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籤

簽,是封建官府交給差役拘捕犯人或辦理其他事務的憑證,一般為木製,長條形,插於公案上的簽筒中。發籤,即取出來交給差役執行使命。古代衙門公案上有兩樣東西最必不可少:驚堂木和簽筒。簽筒裡面裝著很多由竹片或木片做成的簽子,因為上面畫著各種各樣的圖形,所以又稱簽票。需要逮捕人犯時,縣老爺一聲令下,抽出一隻簽票交給衙役或捕快,這是簽票就相當於現代的逮捕證,衙役或捕快憑簽票抓人到堂聽審。有趣的是,一個簽筒正好是量一斗米的容器,一隻簽也正好是一尺的長度。據傳西漢時秀水縣知縣孫寶發明了此法並沿用到後世。當時,秀水縣郊外的農民常常一早擔蔬菜、糧食進城販賣。有一天,有個賣糧的小販挑著擔子進城,恰與一農民相撞,糧食撒了一地。農民願意賠償,可是小販說有七十斤,農民說最多不過四十斤,兩人爭執不休,只好訴諸公堂。孫寶急中生智,叫人用小販裝糧食的擔子到集市上買來同樣的糧食,用稱稱出重量來解決這場糾紛。從這件事,孫寶受到了啟發,將簽筒和簽票改制成具有公平性的器具。凡有關缺斤少兩尺寸不足來訴訟者,便可用它們來衡量。對奸商矇騙之徒,當場予以杖責或判以罰金。讓人意想不到的是,這兩樣擺在公堂上的東西,在清朝同治年間竟出現在監獄裡。那時南北兩監各分四個監號,各監號每日接收人犯時,若有的監號囚犯少,可從囚犯多的監號抽調一些囚犯過來,以保持各監號人數均衡。有的司獄官不按已有的制度辦,出現了任意調整各監號犯人、圖謀詐欺錢財的情形。同治二年(1863年)五月二十日,清刑部檔案房和刑部尚書在南北兩監設立掣籤條規,南北兩監各設一簽筒,筒內簽票上刻燙監號的鋪舍號碼,新收犯人時,令犯人從簽筒內抽出一支簽來,司獄官照簽上所注號碼點收犯人入監。若有同案要犯必須分開收押的,先令一犯抽出一支簽來,如同案犯已有抽取同監號的,責令該犯重新抽籤,以防同案犯同監串供。此制度意在嚴格各監司獄官遵守,以消除積弊。如果再發現私自調撥在押犯人、索賄受賄等現象,立刻嚴加處理。絕不姑息寬貸。這兩樣代表公平的器物後來被廣泛套用,以至後世在選定西藏活佛時亦採用金瓶抽籤以示公平。

驚堂木和簽筒

古代衙門公案上有兩樣東西最必不可少:驚堂木和簽筒。簽筒裡面裝著很多由竹片或木片做成的簽子,因為上面畫著各種各樣的圖形,所以又稱簽票。需要逮捕人犯時,縣老爺一聲令下,抽出一隻簽票交給衙役或捕快,這是簽票就相當於現代的逮捕證,衙役或捕快憑簽票抓人到堂聽審。

有趣的是,一個簽筒正好是量一斗米的容器,一隻簽也正好是一尺的長度。據傳西漢時秀水縣知縣孫寶發明了此法並沿用到後世。當時,秀水縣郊外的農民常常一早擔蔬菜、糧食進城販賣。有一天,有個賣糧的小販挑著擔子進城,恰與一農民相撞,糧食撒了一地。農民願意賠償,可是小販說有七十斤,農民說最多不過四十斤,兩人爭執不休,只好訴諸公堂。孫寶急中生智,叫人用小販裝糧食的擔子到集市上買來同樣的糧食,用稱稱出重量來解決這場糾紛。從這件事,孫寶受到了啟發,將簽筒和簽票改制成具有公平性的器具。凡有關缺斤少兩尺寸不足來訴訟者,便可用它們來衡量。對奸商矇騙之徒,當場予以杖責或判以罰金。

讓人意想不到的是,這兩樣擺在公堂上的東西,在清朝同治年間竟出現在監獄裡。那時南北兩監各分四個監號,各監號每日接收人犯時,若有的監號囚犯少,可從囚犯多的監號抽調一些囚犯過來,以保持各監號人數均衡。有的司獄官不按已有的制度辦,出現了任意調整各監號犯人、圖謀詐欺錢財的情形。同治二年(1863年)五月二十日,清刑部檔案房和刑部尚書在南北兩監設立掣籤條規,南北兩監各設一簽筒,筒內簽票上刻燙監號的鋪舍號碼,新收犯人時,令犯人從簽筒內抽出一支簽來,司獄官照簽上所注號碼點收犯人入監。若有同案要犯必須分開收押的,先令一犯抽出一支簽來,如同案犯已有抽取同監號的,責令該犯重新抽籤,以防同案犯同監串供。此制度意在嚴格各監司獄官遵守,以消除積弊。如果再發現私自調撥在押犯人、索賄受賄等現象,立刻嚴加處理。絕不姑息寬貸。

這兩樣代表公平的器物後來被廣泛套用,以至後世在選定西藏活佛時亦採用金瓶抽籤以示公平。

當前網路語言

簽是指貼吧或各種論壇中用戶可以使用的個人簽名檔。所謂“發籤”在網路中指發表內容為分享簽名檔的帖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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