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陽市農業局

(六)負責農業生產資料監督管理。 (五)農業產業化科。 (三)市農業機械管理局(市農業工程局),副處級,根據有關農業機械管理的法律法規、政策及市農業發展總體規劃,負責落實農業機械管理的有關工作。

根據《中共益陽市委益陽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益陽市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的實施意見〉的通知》(益發〔2010〕4號)和《中共益陽市委益陽市人民政府關於益陽市人民政府機構設定的通知》(益發〔2010〕5號),設立益陽市農業局,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門。
一、職責調整
(一)取消已由市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下放已由市人民政府公布下放的行政審批事項,增加省下放的行政審批事項。
(二)將低速載貨汽車、三輪汽車管理職責,拖拉機及低速載貨汽車、三輪汽車的道路交通安全秩序管理和事故處理職責劃給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劃入原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承擔的拖拉機牌證管理職責。
(三)加強農產品產需調控,引導農業產業結構調整,促進農產品有效供給和總量平衡,結構合理。
(四)加強對生態農業、循環農業、農業生物質產業(不含沼氣)的指導服務和監督管理,促進農業可持續發展。
(五)強化農產品和農業生產資料的質量安全監督,提升農產品質量安全水平。
(六)強化農業環境保護與農業資源的保護、開發和利用,促進產業資源的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
(七)強化農業產業化發展,促進農業生產效益提升。
二、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省有關農業(含種植業、畜牧業、漁業、農業機械化、鄉鎮企業,下同)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研究擬訂農業各產業和農村經濟發展戰略、中長期發展規劃及農業開發規劃並組織實施;提出農產品及農業生產資料價格、大宗農產品流通、金融保險、稅收、農業財政補貼、農業產業保護等方面的政策建議並參與制定相關政策;負責農業行政執法工作,推進農業依法行政。
(二)參與研究提出深化農村經濟體制改革的建議;參與指導減輕農民負擔、惠農政策落實和農業用地使用權流轉工作;參與指導農業社會化服務體系、農村合作經濟組織、農民專業合作組織和農產品行業協會的建設與發展工作;指導種苗工程建設和優勢產業帶建設。
(三)組織擬訂促進農業產業化和鄉鎮企業、農產品加工業、農村第三產業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促進農業產前、產中、產後一體化發展,組織指導鄉鎮企業、農產品加工業、農村第三產業的結構調整、技術創新和服務體系建設;提出促進大宗農產品流通的政策建議,制定大宗農產品與農業投入品市場體系建設與發展規劃;培育、保護和發展農產品品牌。
(四)指導糧食、蔬菜等主要農產品生產,組織落實促進糧食、蔬菜等主要農產品生產發展的相關政策措施,引導農業產業結構調整和產品品質的改善;會同有關部門指導農業標準化、規模化生產;提出扶持農業農村發展的財政政策和項目建議,負責提出農業固定資產投資規模、投資項目和市級財政性資金安排的建議;配合有關部門組織實施農業綜合開發項目。
(五)承擔提升農產品質量安全水平的責任。依法開展農產品質量安全風險評估,發布有關農產品質量安全狀況信息,負責農產品質量安全監測;組織實施農產品質量安全標準、農產品轉基因生物安全評價標準和技術規範;指導農業檢驗檢測體系建設和機構考核,依法實施符合安全標準的農產品認證和監督管理。
