礄口區環境保護局

(九)負責環境執法及監督工作。 (十二)負責擬訂全區環境保護重大工作目標和措施。 (十三)負責環境保護隊伍建設有關工作。

武漢市礄口區環境保護局是主管全區環境保護工作的區政府工作部門,主要職責是貫徹執行國家和省、市環境保護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標準,負責全區環境保護工作,防止環境污染和破壞,改善人民生活和工作環境,為促進經濟發展服務。
(一)負責建立健全環境保護基本制度。貫徹執行國家和省、市環境保護方針、政策、法律、法規和標準;參與起草全區有關環境保護工作的政府規範性檔案,擬定全區環境保護政策和制度;對全區環境保護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會同有關部門建立完善環境保護體制機制。
(二)組織編制環境保護規劃、計畫。組織編制本轄區環境保護規劃、計畫和環境功能區劃並監督執行;參與制訂經濟社會發展中長期規劃、年度計畫、國土開發整治規劃、區域經濟開發規劃、可持續發展規劃、主體功能區劃以及資源綜合利用規劃,負責以上規劃中有關環境保護篇章的內容;參加審核城區總體規劃、經濟發展區發展及舊城區改造中環境保護內容。
(三)負責重大環境問題的統籌協調和監督管理。組織協調重特大環境污染事故和生態破壞事件的調查處理,指導協調重特大突發環境事件的應急、預警工作;統籌協調全區重點水域、區域污染防治工作。
(四)承擔落實區政府污染減排目標的責任。組織制定並監督實施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和排污權交易制度;實施污染物總量控制,督查、督辦、核查各相關單位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任務完成情況。
(五)負責提出轄區環境保護領域固定資產投資規模和方向、財政性資金安排意見,按區政府規定許可權,審核年度計畫規模內固定資產投資項目,並配合有關部門做好組織實施和監督工作。
(六)承擔從源頭上預防、控制環境污染和環境破壞的責任。對涉及環境保護的規範性檔案草案提出有關環境影響方面的意見;實施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按規定審批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報告檔案。
(七)負責環境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統一監督管理廢水、廢氣、固體廢物、惡臭、有毒化學品以及噪聲、振動、電磁輻射等污染防治;負責生活飲用水源的污染防治;負責機動車排氣污染統一監督管理;負責對放射性同位素、射線裝置的安全和防護工作以及醫療危險廢物處置實施監督管理;負責組織污染源普查工作;承辦區人大、區政協有關環境保護的議案、提案、建議案及處理民眾有關環境保護的來信來訪。
(八)指導、協調、監督生態保護工作。組織評估生態環境質量狀況;監督對生態環境有影響的自然資源開發利用活動、重要生態環境建設和生態破壞恢復工作。
(九)負責環境執法及監督工作。組織實施建設項目“三同時”(污染治理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排污申報登記、排污費核定、限期治理等環境管理制度;依照規定負責排污許可證的審批頒發;組織開展環境保護專項行動和專項治理工作。
(十)負責環境監測和信息發布。監督檢查國家、省、市環境監測制度和規範的實施;歸口管理全區環境統計和環境信息工作,編制和發布本轄區環境狀況公報;負責空氣環境質量、地表水環境質量、聲環境質量、飲用水源地水質的監測。
(十一)組織、指導和協調環境宣傳教育工作。組織開展生態文明建設和環境友好型社會建設的宣傳教育工作,推動社會公眾和社會組織參與環境保護。
(十二)負責擬訂全區環境保護重大工作目標和措施。負責全區環境保護目標責任制和城市環境綜合整治定量考核工作的組織協調與督促考核;負責組織協調環保模範城市創建、複查工作;參與指導和推動循環經濟與環境保護產業發展,組織開展清潔生產強制性審核;承擔區環境保護委員會辦公室日常工作。
(十三)負責環境保護隊伍建設有關工作。負責局機關及二級單位的機構編制、人事、勞動工資管理;負責組織環境保護在職人員崗位、業務培訓。
(十四)承辦上級交辦的其他事項。
行政執法主體及職權
武漢市礄口區環境保護局作為具有行政執法許可權的政府工作部門,具有行政處罰、行政許可、行政審批、制定規範性檔案等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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