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產救濟研究

(一)破產法與民法 (二)破產法與商法 (一)破產法與經濟法

圖書信息

出版社: 法律出版社; 第1版 (2006年3月1日)
叢書名: 中國民商法專題研究叢書
平裝: 444頁
開本: 32開
ISBN: 7503657618
條形碼: 9787503657610
尺寸: 21.1 x 14.8 x 1.8 cm
重量: 481 g

作者簡介

程春華(曾用名程式),男,1971年7月生,汀西省樟樹市人;西南政法大學經濟法學博士,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所民商法博士後(師從梁慧星教授);現為廣東省東莞市中級人民法院民二庭副庭長,兼任《民事程式法研究》執行主編(主編張衛平教授)、西南政法大學司法研究中心兼職研究員、中國國際私法學會理事等職。著作有:《中國內地與香港地區法律的衝突與協調》(國家社會科學基金重點項目,主要參加人,課題主持人董立坤教授)、《民事證據法專論》(主編)、《破產法研究》(法務部部級項目,副主編,主編齊樹潔教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的理解與適用》(主要合作人,主編最高人民法院原副院長李國光)和《破產救濟研究》(專著)五部,發表、獲獎學術論文40餘篇。於1994年7月南昌大學法律系畢業分配至東莞市中級人民法院工作,1996年8月被任命為法官,之後連續9年度被評為“辦案能手”、2次記“二等功”、3次被評為“辦案標兵”。

內容簡介

破產救濟,作為適用於特殊案件的一種救濟方法,是指債務人處於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的狀態時,有關利益代表向法院申請對債務人破產清算或請求對破產預防之方法,及對破產程式中有關利益代表利益之救濟途徑。當然,破產救濟還是一個程式問題,也是一個制度問題。在本書中要解決為什麼要選擇破產救濟這一救濟方法即“為什麼破產救濟”和怎樣行使形式多樣的救濟方法即“怎樣破產救濟”兩大問題。
首先,“為什麼破產救濟”。
最後,把握並借鑑破產救濟國際發展變化趨勢及國際貨幣基金組織和世界銀行相關意見,構建和完善我國破產救濟制度。
在討論破產救濟形式與制度時,筆者採用比較法學之研究方法,在介紹多個國家或地區的相關立法與實踐的基礎上,全面分析並探討了我國現有破產相關規定及新破產法草案的每一個條文並提出自己的構建構想。在對有關操作程式問題的探討中,筆者更多的以自己主辦的案件即實例提出問題再進行討論;同時運用經濟分析方法對破產清算的制度設計原則等問題進行研究。