(六)負責農業生產資料監督管理。依法開展主要農作物種子(種苗)、種畜禽、拖拉機、聯合收割機、漁船等農業生產資料的行政許可及監督管理;承擔農藥、獸藥、獸醫醫療器械和有關肥料的監督管理工作;組織農業生產資料市場體系建設;指導農業機械化發展和農機安全監理;組織指導漁船檢驗和漁政、漁港監督管理。
(七)負責農作物有害生物防治與動物(含水生動物,下同)疫病防控工作。制定農作物有害生物防治與動物疫病防控措施並指導實施,指導實施農作物有害生物防治、動物防疫和動植物檢疫標準,組織指導植保植檢體系與動物防疫體系建設、農作物有害生物測報防治、植物檢疫性有害生物普查防控;組織監督動物防疫檢疫工作,管理動物疫情並參與組織撲滅;負責獸醫醫政和藥政管理。
(八)組織農業資源區劃工作,指導農用地、漁業水域、草原、宜農荒灘濕地以及農業生物物種資源的保護和管理,負責水生野生動植物保護工作;指導監督耕地及基本農田質量保護與改良,依法管理耕地質量;運用工程設施、農藝、農機、生物等措施發展節水農業。
(九)制定並實施農業生態建設規劃,在環境保護部門統一監督指導下,對農業環境保護工作實施具體監督管理。指導農業生物質產業(不含沼氣)發展和農業節能減排,承擔指導農業面源污染治理有關工作;對農產品產地安全實行分類管理;指導生態農業、循環農業等的發展,指導農村可再生資源的開發利用;負責保護漁業水域生態環境;牽頭管理外來物種。
(十)制定農業科研、農技推廣規劃和計畫,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全市農業科技創新體系和農業產業技術體系建設,實施科教興農戰略;組織實施農業領域的高新技術和套用技術研究、農業科技成果轉化和技術推廣;負責農業科技成果管理,組織引進國內外農業先進技術,指導農業技術推廣體系改革與建設;負責農業植物新品種保護、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監督管理的有關工作。
(十一)會同有關部門擬訂農業農村人才隊伍建設規劃並組織實施,指導農業教育和農業職業技能開發工作,參與實施農村實用人才培訓工程;指導農村勞動力轉移就業培訓工作。
(十二)組織開展農業貿易促進、技術交流與合作,組織實施農業援助項目,開展農業招商引資。
(十三)承辦市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三、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市農業局設12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協助局領導組織、管理、協調機關日常工作;負責機關文電、會務、機要、檔案、督查督辦、政務協調、宣傳信息、安全保密和信訪等工作;負責機關後勤管理和接待工作;負責綜合協調人大代表建議、政協委員提案的辦理;負責農業突發事件應急管理的組織、指揮和協調工作;負責統籌系統和行業安全生產。
(二)政策法規科(行政審批協調科)。
組織開展農業農村經濟重大問題調研,提出農業發展和產業保護的政策建議;組織農業法律法規與規章的實施,推進農業系統依法行政;組織實施農業行政執法體系建設和農業普法工作;承擔農業行政複議和農業生產經營者的法律指導與服務工作;承辦行政複議、行政應訴工作;承擔機關規範性檔案、重大行政決策的合法性審核工作;承辦政務公開事項,組織實施行政許可、非行政許可審批和服務項目,管理農業政務視窗。
(三)項目規劃科(外經科)。
研究提出農業中長期發展規劃、區域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並監督實施;負責農業系統基本建設項目和農業專項資金項目的儲備、篩選和立項申報工作;負責農業政策補助補貼資金申報落實;負責農業項目的實施、管理和督辦;負責農業招商引資工作。
(四)科技教育科。
擬訂農業科技與教育發展規劃、計畫和政策並組織實施;承辦農業技術創新體系和產業技術體系建設工作;組織種植養殖科研、技術引進、成果轉化、推廣套用工作;組織指導農業職業技能和農村勞動力轉移就業培訓工作,指導農業教育和職業技能開發工作;負責農業技術推廣體系建設和隊伍管理;協調監督農業生物物種資源保護和管理工作。
(五)農業產業化科。
