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文書

(六)稅務處理決定書; (七)稅務行政處罰決定書; (八)行政複議決定書;(九)其他稅務文書。

稅務文書
【注音】shuìwùwénshū
【釋義】是由國家稅務總局制定的統一格式的文書。稅務文書包括:(一)稅務事項通知書;(二)責令限期改正通知書; (三)稅收保全措施決定書;(四)稅收強制執行決定書; (五)稅務檢查通知書; (六)稅務處理決定書; (七)稅務行政處罰決定書; (八)行政複議決定書;(九)其他稅務文書。
按照2002年10月15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實施細則規定稅務機關送達稅務文書,應當直接送交受送達人。送達稅務文書應當有送達回證,並由受送達人或者本細則規定的其他簽收人,在送達回證上記明收到日期,簽名或者蓋章,即為送達。受送達人或者本細則規定的其他簽收人拒絕簽收稅務文書的,送達人應當在送達回證上記明拒收理由和日期,並由送達人和見證人簽名或者蓋章,將稅務文書留在受送達人處,即視為送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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