,仍不失為虔誠、完美的信士。

相關規定

按照十二伊瑪目派教法,“穆塔阿”被界定為有一定時限的婚姻,其有關規定是:
(1)形式。“穆塔阿”以婚姻契約為依據,男女當事人雙方通過協商成立契約,否則無效。
(2)要求。一個穆斯林男子可與穆斯林、基督徒、猶太教徒或火祆教徒女子結成“穆塔阿”婚姻,但穆斯林女子不得與非穆斯林男子成立此種婚約。
(3)時限。契約中必須明確規定臨時婚姻的時限,短則一天,長則數年。如無時限,則被視為終生婚姻(尼卡哈,Nikah)。臨時婚姻期滿,或一方死亡,婚姻自行終止。期間丈夫無權休妻,但在妻方同意下,可提前終止婚姻。
(4)聘禮(Mahr,即麥亥爾)。臨時婚姻為一種有報酬的婚姻,夫方必須贈予妻方一定數額的聘禮,否則無效。
如夫妻已經完婚,妻子有權取得全部聘禮。如尚未圓房,妻子有權取得半數聘禮。如婚期未滿妻方便脫離關係,丈夫有權削減部分聘禮。如期滿後雙方仍然同居過,妻子應遵守兩次經期或45天的待婚期,相當於女奴的待婚期,所生子女歸父親。
按照婚姻契約規定的條件,夫妻雙方有互相繼承遺產的權利,但夫方沒有提供衣食住所的義務。近代以來,“穆塔阿”婚姻習俗在伊朗等地仍然流行,其基本傾向是:
(1)婚期規定很長,最高達99年,使臨時婚姻永久化。
(2)女方為了有利可圖,經常逃避待婚期,辦法是在臨時婚姻期滿前,與同一男子成立新的臨時婚姻契約。這種有報酬的婚姻,一直受到遜尼派教法學家的譴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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