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收行政責任

稅收行政責任是指享有稅務行政處罰權和處分權的稅務機關依法定條件、許可權和程式對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及其稅務工作人員實施的行政處罰或行政處分,具體包括稅收行政處罰和稅收行政處分。

定義

稅收行政責任是指享有稅務行政處罰權和處分權的稅務機關依法定條件、許可權和程式對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及其稅務工作人員實施的行政處罰或行政處分。

依據

目前規範稅收行政責任的法律依據主要包括:《行政處罰法》、《稅收征管法》及其《實施細則》、《稅務行政處罰聽政程式實施辦法(試行)》、《稅務執法過錯責任追究辦法》以及其他有關稅收法律、法規。

分類

根據不同的標準可以對稅收行政責任進行相應的分類。

1.根據承擔責任的主體不同,可以將稅收行政責任分為對稅務管理相對人的處罰責任,以及對違反稅法規定的稅務工作人員的處分責任。稅收行政責任制度中的稅務行政處罰屬於行政處罰的一部分,因此必須遵守行政處罰的一般規定,例如處罰的管轄、處罰的適用、處罰的程式等等。另一方面,作為特殊的稅收法律制度,稅務行政處罰具有自身的特殊制度安排,這主要是由稅收制度的特殊性所決定的。本節主要圍繞《稅收征管法》和《稅務執法過錯責任追究辦法》的有關內容介紹稅收行政責任的主要責任形式。由於國家稅務總局頒布了《稅務執法過錯責任追究辦法》,為了讓廣大稅務工作人員增強責任意識,提高依法行政的意識,特將稅務工作人員的違法活動及其法律責任單列出,專門加以介紹。

2.根據責任的承擔方式可以將稅收行政責任分為申誡罰、財產罰和行為罰。根據稅收行政責任所針對的違法行為,稅收行政責任可以分為針對違反稅法上作為和不作為義務的稅收責任,和針對偷逃稅行為的稅收責任。前一種稅收責任針對的行為包括:違反稅務登記管理制度的行為、違反賬簿管理制度的行為、違反發票管理制度的行為以及違反稅收檢查制度的行為等。後一種責任針對的行為包括違反納稅申報制度和違反稅款徵收制度等偷逃稅行為。這兩種稅收責任,除了針對的行為不同以外,其主要區別在於責任成立的構成要件不同。對於這兩種稅收處罰,台灣學者分別稱為行為罰和漏稅罰,它們在成立的客觀要件和主觀要件方面存在著許多區別。

追責方式

追究行政責任的方式具體有以下兩種:

(1)行政處罰

(2)行政處分。

違法行為

納稅人的違法行為

在我國的稅收責任制度中,稅收行政處罰所針對的違法行為包括稅務行政行為的各種相對人。這裡主要介紹納稅人違反稅法上作為和不作為義務的各種行為。納稅人實施了稅收法律規範所禁止的行為就是違法的作為,如《稅收征管法》規定:“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必須接受稅務機關依法進行的稅務檢查,如實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不得拒絕、隱瞞。”如果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拒絕、隱瞞,就屬於違法作為。稅務管理相對人不履行稅法規定的義務的行為,就是違法的不作為。如《發票管理辦法》第2條規定:“開具發票應當按照規定的時限、順序,逐欄、全部聯次一次性如實開具,並加蓋單位財務印章或者發票專用章。”如果納稅人不依法履行這些義務,就是違法的不作為。