目錄

導論
一、選題的理論意義與實用價值
二、本書的核心內容
三、本書的創新與研究方法
四、本書的體例安排方面
五、本書的不足
第一章 破產救濟的一般理論
第一節 破產救濟與破產救濟制度
一、破產救濟的界定
(一)破產與倒產
(二)破產救濟的基本含義
二、破產救濟制度
第二節 破產救濟之性質、方法與範疇
一、破產救濟的性質
(一)破產救濟性質各種解讀
(二)破產救濟的綜合法律性質
二、破產救濟之方法
(一)破產預防
(二)破產清算
三、破產救濟範疇
第三節 破產救濟與相關救濟方法
一、破產救濟與企業重組和兼併
二、破產救濟與公司清算
三、破產救濟與執行救濟
第四節 破產法與相關部門法的關係
一、破產法與民商法
(一)破產法與民法
(二)破產法與商法
二、破產法與經濟法
(一)破產法與經濟法
(二)破產法與社會保障法
(三)破產法與勞動法
三、破產法與民事訴訟法
四、破產法與民事強制執行法
五、破產法與刑法
第二章 為什麼破產救濟
一、破產救濟與國家干預
(一)加強和改善巨觀調控、國家適度干預經濟是擺在國家當前經濟工作中的重中之重
(二)通過國家干預,建設和諧社會是當前我國建設事業中的當務之急
(三)破產救濟是加強和改善巨觀調控、推進改革開放和建設和諧社會需要國家干預的理性選擇
二、破產救濟與巨觀調控
三、破產救濟與推進改革開放
四、破產救濟與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
(一)破產救濟是建設政治和諧社會需要國家干預的選擇
(二)破產救濟是建設法律與經濟和諧社會需要國家干預的選擇
(三)破產救濟是建設社會和諧需要國家干預的選擇
(四)破產救濟是建設生態與生活和睹需要國家干預的選擇
五、破產救濟與建設社會主義市場經濟
六、破產救濟是權利救濟與權利衝突協調需要國家干預的理性選擇
第三章 破產救濟為市場經濟中權利救濟與權利衝突協調之理性選擇
第一節 權利及其救濟之一般
一、權利
(一)權利是什麼
(二)認真對待權利
二、權利的救濟
(一)權利為什麼需要救濟
(二)救濟方法
(三)公權救濟、私權救濟及其他
第二節 權利衝突的協調與權利的司法救濟
一、權利衝突的實質
二、權利衝突與協調的主要方法
(一)權利衝突與協調方法的不同表述
(二)司法救濟與權利的完善
三、權利衝突的協調與權利的司法救濟
第三節 法律責任的承擔與免除
一、法律責任的承擔
(一)責任與法律責任
(二)法律責任概念的界定
(三)法律責任產生的原因、目的與功能
(四)法律責任之本質與構成
(五)法律責任類型
(六)法律責任的實現方式
二、法律責任的歸責原則與免責
(一)法律責任的歸責原則
(二)免責
第四節 市場經濟就是“法治經濟”
一、市場經濟就是“法治經濟”
(一)法律超越經濟
(二)市場經濟就是“法治經濟”
二、法治經濟的再認識
(一)法律在國家生活中的權威地位
(二)權利本位——現代法精神的首要因素
(三)法律有效性與權利保障——再論認真對待權利
(四)權利多樣性
第五節 破產救濟是權利救濟與權利衝突協調的理性選擇
一、私權的行使與破產救濟
二、經濟權利的行使與破產救濟
三、權利衝突的協調與破產救濟
(一)經濟活動中權利衝突的主要表現
(二)權利衝突的協調與破產救濟
四、破產救濟是權利救濟與權利衝突協調的理性選擇
(一)破產救濟為可供的選擇方法
(二)破產救濟為最優的選擇方法
(三)破產救濟為唯一的選擇方法
第四章 破產救濟的功能與反功能
第一節 破產救濟功能
一、破產救濟功能的不同解讀
(一)美國學者對破產救濟功能的解讀
(二)英國學者對破產救濟功能的解讀,
(三)日本學者對破產救濟功能的解讀
(四)我國大陸學者對破產救濟功能的解讀
(五)我國台灣學者對破產救濟功能的解讀
二、一些國家和地區對破產功能的立法例
三、本文觀點
(一)最大限度地實現債權保障
(二)有效的維護債務人利益並為其提供東山再起機會
(三)有效地協調社會公共利益
(四)破產法為轉型時期的市場憲法
(五)實現對企業經營管理人員的約束
(六)構建和諧社會的重要保障
(七)其他功能
第二節 破產救濟反功能的表現
一、破產清算導致失業問題的產生
二、利用破產救濟逃債
三、商業詆毀
四、破產重整失敗,加大債權人損失
五、破產程式的濫用
第五章 破產救濟方法總則
第一節 破產原因
一、破產原因的研究意義
二、破產原因的立法考察
(一)列舉主義模式立法例
(二)概括主義模式立法例
(三)折中主義模式立法例
(四)破產原因的立法模式的比較分析
三、我國破產原因制度的分析與完善
(一)我國破產原因制度的分析
(二)我國破產原因立法的完善
第二節 破產能力
一、研究的意義
二、一般破產主義的選擇
三、自然人破產能力制度的建立
(一)自然人破產能力的限制
(二)自由財產制度的建立
(三)破產免責制度的建立
(四)破產復權的確立
(五)個人信用制度的建立
