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阡縣環境保護局

(三)加強環境治理和對生態保護的指導、協調、監督的職責。 (三)負責重大環境問題的統籌協調和監督管理。 (十二)組織、指導和協調全縣環境保護宣傳教育工作;制定並組織實施環境保護宣傳教育相關制度;開展生態文明建設和環境友好型社會建設的有關宣傳教育工作,推動社會公眾和社會組織參與環境保護。

簡介

根據中共銅仁地委會議紀要〔2011〕4號和2011年3月23日縣委常委會議精神,設立石阡縣環境保護局,為石阡縣人民政府工作部門。

職責調整

(一)取消由省人民政府、地區行署公布取消的審批事項。
(二)加強環境政策、規劃和重大問題的統籌協調的職責。
(三)加強環境治理和對生態保護的指導、協調、監督的職責。
(四)加強落實全縣減排目標、環境監管的職責。

主要職責

石阡縣環境保護局主要職責:
(一)負責建立健全全縣環境保護制度。貫徹執行國家、省、地環境保護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規章;監督執行國家頒布的各類環境保護標準及相應的控制指標;結合全縣環境保護工作實際,組織編制環境功能區劃;擬定並組織實施全縣環境保護規劃,參與編制經濟社會發展規劃和計畫;組織擬定並監督實施全縣重點區域、流域污染防治規劃和飲用水水源地環境保護規劃,並依法組織監督實施。
(二)組織開展環境保護合作與交流工作;組織、協調環境保護資金引進和項目管理工作;受縣人民政府委託處理涉外環境保護事宜。監督全縣環境保護資金的管理和使用;搞好環境保護數據統計和信息服務工作。
(三)負責重大環境問題的統籌協調和監督管理。牽頭協調解決各部門以及縣轄區流域的重大環境問題;對重大環境污染事故和生態破壞事件進行調查處理;指導協調鄉鎮人民政府重特大突發環境事件的應急、預警工作;協調解決有關跨區域環境污染糾紛;組織和協調全縣重點流域、區域污染防治工作;組織開展環境保護執法檢查活動;負責環境監察和環境保護行政稽查。
(四)承擔落實縣人民政府減排目標責任。組織制定全縣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計畫並監督實施,督查、督辦、核查污染物減排任務完成情況,實施環境保護目標責任制、總量減排考核並公布考核結果。
(五)負責提出全縣環境保護領域固定資產投資規模和方向、縣財政性資金安排的意見,並配合有關部門做好組織實施和監督工作;參與指導和推動循環經濟和環保產業發展,參與應對氣候變化工作。
(六)承擔從源頭上預防、控制環境污染和環境破壞的責任;制定和組織實施各項環境管理制度;受縣人民政府委託對縣內重大經濟和技術政策、發展規劃、開發計畫進行環境影響評價;按國家、省、地規定許可權申報、審批開發建設區域、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檔案。
(七)負責環境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擬訂大氣、水體、土壤、噪聲、光、惡臭、固體廢物、化學品、機動車輛等的污染防治管理計畫和措施並組織實施;會同有關部門監督管理飲用水水源地環境保護工作;組織指導城鎮和農村環境綜合整治工作;指導和推廣強制性清潔生產。
(八)指導、協調、監督生態保護工作。擬訂生態保護規劃;監督對生態環境有影響的自然資源開發利用活動、重要生態環境建設和生態破壞恢復工作;指導、協調和監督各種類型的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森林公園的環境保護工作;協調和監督野生植物、濕地環境保護、礦山復墾,參與石漠化防治工作;協調指導農村生態環境保護,監督生物技術環境安全,組織協調生物多樣性保護;指導生態縣、鄉(鎮)、村建設和生態農業建設。
(九)負責核安全和輻射安全的監督管理。執行相關規劃、計畫,參與核事故應急處理,負責輻射環境事故應急處理工作;負責全縣核安全、輻射環境、放射性廢物管理工作;監督管理核設施安全、放射源安全,監督管理核設施、核技術套用、電磁輻射、伴有放射性礦產資源開發利用中的污染防治;對核材料的管制和民用核安全設備的設計、製造、安裝和無損檢驗活動實施監督管理。
(十)負責環境監測、統計和信息發布。組織實施全縣環境質量監測和污染源監督性監測;組織對全縣環境質量狀況進行調查評估、預測預警,組織建設和管理全縣環境監測網和環境信息網,建立和實行環境質量公告制度,統一發布我縣環境綜合性報告和重大環境信息。
(十一)開展環境保護科技工作。組織環境保護和林業的科學研究和技術工程示範,推動環境保護技術管理體系建設;指導和推動循環經濟和環保產業的發展。
(十二)組織、指導和協調全縣環境保護宣傳教育工作;制定並組織實施環境保護宣傳教育相關制度;開展生態文明建設和環境友好型社會建設的有關宣傳教育工作,推動社會公眾和社會組織參與環境保護。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石阡縣環境保護局設4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組織、協調機關日常事務;擬訂和監督執行局機關的各項工作制度和工作計畫;負責機關文秘、檔案、會議、信息、督查、信訪、保衛、機要、保密、宣傳、接待、車輛的調度等工作;負責機關及所屬單位機構編制、人事工作;指導全縣環境保護隊伍建設;負責本系統專業技術人員職稱的推薦、申報工作;負責制訂全縣環境保護培訓和教育發展計畫並組織實施;負責議案、提案的辦理工作;負責局機關黨建和精神文明建設和年度目標考核工作。擬定並組織實施全縣環境保護宣傳教育規劃;制定並組織實施環境保護宣傳教育相關制度;組織開展生態文明建設和環境友好型社會建設的宣傳教育工作;推動社會公眾和社會組織參與環境保護。
