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場

筆者以為,上述“關係”不是別的,正是一定層次與意義上的“社會場”的表現形式。 誠然,“人類意識”應當屬於“社會物質”的範疇。 如此當然也就說明,“經濟物質”是“社會物質”的一部分,是由“社會物質”轉化而來的。


把“社會”當作一種“場”來認識是“經濟學社會場論”的發明。“社會”也是一種“場”嗎?是的,因為人類社會是自然界長期演化的結果,是一定社會物質形式當然也是一定自然物質形式的表達,非獨立於自然物質、社會物質之外的一種東西,因此,它一定是以場的形式存在,並在場的作用、制約下運動著。關於這一點,可以說是毫無疑問的。為此,為了說明問題,筆者就需要首先解釋一下什麼是“社會物質”,否則也就談不到“社會場”的問題。
大家知道,人類社會體現的是某種社會關係,表現為人與人、人與社會、人與經濟、人與自然的區別與聯繫。首先是區別,表現在與不同的人、不同的社會、不同的經濟、不同的自然的微妙區別。正由於存在上述不同,所以也就造就、產生出了人與人、人與社會、人與經濟、人與自然的內在聯繫。試問,上述區別與聯繫是什麼?當然是某種社會關係的體現了。
換言之也就是說,由於存在上述不同,人與人、人與社會、人與經濟、人與自然也就自然會形成一定的關係。試問,上述“關係”是什麼?筆者以為,上述“關係”不是別的,正是一定層次與意義上的“社會場”的表現形式。大家知道,物理學意義上的場體現的都是某種關係,比如“引力場”就體現為“質能關係”,而“斥力場”又體現為“性能關係”等。
當然,我們也不能把“社會場”簡單地認為是物理學意義上的場,因為“社會”與“自然”必定存在一定的區別。但是,有一點是可以肯定的,那就是,不管是“社會場”還是“物理場”都是由一定的物質構成,並由一定物質形式決定,非獨立於物質之外的一種東西。這樣,也就說明了另外一個問題,那就是,“社會場”與“物理場”均統一於“廣義物質”也。
什麼是“廣義物質”?當然是既包括了“自然物質”又包括了“社會物質”在內的各種物質形式了。按筆者意思,這個所謂“廣義物質”是否也包括“人的意識”在內?是的,回答是肯定的,因為“意識的本質也是一種物質”。筆者為何會得出上述結論?這是因為,如果意識不是一種物質,那么它就不會存在,也不會運動,當然也不會有“意識成果”產生了。
誠然,“人類意識”應當屬於“社會物質”的範疇。那么,什麼是“社會物質”?筆者以為,“只要與人類生產有直接關係的都屬於社會物質”。這樣一來,“社會物質”與“自然物質”也就有了微妙區別與內在聯繫了。換言之也就是說,“社會物質”是由“自然物質”轉化而來的,是由於有了人類的生產,才使得一部分“自然物質”具有了“社會物質”屬性。
再換句話說,如果把人類社會當作是自然界的一部分的話,那么存在於我們面前的只有“自然物質”而沒有“社會物質”也;反之,如果有人認為一切形式與意義上的“自然物質”都與人類有關,那么也就只有“社會物質”而沒有“自然物質”。如此,是否還應當存在“經濟物質”呢?是的,回答是肯定的,就是說當人類賦予其價值時,它們就變成“經濟物質”。
如此當然也就說明,“經濟物質”是“社會物質”的一部分,是由“社會物質”轉化而來的。隨著文章的展開,還將產生“資源物質”、“資本物質”、“生產物質”、“商品物質”和“文化物質”的分類,而且還會越分越細,細到不能再分的程度為止。總之,只要是物質就一定有其歸屬,當然是由其使用價值決定,就是說使用價值的不同決定了物質狀態的不同。
但是,不管它們有多少不同,它們勢必是以場的形式存在,並在場的作用、制約下運動著,因為沒有一種物質非以場的形式存在,非在場的作用、制約下運動。為什麼還要討論上述問題?因為如果不能把上述問題討論清楚就不能認識到社會物質的經濟學、管理意義,就不會認識到以場的形式存在,並在場的作用、制約下運動的“社會物質”也體現價值規律。
毫無疑問,價值規律是無所不在,無時不有的東西。當然,這裡講的價值規律是“廣義價值規律”,與傳統經濟學意義上的“價值規律”是有微妙區別的東西,表現在它不僅僅是由“剩餘勞動”轉化過來的。由於此部分內容將在以下專門闡述,這裡也就不再贅述它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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