如前所述,總結納稅人的違法事實,還可以將稅務違法行為分為以下兩種類型:一種是違反稅法上作為和不作為義務的行為,另一種是直接的偷逃稅行為。

(一)違反稅法上作為和不作為義務的行為

主要包括違反稅務登記管理制度的行為、違反賬簿管理制度的行為、違反發票管理制度的行為以及違反稅務機關檢查制度的行為。

1.違反稅務登記管理制度的行為

具體包括:未按規定申報辦理稅務登記的行為;未按規定申報辦理變更稅務登記的行為;未按規定申報辦理註銷稅務登記的行為;未按規定使用稅務登記證件的行為。

2.違反賬簿管理制度的行為

具體包括:未按規定設定賬簿的行為;未按規定報送財務、會計制度或者財務、會計制度處理辦法的行為;未按規定保管賬薄的行為。

3.違反發票管理制度的行為

(1)未按規定印製發票或者生產發票防偽專用品的行為

具體包括:未經省級稅務機關指定的企業私自印刷發票;未經國家稅務總局指定的企業生產發票防偽專用品、私自印製增值稅專用發票;偽造、私刻發票監製章,偽造、私造發票防偽專用品;印製發票的企業未按“發票印製通知書”印製發票,生產發票防偽專用品的企業未按“發票防偽專用品生產通知書”生產防偽專用品;轉借、轉讓發票監製章和發票防偽專用品;印製發票和生產發票防偽專用品的企業未按規定保管發票成品、發票防偽專用品,銷毀廢(次)品而造成流失;用票單位和個人私自印製發票;未按稅務機關的規定製定印製發票和生產發票防偽專用品管理制度;指定印製發票的企業,私自將批准印製的發票委託或轉讓給其他印刷廠印製;其他未按規定印製發票和生產發票防偽專用品的行為。

(2)未按規定領購發票的行為

具體包括:向稅務機關以外的單位和個人領購發票;私售、倒買倒賣發票;販賣、窩藏假髮票;借用他人發票;盜取(用)發票;私自向未經稅務機關批准的單位和個人提供發票;其他未按規定領購發票的行為。

(3)未按規定開具發票的行為

具體包括:應開具而未開具發票;發票單聯填寫或上下聯金額、增值稅銷項稅額等內容不一致;發票項目、內容填寫不齊全;塗改、挖補、偽造、變造發票;轉借、轉讓、代開發票;未經批准拆本使用,隔行跳頁使用發票;虛構經濟業務,虛開假髮票;賣甲開乙,開具票物不符發票;開具作廢發票,重複使用發票;未經批准,跨規定的使用區域開具發票;擅自擴大發票填開範圍;以其他票據或白條代替發票開具;擴大專業發票或增值稅專用發票開具範圍;未按規定報告發票使用情況;未按規定設定發票登記簿;其他未按規定開具發票的行為。

(4)不按規定取得發票的行為

具體包括:應取得而未取得發票;取得不符合規定的發票;取得發票時,要求開票方或自行變更品名、金額或增值稅稅額;擅自填開、偽造發票入賬;其他未按規定取得發票的行為。

(5)未按規定保管發票的行為

具體包括丟失發票;損(撕)毀發票;保管不當,造成發票被盜、蛀咬、損毀;丟失或擅自銷毀發票存根聯以及發票登記簿;未按規定繳銷發票;印刷發票和生產發票防偽專用品的企業丟失發票和發票監製章或發票防偽專用品等;未按規定建立健全專人、專賬、專庫(櫃)等發票保管制度;其他未按規定保管發票的行為。

4.違反稅務機關檢查制度的行為

具體包括:拒絕檢查;隱瞞真實情況;刁難、阻撓稅務人員進行檢查;拒絕接受“發票換票證”;拒絕提供有關資料;拒絕提供境外公正機構或者註冊會計師的確認證明;拒絕接受稅務人員對有關發票問題的詢問、調查、取證;其他未按規定接受稅務機關檢查的行為。

(二)直接的偷逃稅行為

直接的偷逃稅行為分為違反納稅申報制度的行為和違反稅款徵收基本制度的行為。

1.違反納稅申報制度的行為

根據《稅收征管法》第62條的規定,未按規定辦理納稅申報的行為是指納稅人未按照規定的期限辦理納稅申報和報送納稅資料的,或者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定的期限向稅務機關報送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報告表和有關資料的行為。

2.違反稅款徵收基本制度的行為

(1)偷稅行為

根據《稅收征管法》第63條的規定,偷稅行為包括納稅人偽造、變造、隱匿、擅自銷毀賬簿、記賬憑證,或者在賬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經稅務機關通知申報而拒不申報或者進行虛假的納稅申報,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等情形。

(2)抗稅行為

 根據《稅收征管法》第67條的規定,抗稅行為是指以暴力、威脅方法拒不繳納稅款。

(3)逃避追繳欠稅行為

根據《稅收征管法》第64條以及第65條的有關規定,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編造虛假計稅依據或者納稅人不進行納稅申報,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的行為,以及納稅人欠繳應納稅款,採取轉移或者隱匿財產的手段,妨礙稅務機關追繳欠繳的稅款的行為都屬於逃避追繳欠稅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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