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產法學

破產法學

《破產法學》是高等政法院校規劃教材,它站在學術專著的高度把握教材應當包含的內容,不僅體現學術專著的品位,而且有別於專著而反映出教材的體系化特點。是韓長印所寫的作品,2007年由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發行。

基本信息

版權資訊

書 名: 破產法學(高等政法院校規劃教材)
作 者:韓長印
出版社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
出版時間: 2007
開本: 16
定價: 26.00 元

內容簡介

1986年12月2日,第六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八次會議表決通過了我國第一部全國性統一的企業破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試行)》,這無疑是我國立法史上一個深具意義的大事件。從此,“破產”、“失業”等字眼闖入了我們的日常生活,而對於企業而言,在遭遇可能“破產”之情勢時,便多了一個公平有序地退出市場的程式性機制。《破產法學》站在學術專著的高度把握教材應當包含的內容,既體現學術專著的品位,又要有別於專著而反映出教材的體系化特點;既兼顧作為學位課程的理論素養的訓練,又注重知識點和原理的全面傳授。在對待國內立法與國外立法內容的關係方面,立足於國內法,適當穿插國外法的相關原理和制度。

作者簡介

韓長印,男,1963年生,河南平頂山人。法學博士(破產法方向),上海交通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民商法研究所副所長;兼任中國法學會民法學研究會理事,中國法學會商法學研究會理事,上海市仲裁委員會仲裁員;美國紐約大學法學院HauserGlobalLawSchoolProgram高級訪問學者,上海市曙光學者。主要著作有:《公司法通論》(主編)、《美國破產法》(主譯);曾在《法學研究》、《中國法學》、《法學》、《法律科學》、《現代法學》、《比較法研究》、《法學評論》、《法商研究》等刊物發表學術論文40餘篇,其中有10餘篇被《中國社會科學文摘》、《人大複印咨料》(系列)轉載複印。

內容劃分

《破產法學》的內容可以分為四個部分:第一部分:破產條件。破產法是特殊情況的債務清理法。具備特定的破產條件才能啟動破產程式的大門。破產條件包括實質要件和形式要件,其中實質要件有破產原因和破產能力,形式要件有破產申請和破產管轄。第二部分:破產程式。根據我國破產法的規定,破產程式有四個:受理、重整、和解、破產清算。我國採取受理開始主義,受理標誌著破產程式的開始;重整以拯救企業和債務清理為雙重目的,是積極的破產預防制度;和解是消極的破產預防制度;破產清算是傳統的債務清理制度。為推動破產程式的進行,在破產程式中設定了一系列破產機構。根據我國破產法的規定,破產機構包括三個:管理人、債權人會議和債權人委員會。第三部分:破產實體。破產法解決債權債務問題,破產實體包括三個部分:一是破產債權制度,主要是破產債權的實現方式;二是債務人財產制度;三是與破產債權和債務人財產相關的其他權利制度,主要有別除權、取回權、破產撤銷權、破產抵銷權和共益債權。第四部分:破產法律責任。破產法律責任是保證破產程式正常秩序的最終屏障。破產法律責任包括破產企業管理層的法律責任、債務人及有關人員的法律責任、破產管理人的法律責任以及第三人的法律責任等,而這些責任主體承擔的責任方式包括民事責任刑事責任行政責任及其司法責任等。

目錄

第一章破產制度與破產法概說
第一節破產的概念與破產法律制度的構成
第二節破產法的概念與立法體例
第三節破產法的立法目的與破產程式的啟動機制
第四節《企業破產法(試行)》與企業破產法的重新制定
第二章破產程式開始的要件與破產申請
第一節破產程式開始的要件概說
第二節破產能力要件
第三節破產原因要件
第四節破產申請
第三章破產案件的管轄與破產受理
第一節破產案件的主管與管轄
第二節破產案件的受理
第三節破產案件受理的效力
第四章破產管理人
第一節破產管理人概說
第二節破產管理人的任職資格與選任方式
第三節破產管理人的職責與報酬
第五章破產財產與破產財團
第一節破產財產與破產財團概述
第二節破產財產的範圍
第三節自由財產制度
第六章破產費用與共益債務
第一節破產費用與共益債務概述
第二節破產費用
第三節共益債務
第七章破產債權的申報、調查與確認
第一節破產債權的申報
第二節破產債權的調查
第三節破產債權的確認
第八章債權人會議
第一節債權人會議概說
第二節債權人會議的召集及其職權
第三節債權人委員會
第九章破產撤銷權破產取回權
第一節破產撤銷權
第二節破產取回權
第十章破產別除權與破產抵消權
第一節破產別除權
第二節破產抵消權
第十一章破產重整
第一節重整的申請與審查
第二節重整期間的營業
第三節重整計畫的制定和批准
第四節重整計畫的執行
第十二章破產和解
第一節和解制度概述
第二節和解的成立與生效
第三節和解協定的效力
第十三章破產宣告及其法律效力
第一節破產宣告的條件和程式
第二節破產宣告的法律效力
第十四章破產債權與破產清算
第一節破產債權
第二節破產優先權
第三節破產清算
第十五章破產法律責任
第一節破產法律責任概說
第二節破產違法行為
第三節破產犯罪
第十六章外國破產法律制度簡介
第一節英國破產法律制度
第二節美國破產法律制度
第三節澳大利亞破產法律制度
第四節法國破產法律制度
第五節德國破產法律制度
第六節日本破產法律制度
主要參考書目
……

文摘

第一章 破產制度與破產法概說
本章內容提示
破產是當債務人出現財務危機時,對債務人採取的破產預防和破產清算等相關法律制度的統稱。現代意義上的破產制度不僅摒棄了對債務人的貶斥內涵,而且越來越注重諸如破產重整、破產和解、個人債務重組甚至其他非司法或者準司法性質的破產預防制度的構建。破產法是對債權債務關係的終極性調整措施,原則上不改變破產程式開始之前既定的權利義務屬性,因而具有突出的程式法性質,但在破產程式對民事訴訟程式的準用中,又保留了自己特有的程式規範。各國破產立法由於基本國情與立法傳統的差異,相互間形成了一定的制度差異。我國1986年的《企業破產法(試行)》已經完成了初步建立我國企業破產法律制度並試運行的歷史使命,歷時13年重新制定的新《企業破產法》已於2006年8月27日通過,定於2007年6月1日起生效實施。
第一節破產的概念與破產法律制度的構成
一、破產的概念及其演變
破產是與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的財務困境相關聯的一個概念。法律意義上的破產是指當債務人即將出現破產原因或者已經出現破產原因時,對債務人實施的挽救性程式以及就債務人的總財產實行的概括性清算程式的統稱。
破產的概念具有狹義和廣義兩種含義。狹義上的破產是指破產清算,是當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並且資不抵債時,為滿足債權人正當合理的清償要求,在法院的指揮和監督之下,就債務人的總財產實行的以分配為目的的清算程式;廣義上的破產是指由破產清算程式與破產和解、破產整頓等預防性程式共同構成的一個統一的破產法律制度體系。
破產的概念經歷了一個由狹義向廣義演變的過程。早期的破產概念主要是在清算意義上使用的,著眼於窮盡債務人的一切償債手段最大限度地滿足債權人的償債需求,並對債務人持有比較明顯的懲戒主義立法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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