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實性審計

真實性審計

真實性審計是指被審計單位的會計資料能夠真實、公允地反映其財政、財務收支情況,會計處理符合會計準則和有關會計制度的規定的檢查。

概念

真實性審計是指被審計單位的會計資料能夠真實、公允地反映其財政、財務收支情況,會計處理符合會計準則和有關會計制度的規定的檢查。

開展原因

開展真實性審計的原因:

開展真實性審計是由審計內在的本質特性和審計外在的工作要求所決定的。我們知道,審計職能有三性,即監督性、評價性和諮詢性,其中監督性是審計本質的內在表現,處在中心的位置,評價與諮詢是其擴展的效果表現。與之相適應的審計客體也有三性, 即真實性、合法性和效益性,真實性為核心,其次擴展到合法性和效益性,從邏輯上推理,真實事物一般是合法有效的,不真實事物一定是不合法有效的。所以,開展真實性審計是審計本質的客觀需要,也是審計職能的集中體現。

從審計主體來講,審計組織亦有三性, 即獨立性、客觀性和保證性。獨立性包括審計機構、審計經費的獨立性與審計人員精神上的獨立性。獨立性是審計主體的重心,有獨立性才會有客觀性,有客觀性才會有審計質量的保證性。而開展真實性審計是保證審計質量的主要途徑,其結果也會反映出審計組織的獨立性程度,兩者呈正相關聯繫。如果通過真實性審計把審計對象活動的真實情況搞清楚了,其審計風險就會降到最低水平;如果通過真實性審計向社會提供真實、完整的審計結果,審計的信譽度就會得到保障。

一句話,反映審計本質要求,履行經濟監督職能,開展真實性審計,保證審計組織獨立,是全面有效開展審計工作的核心內容。

對象

真實性審計的對象:

政府審計機構、內部審計部門和社會審計組織均應把真實性審計作為其工作的出發點與落腳點,並把被審計單位財務收支和經營管理活動的真實性審查作為審計工作的主要對象,使審計結果更加符合客觀事物的要求。

真實性審計對象之一:審查財務收支活動的真實性。

資產構成類包括審查貨幣資金、應收款項、存貨、長期投資、遞延資產等的真實性;負債權益類包括審查借款、應付款、應付工資及股利或債券以及實收資本的真實性;收入費用類包括審查銷售收入、業務成本、三項費用(營業費用、管理費用與財務費用)、投資收益、營業外收支、利潤(營業利潤、利潤總額與淨利潤)的真實性。表外事項包括審查關聯交易、資產管理、債務糾紛、委託理財、或有事項和披露重大項目或問題的真實性。儘管財務管理系統還存在著信息不對稱的問題,但目前為止,還沒有找到更加全面有效的方法來代替這~ 系統解決上述問題,所以,針對財務收支活動真實性的審查仍是真實性審計的基本內容。

真實性審計對象之二:審查經營管理活動的真實性。

工程項目審計應反映工程量的真實性與材料價格的真實性;採購契約審計應反映採購數量、規格、品種、型號和價格的真實性;制度執行審計應反映制度執行情況的真實性;專門項目審計對涉及管理活動的某個方面應反映其活動的真實性;經濟效益審計應反映效益狀況的定性與定量指標及信息表述的真實性;內部控制審計應反映內部控制的健全性、符合性與實質性測試的真實性;風險管理審計應反映決策、執行、監督與評價環節的風險控制點及管理控制流程運作的真實情況。如果按照全面信息管理系統的要求,財務管理與經營管理活動應互動反映和無縫聯結,但現實中各自為陣、條塊分割的現象比比皆是,因此,針對經營活動真實性的審查就成了真實性審計的主要內容。

目標

真實性審計的目標:

作為經濟社會與經營管理活動的監管與評價的重要部門,審計組織可以發揮獨特的作用。那就是通過真實性審計全面、完整與有效地反映巨觀或者微觀經濟活動的真實情況,以實現正確決策、有效管理和保證經濟活動安全健康運行的目標。在這一社會目標的條件下,真實性審計目標還有近遠期之分,主要是:

