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武夷山景區保護管理辦法

《福建省武夷山景區保護管理辦法》已經2005年6月13日省人民政府第34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

名稱

二○○五年九月十二日

福建省武夷山景區保護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有效保護、永續利用武夷山風景名勝資源,促進人與自然和諧發展,根據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以及《福建省武夷山世界文化和自然遺產保護條例》,結合武夷山景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武夷山景區範圍內,從事保護、管理和開發利用風景名勝資源的活動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武夷山景區風景名勝資源的保護管理應當遵循嚴格保護、統一管理、合理開發、永續利用的原則。

第四條 武夷山景區風景名勝資源是不可再生的國家資源,應當依法嚴格保護,任何組織、個人不得侵占、破壞和非法轉讓。

任何組織、個人都有保護風景名勝資源的義務。

第五條 保護管理武夷山風景名勝資源,應當維護民眾利益。因保護管理需要給當地民眾生產、財產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給予補償。

第二章 保護管理機構

第六條 省人民政府設立武夷山景區保護管理協調委員會,負責協調武夷山景區保護管理的重大事宜。

協調委員會議事規則、辦事程式等經協調委員會通過,並報省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第七條 南平市人民政府應當對武夷山景區的保護、管理和開發利用等重大事項進行協調和監督。對景區在保護管理方面需要省武夷山景區保護管理協調委員會確定的重大事宜,應當由南平市人民政府審核後上報,並對省武夷山景區保護管理協調委員會確定事項的執行情況進行監督。

第八條 武夷山市人民政府應當把武夷山景區的保護、管理和開發利用,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組織、督促有關部門做好各項工作,協調與武夷山景區內各鄉(鎮)、街道辦事處和有關管理機構的關係。

第九條 武夷山市人民政府設立的武夷山國家級風景名勝區管理委員會(以下稱景區管理機構)履行下列保護管理職責:

(一)宣傳和貫徹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

(二)保護武夷山風景名勝資源及其生態環境;

(三)組織實施武夷山風景名勝區規劃;

(四)管理、維護和完善武夷山景區配套設施;

(五)制定武夷山景區的管理制度,負責景區內環境衛生、服務業的監督管理;

(六)負責武夷山景區的安全工作,定期檢查其安全設施,維護交通、旅遊秩序,保障遊客的人身安全;

(七)依法查處武夷山景區內違法行為;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十條 武夷山景區實行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由景區管理機構行使,具體許可權、範圍等方案由武夷山市人民政府擬定,經南平市人民政府同意後,報省人民政府批准實施。

第十一條 涉及武夷山景區的行政許可事項,由實施行政許可的機關徵求景區管理機構意見後依法作出。

第三章 規劃和建設

第十二條 武夷山風景名勝區總體規劃和詳細規劃,是武夷山景區保護、建設、管理的重要依據。武夷山風景名勝區規劃經批准後,必須嚴格執行,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擅自改變。確需對武夷山風景名勝區範圍、布局等重大內容進行調整或者修改,應當報原批准機關批准。

第十三條 武夷山景區屬於特別保護地帶,依照《福建省武夷山世界文化和自然遺產保護條例》規定,由武夷山市人民政府報省人民政府確定後設立標誌。

在武夷山景區內,禁止建設水電站以及武夷山風景名勝區規劃外的任何項目;符合武夷山風景名勝區規劃的建設項目,其布局、高度、造型、色彩、規模等應與周圍景觀和環境相協調,嚴格執行環境影響評價制度,並按法定程式辦理審批手續。

第十四條 經依法批准的建設項目在施工過程中,必須採取有效措施,保護人文和自然景觀及周圍的林木、植被、水體、地貌;施工過程中形成的廢棄物必須運至指定地點進行填埋或銷毀;竣工後,必須及時清理垃圾,進行綠化、復原,恢復環境原貌。

第十五條 對不符合武夷山風景名勝區規劃,妨害安全、污染環境或者有礙武夷山景區風貌的原有建築物、構築物,武夷山市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採取措施限期改造、拆除或遷移。

第十六條 武夷山市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武夷山風景名勝區規劃,組織有關部門做好武夷山景區內道路、輸變電線路、通訊、供水排水、供氣等主要基礎設施建設。