(二)環境影響評價股
貫徹執行開發建設環境管理政策、法規、規章並監督實施;承擔規劃環境影響評價、政策環境影響評價、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工作;審核城市總體規劃中的環境保護內容;按國家和省規定負責開發建設區域、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檔案的審批;對在縣內承擔環境影響評價工作的環境影響評價機構進行日常監督檢查;對超過污染物總量控制指標、生態破壞嚴重或者尚未完成生態恢復任務的區域,承擔暫停審批除污減排和生態恢復項目外所有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檔案的工作;承辦開發建設項目環境保護審查驗收的具體工作。組織編制全縣環境保護功能區劃、環境保護規劃;協調、審核與報批環境保護專項規劃;參與編制經濟社會發展規劃和計畫;承辦國家和省、地補助的環境保護系統項目審核、申報和實施工作;負責環境保護外資引進和對外經濟技術合作項目管理;組織利用外資項目的篩選、評估、申報工作;按國家和省規定負責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森林公園內的開發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檔案的審批。
(三)自然生態保護股
貫徹並監督實施國家、省、地有關自然生態環保法規和規章;組織編制全縣及重要區域、流域生態保護規劃、自然保護區規劃、農村環境保護規劃、土壤環境保護規劃,並監督實施;提出新建的各類省、地級自然保護區、生態功能保護區的審批建議;監督管理全縣自然保護區,監督檢查各種類型自然保護區以及風景名勝區、森林公園環境保護工作;監督指導旅遊生態環境保護工作;管理生物多樣性、生物安全、生物物種資源及生物技術環境安全工作;監督自然資源開發利用活動中的生態環境保護工作;組織調查處理生態破壞事故;指導和監督礦區復墾、生態破壞恢復整治、濕地環境保護;參與石漠化綜合治理工作;組織開展全縣生態保護狀況評估;指導農村環境綜合整治、生態環境保護,生態縣、鄉鎮、村、校園建設和生態農業建設;監督管理土壤環境保護工作,指導、協調農村面源污染防治、有機食品發展工作;
(四)污染防治與輻射安全監督管理股
組織實施環境保護目標責任制;負責城市環境綜合整治定量考核工作;承擔全縣環境保護科技工作;組織協調環境保護科學研究和技術引進;組織指導環保科技攻關和技術示範項目;負責縣環保局環境保護科研項目管理和成果申報;負責國家及省環境標準的執行和監督管理工作;參與指導和推動循環經濟和環保產業發展;組織制定環境監測發展規劃和年度工作計畫;負責全縣環境監測管理和監測能力建設;調查評估全縣環境質量狀況並進行預測預警;負責環境信息和環境狀況公報工作。擬訂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和排污許可證制度並組織實施;提出總量控制計畫;考核總量減排情況;承擔環境統計和污染源普查工作。監督實施全縣大氣、土壤、噪聲、光、惡臭、固體廢物、化學品、機動車的污染防治法規和規章;組織實施排污申報登記、污染源限期治理、危險廢物經營許可、有毒化學品進出口登記和預審以及行政代執行等環境管理制度;組織擬定和監督實施全縣污染防治規劃;組織實施機動車污染防治工作;指導和推廣強制性清潔生產。組織擬定重特大突發環境事件和生態破壞事件的應急預案;負責重特大突發環境事件應急、信息通報及應急預警;參與指揮重特大突發環境事件和生態破壞事件的應急處置工作;組織重特大突發環境事件損失評估。監督實施國家、省、地水體污染防治法律法規和規章;監督實施全縣重點流域污染防治規劃和飲用水水源地環境保護規劃;負責重要飲用水水源地環境保護工作的監督管理;負責監督飲用水源保護區污染防治工作。負責工業固體廢物貯存、處置場地環境的監管和技術指導工作。貫徹實施國家和省有關放射性污染、電磁輻射污染防治及核安全監督管理的法律、法規、政策和標準;承擔全縣核安全、輻射安全、放射性廢物管理工作;組織實施有關輻射環境管理制度;參與核與輻射環境污染事故的定性和定級工作,調查處理核與輻射環境污染和環境糾紛案件,參與核事故、輻射環境事故應急工作;對核設施安全、放射源安全和電磁輻射、核技術套用、伴有放射性礦產資源開發利用中的污染防治實行監督管理;對核材料的管制和民用核安全設備的設計、製造、安裝和無損檢驗活動實施監督管理;按國家和省規定負責放射性同位素、射線裝置、電磁輻射裝置、廣播電視、移動通訊、輸電線路及變電站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檔案的審批。

人員編制和領導職數

石阡縣環境保護局機關行政編制9名(其中6名暫時使用事業編制,以後在縣直行政機關行政編制總數中逐步調劑到位)。其中:局長1名、副局長2名,股級職數4名。機關後勤服務人員事業編制2名,由財政全額預算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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