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區衛生服務

社區衛生服務

社區衛生服務(community health service,CHS)是社區建設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在政府領導、社區參與、上級衛生機構指導下,以基層衛生機構為主體,全科醫師為骨幹,合理使用社區資源和適宜技術,以人的健康為中心、家庭為單位、社區為範圍、需求為導向,以婦女、兒童、老年人、慢性病人、殘疾人、貧困居民等為服務重點,以解決社區主要衛生問題、滿足基本衛生服務需求為目的,融預防、醫療、保健、康復、健康教育、計畫生育技術服務功能等為一體的,有效、經濟、方便、綜合、連續的基層衛生服務。

基本信息

發展意義

第一、是提供基本衛生服務,滿足人民民眾日益增長的衛生服務需求,提高人民健康水平的重要保障。社區衛生服務覆蓋廣泛、方便民眾、能使廣大民眾獲得基本衛生服務,也有利於滿足民眾日益增長的多樣化衛生服務需求。社區衛生服務強調預防為主、防治結合,有利於將預防保健落實到社區、家庭和個人,提高人群健康水平。

社區衛生服務 社區衛生服務

第二、是深化衛生改革,建立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相適應的城市衛生服務體系的重要基礎。社區衛生服務可以將廣大居民的多數基本健康問題解決在基層。積極發展社區衛生服務,有利於調整城市衛生服務體系的結構、功能、布局,提高效率,降低成本,形成以社區衛生服務機構為基礎,大中型醫院為醫療中心,預防、保健、健康教育等機構為預防、保健中心,適應社會主義初級階段國情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城市衛生服務體系新格局。

第三、是建立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迫切要求。社區衛生服務可以為參保職工就近診治一般常見病、多發病、慢性病,幫助參保職工合理利用大醫院服務,並通過健康教育、預防保健,增進職工健康,減少發病,既保證基本醫療,又降低成本,符合"低水平、廣覆蓋"原則,對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長久穩定運行,起重要支撐作用。

社區衛生服務 社區衛生服務

第四、是加強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密切黨群幹群關係,維護社會穩定的重要途徑。社區衛生服務通過多種形式的服務為民眾排憂解難,使社區衛生人員與廣大居民建立起新型醫患關係,有利於加強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積極開展社區衛生服務是為人民辦好事、辦實事的德政民心工程,充分體現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宗旨,有利於密切黨群幹群關係,維護社會穩定,促進國家長治久安。

總體目標

一、發展社區衛生服務,要以鄧小平理論為指導,堅持黨的基本路線和基本方針,堅持新時期衛生工作方針,深化衛生改革,滿足人民衛生服務需求,與經濟社會發展相同步,構築面向21世紀的、適應社會主義初級階段國情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現代化城市衛生服務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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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到2000年,基本完成社區衛生服務的試點和擴大試點工作,部分城市應基本建成社區衛生服務體系的框架;到2005年,各地基本建成社區衛生服務體系的框架,部分城市建成較為完善的社區衛生服務體系;到2010年,在全國範圍內,建成較為完善的社區衛生服務體系,成為衛生服務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使城市居民能夠享受到與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的衛生服務,提高人民健康水平。

基本原則

堅持為人民服務的宗旨。依據社區人群的需求,正確處理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的關係,把社會效益放在首位。

堅持政府領導,部門協同,社會參與,多方籌資,公有制為主導。

堅持預防為主,綜合服務,健康促進。

堅持以區域衛生規劃為指導。引進競爭機制,合理配置和充分利用現有衛生資源;努力提高衛生服務的可及性,做到低成本 、廣覆蓋、高效益,方便民眾。

堅持社區衛生服務與社區發展相結合。保證社區衛生服務可持續發展。

堅持實事求是。積極穩妥,循序漸進,因地制宜,分類指導,以點帶面,逐步完善。

設定原則

一、大力推進城市社區建設,改善社區居民的衛生條件,提高人民民眾的生活水平和生活質量,促進城市經濟和社會協調發展,構築以社區衛生服務為基礎的城市衛生服務體系新格局,必須把城市衛生工作的重點放到社區,積極發展社區衛生服務,不斷豐富城市社區建設內涵。

二、社區衛生服務是社區建設的重要組成部分。社區衛生服務機構的建設須納入社區發展規劃和區域衛生規劃,要與城鎮醫藥衛生體制改革、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改革緊密結合,並充分利用中醫和西醫衛生資源。

三、社區衛生服務機構屬非營利性醫療機構,是為社區居民提供預防、保健、健康教育、計畫生育和醫療、康復等服務的綜合性基層衛生服務機構。

四、設定社區衛生服務機構由地市級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審批。

五、社區衛生服務機構以社區衛生服務中心為主體。社區衛生服務中心一般以街道辦事處所轄範圍設定,服務人口約3-5萬人。對社區衛生服務中心難以方便覆蓋的區域,以社區衛生服務站作為補充。社區衛生服務機構設定應充分利用社區資源,避免重複建設,擇優鼓勵現有基層醫療機構經過結構和功能雙重改造成為社區衛生服務機構。