擬訂農業產業化發展政策、規劃和計畫並組織實施;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市級農業產業化專項扶持資金的使用辦法並監督管理;規劃協調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基地建設、專業合作化組織;組織開展企業間、地區間的交流與協作,指導農產品展示展銷和宣傳推廣工作。
(六)鄉鎮企業管理科。
擬訂鄉鎮企業、農村第三產業發展戰略和中長期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指導鄉鎮企業、農村第三產業的結構調整、技術創新和服務體系建設;指導鄉鎮企業開展招商引資和技術交流合作。
(七)飼料行業管理科(對外稱市飼料行業管理辦公室)。
貫徹執行國家和省有關飼料工業發展的法規政策,擬訂全市飼料工業發展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畫並組織實施;組織飼料資源的開發利用、科學研究、技術開發、科研成果推廣套用;培育、保護和發展飼料品牌;負責轄區內飼料企業生產、經營監督管理。
(八)農業機械管理科(對外稱市農機技術推廣站)。
指導農業機械產品質量監督與標準化體系的建設,依法承擔農業機械產品質量檢驗監督管理工作,組織農業機械技術檢測工作;組織指導實用農業機械科研、技術引進、成果轉化、推廣套用工作,提高農業機械普及和套用水平;指導農業機械社會化服務體系建設,依法監督管理農業機械經營與維修市場,協調農機跨區作業服務;指導農村機耕道等農業機械化基礎設施的建設和維護;監督農業機械補貼資金、燃油補貼資金的使用和管理;組織農業機械投入抗災救災;負責農業機械化信息蒐集、整理、發布;負責農業機械化統計工作。
(九)農機安全監理科(對外稱市農業機械安全監理所)。
監督執行拖拉機、聯合收割機、插秧機等農業機械(以下簡稱農業機械)安全生產法規、規章及安全技術檢驗標準、安全作業規程;承擔農業機械安全監理,承辦農業機械的牌證製作與核發,負責農業機械操作人員管理;協調指導農業機械安全事故處理工作,承擔農業機械安全事故的統計分析,提出防範措施;負責農業機械安全監理員和農業機械安全員的管理及隊伍建設;組織和指導全市農業機械安全監理信息系統建設。
(十)財務科。
負責機關財務和國有資產管理,指導、監督直屬單位的財務和國有資產管理;負責系統內部審計工作;負責農業系統的信息統計工作。
(十一)人事科。
負責局機關和直屬單位的人事管理、機構編制等工作;負責農業系統專業技術人員和農民職稱評審及農業行業職業技能鑑定的有關工作。
(十二)離退休人員管理科。
負責局機關離退休人員管理服務工作;指導系統離退休人員管理服務工作。
機關黨委。負責機關和直屬單位的黨群工作。
紀檢(監察)機構、工會組織按有關規定設定。
四、下設機構
(一)市鄉鎮企業局(市農業產業化局),副處級,根據有關鄉鎮企業和農業產業化的法律法規、政策及市農業發展總體規劃,負責落實鄉鎮企業和農業產業化發展的有關工作。
(二)市畜牧水產局,副處級,根據有關畜牧水產的法律法規、政策及市農業發展總體規劃,負責落實畜牧水產業發展的有關工作。
(三)市農業機械管理局(市農業工程局),副處級,根據有關農業機械管理的法律法規、政策及市農業發展總體規劃,負責落實農業機械管理的有關工作。
(四)市種植業技術推廣中心,副處級,根據有關種植業技術推廣的法律法規、政策及市農業發展總體規劃,負責落實種植業技術推廣的有關工作。
五、人員編制
市農業局機關(含市鄉鎮企業局、市畜牧水產局、市農業機械管理局和市種植業技術推廣中心)行政編制為61名。其中:局長1名,副局長4名,紀檢組長1名,工會主任1名,總農藝師1名,市畜牧水產局局長1名(高配正處級),市鄉鎮企業局局長1名,市農業機械管理局局長1名,市種植業技術推廣中心主任1名;正科級領導職數22名(含機關黨委專職副書記1名、紀檢組副組長兼監察室主任1名、工會副主任1名、市畜牧水產局副局長2名、市鄉鎮企業局副局長1名、市農業機械管理局副局長2名、市種植業技術推廣中心副主任2名),副科級領導職數4名。
紀檢(監察)機構行政編制在機關行政編制總額內單列3名。
機關後勤服務全額撥款事業編制5名(後勤服務人員按益辦發〔2008〕10號檔案精神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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