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產債權

破產債權是針對破產人,並原則上基於破產宣告而發生的一種財產上的請求權。所謂可以通過破產程式得到滿足,就是經過債權人申報債權並得到查實後,從破產財產中得到清償。破產債權既區別於可以從破產財產中優先撥付受償的破產費用請求權,也區別於將不屬於破產人的財產從破產中取回的取回權,以及有擔保的債權人行使的別除權。

種類

破產債權的種類:

破產債權按債務產生和債權人對債務人的不同關係,可具體分為不同種類。

1、無擔保債權,是指企業在破產宣告前成立的、無擔保物擔保從而不具有優先受償權利的債權。這種無擔保債權屬於普通債權,它在債權總額中比重大,債權人人數多,是債權確認的重點。在企業被宣告破產後,清算組認為需要了結某些事項而決定繼續加工生產活動而產生的債務屬於無擔保債權,但是屬於優先債權。

2、放棄優先債權,是指那些原本具有財產擔保,但因自願原因或者被迫原因而放棄的由擔保而形成的優先受償權利的債權。這樣一來,這種優先債權就演變成無擔保的債權。

3、擔保差額債權,是指雖有財產擔保,但是擔保物的價款不足清償財產擔保的債權數額。對此擔保差額債權,其不足清償部分,為保障債權人合法權益,一般應將差額部分作為破產債權處理。

4、代保債權,在市場經濟運作過程中,一個企業的債務由保證人“作保”可提供償債保障。企業到期不能清償債務,保證人則承擔連帶責任。當保證人履行連帶責任為企業償還債務後,保證人有權向債務人迫償。這樣保證人與被擔保企業就構成債權人與債務人的關係。所謂代保債權是指當保證人為破產企業償還有關債務後,其代為清償的債務對破產企業來說便是代保債權,這種債權是破產債權的一部分。

5、索賠債權,是指企業被宣告破產後,清算組為維護債權人和債務人的合法權益,決定不再履行破產企業的未了契約,由此使契約另一方當事人因解除契約而受到損害。其損害賠償數額為索賠債權,它是破產企業破產債權的一部分。

確認

這包括認定債權是否成立,債權數額以及債權有無財產擔保,是否具有別除權。破產程式的目的,在於將破產財產按比例分配給所有的破產債權人,為了便於計算,破產企業的財產,一般要變價為金錢。與此相適應,各類破產債權也應該統一換算成金錢債權。同時,由於破產程式終結後,破產企業的財產將用於清償破產債權,所以法律規定對於未到期的債權視為已到期債權參加破產債權的受償。這其中包括破產宣告前成立的無財產擔保的債權,有財產擔保而未能受優先清償的債券,附條件的債權以及附期限的債權等。

對破產宣告前成立的無財產擔保的債權,不論該債權是否已到期,是否附條件,是否表現為確定價值的債權,是否由第三人為保證,也不論該債權發生的原因,均應列為破產債權。

對於有財產擔保而未能受優先受償的債權可以不通過破產程式受優先清償。但是如果該債權因種種原因未能優先受償,那么對在該債權無異於無財產擔保的債權,視為破產債權。

對於附條件的債權,是指債權的生效或消滅依賴於將來客觀上不確定的事實的成就或不成就,從而確定其效力的債權。附條件的債權分為附停止條件的債權和附解除條件的債權。附停止條件的債權,在所附條件成就時,發生法律效力;附解除條件的債權,在所附條件成就時,失去法律效力。不論債權附有何種條件,在破產宣告時,除非解除條件成就,債權都已經成立的債權,應當時為破產債權。

申報期限

破產債權申報期限

1.債權申報期限自人民法院發布受理破產申請“公告”(而非受理)之日起計算,最短不得少於30日,最長不得超過3個月。

2.在人民法院確定的債權申報期限內,債權人未申報債權的,可以在“破產財產最後分配前”補充申報;但是,此前已進行的分配,不再對其補充分配。為審查和確認補充申報債權的費用,由補充申報人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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