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產別除權

破產別除權也稱優先受償權,指破產程式開始之前,就債務人的特定財產設定了擔保物權或者存在有其他特別優先權的,於債權人宣告破產後,權利人享有就該特定財產不依照破產清算程式而優先獲得清償和滿足的權利。破產別除權也稱優先受償權 : 指破產程式開始之前,就債務人的特定財產設定了擔保物權或者存在有其他特別優先權的,於債務人宣告破產後,權利人享有就該特定財產不依照破產清算程式而優先獲得清償和滿足的權利。

簡介

破產別除權也稱優先受償權 : 指破產程式開始之前,就債務人的特定財產設定了擔保物權或者存在有其他特別優先權的,於債務人宣告破產後,權利人享有就該特定財產不依照破產清算程式而優先獲得清償和滿足的權利。

行使條件

債權人行使別除權應當符合的條件:

(1)別除權產生於破產宣告之前,即在破產宣之前,債權債務關係就已合法形成,並已設定抵押權或擔保權。

(2)別除權的客體限於 債務人的特定財產,即只能是從屬於債務人所有,已設定擔保權或抵押權的擔保物或抵押物。

(3)債權人行使別除權應當在人民法院受理破產案件之後至 清算組制定破產分配方案之前,以保證破產清算的順利進行。

適用範圍

我國現行破產法未對別除權的設定範圍做出 明確界定,只是規定權人行使別除權依據的基礎權利是有財產擔保的債權,據此推定,有財產擔保的債權範圍就是別除權的設定範圍。我國的擔保債權主要有保證、抵押、定金和留置權四種,在這四種擔保形式中,只有 保證人所擔保的債權不能適用有關別除權的規定,根本原因在於這種擔保沒有明確對應的財產,故債權人的擔保債權無法優先受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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