近期目標:保證審計的真實性。審計質量是審計的生命線.而審計質量的集中表現是審計結果的完整真實性,而要得到審計結果的真實完整性,就必須全面有效地做好真實性審計工作。也就是說,真實性審計是決定審計存在性的必要充分條件,是審計工作的精髓所在。

遠期目標:挑起信用審計的重擔。社會信用的遠景是真善美,其中真可以帶動善與美,而現實生活的弊端是假惡醜,其中假可以掩蓋惡與醜。昕以,真與假的比例大小就會決定社會信用的好壞程度,若真的比例上升,假的比例下降,社會信用度就會上升,反之,則下降。因此,弘揚“真”與制止“假”就成為構建全社會信用體系的根本要求。通過真實性審計,不但能在經濟領域揭露糾正假髮票、假契約、假文書、假項目、假資料甚至假人假事等造假行為;還能在社會領域中樹立起審計講真話、辦真事和做真人的社會信用度。審計工作一旦有了社會信用度,那么,對整個經濟社會信用度開展審計的目標將指日可待,而審計事業也會擁有更大的經濟社會舞台。

存在的問題

真實性審計存在的問題:

真實性審計還存在兩個問題:

1.關於真實性審計的手段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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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關於真實性審計的手段問題。

目前,審計的手段正處於由過去的手工操作向電算化過渡,與全部實現電算化還有相當一段距離。在這種情況下,真實性審計必須堅持從實際出發的原則,全面進行審計,毫不動搖地堅持全面的審查核對,做不到的應該抓住重點,採取抽樣辦法進行核實。在評價審計結果時,為規避審計風險應實事求是,按實際核對結果做出評價,也就是指出抽查了哪些範圍,有哪些不真實的,做出相應的結論。這是針對目前情況採取對應的、可行的辦法,將來隨著電算化的發展,這個問題會得到逐步解決。

2.關於真實性審計的環境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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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關於真實性審計的環境問題。

目前,真實性審計有兩個“不易做到”,一是如實向上級審計機關報告真實性審計結果不易做到,這一點已被大量事實所證明,儘管《審計法》的有關條款做了明確規定,但真正完全落實這一條很難。二是真正實現真實性審計的目的不易做到。我們開展真實性審計已經進行多年了,有許多單位都已經審計多次,不僅包括定期審計的行政事業單位,也包括企業都是如此,弄虛作假的現象仍然很普遍,儘管《會計法》及有關法規、檔案都做出了明確規定,各級領導也都曾在有關會議做了重要講話和指示,但是財政財務收支不實的問題並沒有得到真正解決。

《審計法》規定審計機關歸屬當地政府領導,而向上級審計機關報告審計結果又必須經當地政府行政主管領導簽發,試想這樣的行文過程又怎能保證上報的審計結果是真實的呢?更談不上向社會公開了。所以,《審計法》確定的審計機關的隸屬關係與其他有關條款的要求,在操作上就有個不符合實際的問題,也就是說《審計法》本身就沒有給審計機關獨立行使審計權,不受其他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向上級審計機關如實提出審計結果報告提供切實可行的社會環境。我們說法制建設包括立法和執法兩個方面,立法本身不嚴密或存在缺欠,自然給執法帶來困難。

當然,《審計法》的立法工作,也是目前政治體制的必然結果。所以,政治體制改革也必須與法制建設相適應,使法制建設更完善,為真實性審計創造一個良好的客觀環境。

總之,隨著改革開放的不斷深入發展,國外資本的流入,國內現代企業制度的建立,以及加入世貿組織給我國經濟發展帶來新的機遇和挑戰,作為審計機關其任務既艱巨又光榮,可以說是任重而道遠。我們應該繼續發揚不斷開拓進取的精神,為發展具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審計事業,更好地為我國的現代化建設做出更大的貢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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