六、社區衛生服務機構業務用房、床位、基本設備、常用藥品和急救藥品應根據社區衛生服務的功能、居民需求配置;衛生人力應按適宜比例配置。

七、社區衛生服務機構的建設要堅持社區參與的原則。

八、社區衛生服務機構的設立、運行應引入競爭機制。

九、社區衛生服務中心的命名原則是:區名+所在街道名+識別名(可選)+社區衛生服務中心;社區衛生服務站的命名原則是:所在街道名+所在居民小區名+社區衛生服務站。

指導標準

服務中心設定指導標準

基本功能

(一)開展社區衛生狀況調查,進行社區診斷,向社區管理部門提出改進社區公共衛生的建議及規劃,對社區愛國衛生工作予以技術指導。

(二)有針對性地開展慢性非傳染性疾病、地方病與寄生蟲病的健康指導、行為干預和篩查,以及高危人群監測和規範管理工作。

(三)負責轄區內免疫接種和傳染病預防與控制工作。

(四)運用適宜的中西醫藥及技術,開展一般常見病、多發病的診療。

(五)提供急救服務。

(六)提供家庭出診、家庭護理、家庭病床等家庭衛生保健服務。

(七)提供會診、轉診服務。

(八)提供臨終關懷服務。

(九)提供精神衛生服務和心理衛生諮詢服務。

(十)提供婦女、兒童、老年人、慢性病人、殘疾人等重點人群的保健服務。

(十一)提供康復服務。

(十二)開展健康教育與健康促進工作。

(十三)開展計畫生育諮詢、宣傳並提供適宜技術服務。

(十四)提供個人與家庭連續性的健康管理服務。

(十五)負責轄區內社區衛生服務信息資料的收集、整理、統計、分析與上報。

(十六)在社區建設中,協助社區管理部門不斷拓展社區服務,繁榮社區文化,美化社區環境,共同營造健康向上、文明和諧的社區氛圍。

(十七)根據社區衛生服務功能和社區居民需求,提供其它適宜的基層衛生服務。

基本設施

(一)業務用房使用面積不應少於400平方米,布局合理,符合國家衛生學標準及體現無障礙設計要求。

(二) 根據社區衛生服務功能、居民需求、社區資源等可設定適宜種類與數量的床位。

(三) 具備開展社區預防、保健、健康教育、計畫生育和醫療、康復等工作的基本設備以及必要的通訊、信息、交通設備,具體內容由省級衛生行政部門規定。

(四) 常用藥品和急救藥品的配備按省級衛生行政部門及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

科室設定

設有開展全科診療、護理、康復、健康教育、免疫接種、婦幼保健和信息資料管理等工作的專門場所。

人員配備

(一)從事社區衛生服務的專業技術人員須具備法定執業資格。

(二)根據功能、任務及服務人口需求,配備適宜類別、層次和數量的衛生技術人員。轄區人口每萬人至少配備2名全科醫師。在全科醫師資格認可制度尚未普遍實施的情況下,暫由經過全科醫師崗位培訓合格、具有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稱的臨床執業醫師承擔。醫護人員在上崗前須接受全科醫學及社區護理等知識培訓。

(三)待國家有關部門頒布社區衛生服務機構人員編制標準後,按有關規定執行。

管理制度

建立健全各項規章制度,其中包括:

(一) 各類人員職業道德規範與行為準則。

(二) 各類人員崗位責任制。

(三) 各類人員培訓、管理、考核與獎懲制度。

(四) 社區預防、保健、健康教育、計畫生育和醫療、康復等各項技術服務工作規範。

(五) 家庭衛生保健服務技術操作常規。

(六)服務差錯及事故防範制度。

(七)會診及雙向轉診制度。

(八)醫療廢棄物管理制度。

(九)財務、藥品、設備管理制度。

(十)檔案、信息資料管理制度。

(十一)社區衛生服務質量管理與考核評價制度。

(十二)社會民主監督制度。

(十三)其它有關制度。

服務站設定指導標準

基本功能

(一)開展社區衛生狀況調查,協助社區管理部門實施健康促進。

(二)開展免疫接種、傳染病的預防與控制工作。

(三)開展一般常見病、多發病的診療以及診斷明確的慢性病的規範化管理工作。

(四)提供院外急救服務。

(五)提供家庭出診、家庭護理、家庭病床等家庭衛生保健服務。

(六)提供雙向轉診服務。

(七)提供婦女、兒童、老年人、慢性病人、殘疾人等重點人群的保健服務。

(八)提供康復服務。

(九)開展健康教育與心理衛生諮詢工作。

(十)提供計畫生育諮詢、宣傳服務。

(十一)提供個人與家庭的連續性健康管理服務。

(十二)在社區建設中,協助社區管理部門不斷拓展社區服務,繁榮社區文化,美化社區環境,共同營造健康向上、文明和諧的社區氛圍。

(十三)根據社區衛生服務功能和社區居民需求,提供其它適宜的基層衛生服務。

基本設施

業務用房使用面積不應少於60平方米,至少設診斷室、治療室與預防保健室,有健康教育宣傳欄等設施,符合國家衛生學標準及體現無障礙設計要求。

人員配備

(一)從事社區衛生服務的專業技術人員須具備法定執業資格。

(二)根據功能、任務及服務人口需求,配備適宜類別、層次和數量的衛生技術人員。轄區人口每萬人至少配備2名全科醫師。在全科醫師資格認可制度尚未普遍實施的情況下,暫由經過全科醫學培訓、具有中級專業技術職稱的臨床執業醫師承擔。醫護人員在上崗前須接受全科醫學及社區護理等知識培訓。

(三)待國家有關部門頒布社區衛生服務機構人員編制標準後,按有關規定執行。

管理制度

參照《城市社區衛生服務中心設定指導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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