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型中小企業

科技型中小企業是指以科技人員為主體,由科技人員辦和創辦,主要從事 高新技術產品的科學研究、研製、生產、銷售,以科技成果商品化以及技術開發、技術服務、技術諮詢和高新產品為主要內容,以市場為導向,實行“自籌資金、自願組合、自主經營、自負盈虧、自我發展、自我約束”的知識密集型經濟實體。

概念

科技型中小企業是指以科技人員為主體,由科技人員辦和創辦,主要從事高新技術產品的科學研究、研製、生產、銷售,以科技成果商品化以及技術開發、技術服務、技術諮詢和高新產品為主要內容,以市場為導向,實行“自籌資金、自願組合、自主經營、自負盈虧、自我發展、自我約束”的知識密集型經濟實體。簡而言之,科技型中小企業是以創新為使命和生存手段的企業。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小企業促進法》,中小企業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的有利於滿足社會需要、增加就業,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生產經營規模屬於中小型的各種所有制和各種形式的企業。行業不同,標準也不同,其中工業中小企業標準是:職工人數在2000人以下,或銷售額3億元以下,或資產總額在4億元以下。
《天津市科技型中小企業認定管理辦法》中科技型中小企業是指擁有一定科技人員,掌握自主智慧財產權、專有技術或先進知識,通過科技投入開展創新活動,提供產品或服務的中小企業。科技小巨人企業是指年銷售收入在1億元以上,擁有具有自主智慧財產權的科技成果、技術和產品,在行業內居於全國前列,具有較高成長性的科技型中小企業。

認定標準

一、產業領域
在科技型中小企業服務網上註冊的企業,必須屬於下述規定的產業領域。大的類別包括農業、工業、科技服務業3大類,其細類與科技型中小企業認定產業領域範圍相對應。
二、技術領域
在科技型中小企業服務網上註冊的企業,其主營業務必須屬於下述規定的技術領域。
1、電子與信息
2、生物與醫藥
3、新材料
4、光機電一體化
5、資源與環境
6、新能源與高效節能
7、高技術服務業
8、農業與農村
9、航空與航天
10、地球、空間、海洋工程
11、核套用技術
三、基本指標
按照《天津市科技型中小企業管理辦法》,科技型中小企業是指擁有一定科技人員,掌握自主智慧財產權、專有技術或先進知識,通過科技投入開展創新活動,提供產品或服務的中小企業。對於相關概念和指標解釋如下:
(一)智慧財產權
智慧財產權指權利人對其所創作的智力勞動成果所享有的專有權利。主要包括專利、商標、植物新品種、積體電路布圖設計、計算機軟體著作權。
1、專利
專利是受法律規範保護的發明創造,它是指一項發明創造向國家審批機關提出專利申請,經依法審查合格後向專利申請人授予的在規定的時間內對該項發明創造享有的專有權。
2、商標
商標是用以區別商品和服務不同來源的商業性標誌,由文字、圖形、字母、數字、三維標誌、顏色組合或者上述要素的組合構成。
(在科技型中小企業認定工作中,對於僅擁有商標的企業,必須對其技術情況進行嚴格審查。)
3、植物新品種
植物新品種是指經過人工培育的或者對發現的野生植物加以開發,具備新穎性、特異性、一致性、穩定性,並有適當的命名。
4、積體電路布圖設計
積體電路布圖設計是指積體電路中至少有一個是有源元件的2個以上元件和部分或者全部互連線路的三維配置,或者為製造積體電路而準備的上述三維配置。
5、計算機軟體著作權
計算機軟體著作權是指軟體的開發者或者其他權利人依據有關著作權法律的規定,對於軟體產品所享有的各項專有權利。計算機軟體是指計算機系統中的程式及其文檔,程式是計算任務的處理對象和處理規則的描述;文檔是為了便於了解程式所需的闡明性資料。
(二)專有技術
專有技術譯自於英文中的“Know—How”,專有技術包括設計、程式、產品配方、製作工藝、製作方法等技術信息,其構成要件一般具有新穎性、價值性、實用性和保密性等特徵。
在科技型中小企業認定工作中,我們認為,對於企業是否專有技術,主要判斷依據如下:
1、該項專有技術是經鑑定的科技成果(市級以上);
2、以文字圖形形式表現的專有技術,諸如圖紙、資料、照片、縮微膠捲、磁帶、軟碟等;
3、以實物形式表現的專有技術,諸如尚未公開的關鍵設備、產品的樣品、模型等。
(三)先進知識
1、在企業生產和服務過程中,對智力要素的依賴大大超過對其他生產要素的依賴;
2、知識是企業生產和服務的重要投入,其產出表現形式常為建議、措施、方法、技術方案以及對工作、生活,決策和行動有用的知識、判斷、程式軟體等。
3、生產和服務高度依賴於專業能力和知識,具有較高專業水平的人員團隊。
(四)基本指標
科技型中小企業按照“成長路線圖”分為初創期、成長期、壯大期三個階段,在科技型中小企業認定工作中,對於處於不同發展階段(工商新註冊的企業除外)的企業,必須滿足如下幾個基本指標要求:
1、企業中具有大專以上學歷的人員占職工總數的比例不低於20%;
2、企業科技經費支出額占企業主營業務收入的比例不低於2%;
3、企業經由其智慧財產權、專有技術或先進知識產生的收入占企業主營業務收入不低於20%。
企業經由其智慧財產權、專有技術或先進知識產生的收入包括:企業高新技術產品銷售收入,新產品銷售收入以及技術性收入(由企業進行的技術開發、技術諮詢、技術轉讓、技術入股、技術服務、技術培訓、技術工程設計和承包、技術出口、引進技術消化吸收以及中試產品銷售等技術貿易收入。)
對於工商新註冊(註冊時間不超過18個月)的企業,可適當放寬對於“財務狀況”和“人員情況”相關指標的要求,重點審查其創業人員和團隊掌握的技術、科研成果和知識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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