神示證據制度

神示證據制度

神示證據制度也稱神明裁判或神證,並不是當時的正式命名,而是後人所做的概括。產生於奴隸社會時期,是證據制度發展史上最原始、最野蠻、最愚昧的一種證據制度。它是用一定形式邀請神靈幫助裁判案情,並且用一定方式把神靈的旨意表現出來,根據神意的啟示來判斷訴訟中的是非曲直的一種證據制度。神示證據制度曾普遍存在於亞歐各國的奴隸社會。例如,古巴比倫的《漢穆拉比法典》,古代兩河流域的《中亞述法典》、《蘇美爾法典》等都有記載,具有廣泛的影響力。對神宣誓、水審、鐵審、火審、決鬥、卜筮是神示證據制度中典型的神意表達方式。

基本信息

概況

產生背景

《薩利克法典》圖《薩利克法典》圖
1.日耳曼民族的興起(提供基本條件)

2.日耳曼宗教與基督教的結合(奠定思想基礎)

產生原因

1.政治上實行神權統治。

2.科學文化落後,生產力水平低下,人們缺乏戰勝自然的力量。

制度內容

神靈本身是不存在的,是一個虛擬的抽象之物,所以神意只能通過人的意志或人所確定的方式表現出來。由於各民族、各個國家的歷史傳統、風俗習慣的不同,神示證據制度的內容也各有不同。

1.對神宣誓:又稱神誓法,就是當訴訟雙方的陳述相互矛盾、衝突時,裁判者要求雙方分別對神靈發誓,以證明其陳述的真實性。

2.水審:是指通過一定的方式使當事人接受水的考驗,顯示神意,藉以裁定當事人對案情的陳述是否真實、刑事被告人是否有罪。

3.火審:用過一定的方式要被告人接受火或者燒紅的鐵的檢驗,顯示神意,藉以判定當事人的陳述是否真實以及刑事被告人是否有罪。

4.決鬥:盛行於歐洲中世紀的一種習俗,這種習俗也被用在訴訟中,藉以確定當事人雙方對案情的陳述的真偽,以及誰是犯罪人。

5.乳酪麵包審

6.十字形證明

發展歷程

人類證據制度的發展經歷了神證、人證和物證三個階段。而出現於人類奴隸社會的神示證據制度,即神證,作為原始訴訟形態裁判依據的第一道分水嶺,並跨越數個世紀以致並殘存至封建社會末期,有其歷史的必然性。這是顯而易見的,生產力的落後導致生產方式的低級狀態,這便是神示證據制度產生的最為本質的歷史背景及原因。

性質和意義

性質

熱鐵神判熱鐵神判
可以構想,當人類還處於奴隸社會的“初始狀態”中,思想意識的滯後導致認識能力的狹隘性。他們很難估量出他們視野以外的事物的存在方式,沒有先進工具的輔助也就直接導致了他們對周遭環境及自然小心謹慎的態度。神秘令他們不安,變化無常的天氣、火山爆發、洪水的肆虐等激烈的自然現象使他們原本忐忑的心更加惶恐那些存在於他們感知範圍之外的“生物”。這是“外界高等生物”的懲罰——智者們的猜測成了人們堅定的信仰,他們開始相信作為最高主宰者的神的存在,並無時無刻的監視著他們的行為。

存在意義

神示證據制度作為人類證據制度發展史上的第一個階段,有其存在的歷史必然性。本文通過對其構成部分、歷史軌跡以及社會背景的研究,對我們了解古代人類證據制度的嚴格以及法律文化的發展有著重要意義。此外,神示證據制度的積極作用以及在現代證據制度的遺風往往被人忽視,本文將從神示證據制度本體及其價值方面予以揭示。

評價

大約在12世紀末,“神明裁判”開始逐漸退出歷史舞台。其原因有二:

一是在知識世界的懷疑論;

二是社會環境的變遷。神示證據制度是當時司法制度的組成部分,是為維護剝削階級服務的。由於這種證據制度是以宗教迷信為基礎,將神意的顯示作為確認證據真為的標準,當然難以對案件事實做出正確的結論。然而,神示證據制度的出現和長久的存在,確實符合當時的歷史條件的。由於當時生產力發展水平低下,科學技術極為落後,宗教信仰盛行,統治階級藉助人們敬畏神的心理狀態,實行神權統治,運用神意斷案。其實質是藉助人們身體的強弱決定案件事實和是非曲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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