第十七條 武夷山景區內村鎮房屋需翻修、改建的,應當符合武夷山風景名勝區規劃要求,並應徵求景區管理機構意見後依法進行。

當地人民政府應當做好新村的規劃及其基礎設施配套建設。

第四章 保護和管理

第十八條 任何組織和個人在武夷山景區內均應自覺遵守有關規定,愛護景區的景物、林木、設施和環境。

第十九條 在武夷山景區內應當按照保護生態兼顧觀賞相結合的原則,進行綠化造林和封山育林。鼓勵和支持在景區從事有利於綠化和生態保護的活動。

禁止在武夷山景區內採伐林木,採集珍稀、瀕危的野生植物,傷害和捕獵野生動物;不得擅自採集標本、野生藥材和林產品。

第二十條 應當做好武夷山景區內的水土保持和水資源的保護工作。禁止毀林開荒、墾山種茶、採石、采砂、取土和建造墳墓等改變山體、水體的活動。

第二十一條 武夷山景區內的土地、森林等自然資源,依照法律法規進行登記,明確產權歸屬,保護產權者的利益。

第二十二條 景區管理機構應當對古樹名木、珍稀植物、古建築和文物史跡設定標誌,建立檔案,並採取防腐、防震、防火、防洪、防竊、避雷、防蛀及防治病蟲害等保護措施,確保全全。

第二十三條 景區管理機構負責安全防範、消防基礎設施建設,加強安全防範教育,組織有關部門定期檢查,及時消除安全隱患。

景區管理機構應當建立護林組織,負責巡山護林和森林病蟲害防治工作。合理設定防火設施,規定森林防火期,劃定防火區域,設立明顯的禁火標誌,及時發布森林火警信息,切實做好森林防火的預防和撲救工作。

武夷山景區內各單位必須遵守國家有關安全、消防法律法規,加強用電、用火管理;建立民眾性的安全保衛、消防隊伍,落實安全、消防措施,提高自防自救能力。公安機關和公安消防機構應加強指導、監督。

第二十四條 景區管理機構根據武夷山風景名勝區總體規劃編制的旅遊專用公路規劃,經武夷山市人民政府審定後,按法定程式辦理相關審批手續。

第二十五條 在武夷山景區內推廣環保型車船作為交通工具,應當嚴格按照武夷山風景名勝區規劃的要求,由景區管理機構擬定具體方案,經科學論證,按程式報請批准後實施。

第二十六條 武夷山市人民政府依據武夷山風景名勝區總體規劃的要求,從保護管理需要出發,對武夷山景區內的居民實行有計畫的外遷時,應當依法給予補償和安置;同時應當對外遷居民的生產經營活動予以引導、扶持。

第二十七條 景區管理機構應當依據保護管理的要求,及時發布客流信息,有計畫控制客流量。應當制定應急預案,在客流高峰期採取有效措施及時組織分流,維護旅遊秩序,保障遊客安全。

第二十八條 景區管理機構應當根據統一管理、分散經營、方便遊客的原則,對旅遊服務經營點進行統一規劃和建設。經營者必須在指定的地點和項目範圍內經營。

景區管理機構應當完善旅遊服務經營點的管理。旅遊服務經營點經營者的確定,按照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安排給武夷山景區內的村民經營;如面向社會選擇經營者的,應當採用公開招標投標的方式進行。

第二十九條 武夷山景區經營者可通過成立行業協會進行自律管理,景區管理機構和有關部門應當對景區內各類行業協會進行指導和監督。

第三十條 在武夷山景區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在建築物、史跡、岩石、樹木上塗改、刻劃;

(二)擅自引進與景區生態環境不相協調的外來動植物;

(三)毒魚、炸魚、電魚、網魚和釣魚;

(四)攀樹折花、損壞植被;

(五)燃放煙花爆竹、野外用火、禁菸區吸菸;

(六)亂扔紙屑、果皮、雜物等廢棄物,超標排放污水、噪聲和大氣污染物;

(七)在九曲溪內游泳;

(八)其它破壞景區自然和人文景觀的行為。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進行處罰。

按照本辦法第十條規定,經省人民政府批准,景區實行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的,由景區管理機構依法實施行政處罰。

第三十二條 景區管理機構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不依法管理和保護景區風景名勝資源及參與經營活動的,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所稱武夷山景區是指按照國務院批准的《福建省武夷山國家級風景名勝區總體規劃》確定的東至崇陽溪;西至遇林亭——星村鎮;南至東山埔——前蘭;北至黃柏翁家村(跨過黃柏溪)面積64平方公里的區域。

武夷山國家級風景名勝區總體規劃確定的其他區域及外圍保護地帶,依照其他有關法律、法規、規章進行保護管理。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自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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