四、幾類特殊主體破產能力分析
(一)公法人破產能力
(二)公益法人破產能力
(三)外國人破產能力
(四)銀行等金融機構與上市公司破產能力
第三節 破產形式要件
一、破產申請
(一)研究的意義
(二)法院依申請宣告債務人破產
(三)法院依職權宣告債務人破產
二、其他形式要件
(一)研究的意義
(二)破產申請的其他材料
(三)破產案件集中管轄
(四)訴訟費用、清算費用的預繳
第四節 破產受理及效力
一、研究的意義
二、撤回申請的準許
三、破產受理後的工作與效力
四、破產的域外效力
第六章 破產救濟方法之一:破產預防
第一節 商業會和解與公司整理
一、商業會和解
(一)我國台灣地區商業會和解
(二)我國大陸地區商業會和解機制的設立
二、公司整理
(一)日本股份公司整理
(二)我國整理制度的設立
第二節 法院破產和解
一、法院破產和解類型
(一)破產程式開始前的和解
(二)破產程式開始後的和解
二、破產程式開始前的和解立法例
(一)日本的《和解法》
(二)韓國的《和議法》
(三)我國台灣地區的法院和解
三、破產程式開始後的和解立法例
(一)英國和解前置主義
(二)我國台灣地區的“調協”與德國、日本的“強制和解”
四、我國法院破產和解制度的分析及構建
第三節 破產重整
一、美國破產重整程式
(一)重整程式之啟動及其影響與效力
(二)重整程式的主要參加人
(三)重整方案或重整計畫
二、日本公司更生制度
三、我國破產重整的分析與構建
(一)我國企業破產法破產重整的評析
(二)對新破產法草案重整制度的評析與我國破產重整的構建
第七章 破產救濟方法之二:破產清算
第一節 破產清算的價值體現與制度設計的原則
一、價值體現
二、制度設計應堅持的原則
(一)公平的財產重新分配原則
(二)保障財產分配程式有序的原則
(三)破產財產的價值增值原則
(四)人文主義原則
(五)社會共同利益協調原則
第二節 破產宣告
一、研究的意義
二、破產宣告應具備的條件
三、撤回申請的準許
四、破產宣告的形式
五、破產宣告產生的效力
(一)對破產人身份地位的效力
(二)對破產人財產的效力I
(三)對破產宣告前已經成立的契約關係的效力
六、債務人無財產時之處理
第三節 破產財團
一、破產財產與破產財團
二、破產財團範圍
(一)有關國家和地區的立法例
(二)我國破產財團範圍及評析
三、破產財團的管理、變價與價值增值
(一)破產財團的管理
(二)財團財產的變價
第四節 債權、費用與破產分配
一、美國的債權、費用與破產分配的制度:
(一)破產債權
(二)優先債權
(三)破產債權的例外
(四)分配順序
二、我國《企業破產法》、新《破產法草案》規定債權、費用與破產分配的評析與制度完善
(一)企業破產法有關規定
(二)新破產法草案有關規定
(三)我國破產清算中的債權、費用與破產分配合理確定及對新破產法草案
有關規定之評析
三、破產職工救濟
第八章 破產程式救濟
第一節 破產救濟的法律適用
一、制定統一適用的破產法典
(一)改二元立法為一元立法
(二)由中央統一行使破產立法權
(三)統一破產預防與破產清算的立法
二、其他法律適用與法律衝突的協調
第二節 破產特別機關及司法機關
一、破產管理人
(一)研究的意義
(二)美國破產管理人制度
(三)我國破產管理人制度的構建
二、債權人會議及其委員會
(一)債權人會議
(二)債權人會議委員會
三、破產法院
第三節 權利救濟及權利衝突協調的方式選擇及法律再救濟
一、權利救濟及權利衝突協調的方式選擇
(一)債權申報與確認方式
(二)取回權、別除權抵消權及其他優先權的行使
(三)否認權、債務追收與註冊資金的追繳
二、法律再救濟
(一)對破產管理人行為的救濟
(二)對債權人會議及其委員會做出的決議或決定的救濟
(三)對法院裁決的救濟
第四節 破產法律責任
一、破產免責
二、自由財產豁免
三、失權與復權
四、責任的承擔
第五節 權力與權力的衝突救濟
一、破產救濟與民事訴訟衝突與協調
(一)對債務人為被告的民事訴訟:
(二)以債務人為原告的民事訴訟
(三)與債務人破產財團無關的訴訟
(四)債權人代位訴訟因債務人破產而暫時中止
(五)債權人行使撤銷權的訴訟
二、破產救濟與執行程式衝突與協調
三、破產救濟與仲裁程式、非民事訴訟程式、行政程式等之衝突與協調
第六節 破產程式終結與破產簡易程式
一、破產程式終結
二、破產簡易程式
第九章 破產救濟的走向與借鑑.
一、破產救濟的走向
(一)一些國家或地區破產救濟的最新走向
(二)破產救濟國際發展趨勢
二、我國破產救濟展望
(一)我國對破產救濟國際走向的借鑑
(二)國際貨幣基金組織和世界銀行相關觀點之借鑑
參考文獻
後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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