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盤

發盤

在國際貿易實務中,發盤也稱報盤、發價、報價。法律上稱之為“要約”。發盤可以是應對方詢盤的要求發出,也可以是在沒有詢盤的情況下,直接向對方發出。發盤一般是由賣方發出的,但也可以由買方發出,業務稱其為“遞盤”。

基本信息

什麼是發盤

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契約公約》第14條第一款對發盤的解釋為:

“向一個或一個以上特定的人提出的訂立契約的建議,如果十分確定並且表明發盤人在得到接受時隨約束的意旨,即構成發盤。一個建議如果寫明貨物並且明示或暗示地規定數量和價格或規定如何確定數量和價格,即為十分確定”。

發盤的條件

1、向一個或一個以上的特寫人提出:發盤必須指定可以表示 接受的受盤人。受盤人可以是一個,也可以指定多個。不指定 受盤人的發盤,僅應視為發盤的邀請,或稱邀請做出發盤。

2、表明訂立契約的意思:發盤必須表明嚴肅的訂約意思,即 發盤應該表明發盤人在得到接受時,將按發盤條件承擔與受盤 人訂立契約的法律責任。這種意思可以用“發盤”遞盤等術語 加以表明,也可不使用上述或類似上述術語和語句,而按照當 時談判情形,或當事人之間以往的業務交往情況或雙方已經確 立的習慣做法來確定。

3、發盤內容必須十分確定:發盤內容的確定性體現在發盤中 的列的條件是否是完整的、明確的和終局的。

4、送達受盤人。發盤於送達受盤人時生效。根據《公約》規定,發盤於送達受盤人時生效。如發盤由於在傳遞中遺失以至受盤人未能收到,則該發盤無效。
一個建議,如果內容不十分確定,或沒有表明承受約束的意旨,或不是向一個(或幾個)特定的人發出的,則此建議可看做發盤的邀請。方法形式一項發盤須充分了解商品的貨源、生產成本、及有關倉儲、運輸、保險等情況後,同時還應了解國外市場的有關信息,最後以最為對方易於接受的語句(或發盤程式)進行發盤。有效期1.發盤在傳達到受盤人時生效。2.發盤可以規定最遲接受期限。3.發盤可以規定一段接受期間。

撤銷辦法

《公約》第十六條規定:
(1)在未成立契約之前,發盤得予撤銷,如果撤銷通知於受盤人發出接受通知之前到達受盤人。(2)但在下列情況下,發盤不得撤銷:
a.發盤表明接受發盤的期限或以其他方式表示發盤是不可撤銷的;
b.受盤人有理由信賴該項發盤是不可撤銷的,而且受盤人已本著對該項發盤的信賴行事。
接受有效接受、有條件接受、逾期接受、撤回接受、有效接受構成一項法律上有效的接受的條件為:
1.接受必須由發盤所指定的接受人作出。
2.接受必須表示出來。
3.接受必須與發盤條件相符。
4.接受必須在發盤有效期限內送達發盤人有條件接受
《公約》第十九條(2)款規定:對發盤表示接受但載有添加或不同條件的答覆,如所載添加或不同條件在實質上並不改變發盤的條件,除發盤人在不過分遲延的期間內以口頭或書面通知反對其差異外,仍構成接受。逾期接受按一般原則,逾期接受不能作為一項有效接受。但是如果發盤人同意並通知受盤人,則逾期接受屬有效接受。如果逾期接受不是受盤人造成的,發盤人若不及時反對,逾期接受可成為有效接受。撤回接受根據《公約》規定,接受得予撤回,但撤回通知必須於接受原應生效之前或同時,被送達發盤人。
接受於接受通知送達發盤人時生效。要撤回接受,必須於接受生效之前撤回,接受生效後,契約已經成立,所以接受是不能撤銷的。

格式

所謂發盤就是主動報價,但該報價相當於是一個完整的簡易契約,即該報價中包含這么幾個要素:商品名稱、規格或型號(如果有)、貿易術語、單價、數量、交貨時間、交貨數量、付款條件等,如果要嚴謹一些的話,還應該有報價的有效期限,無需什麼特定的格式。

發盤撰寫

發盤因撰寫情況或背景不同,在內容、要求上也有所不同。但從總的情況看,其結構一般包括下列內容:

(1)感謝對方來函,明確答覆對方來函詢問事項。如Thank you for your inquiry for…

(2) 闡明交易的條件(品名、規格、數量、包裝、價格、裝運、支付、保險等)。如: For the Butterfly Brand sewing machine, the best price is USD79.00 per set FOB Tianjin

(3) 聲明發盤有效期或約束條件。如:In reply we would like to offer,subject to your reply reaching us before…

(4)鼓勵對方訂貨。如:We hope that you place a trial order with us.

注意事項

發盤約束力

發盤具有法律約束力。發盤人發出發盤後不能隨意反悔,一旦受盤人接受發盤,發盤人就必須按發盤條件與對方達成交易並履行契約(發盤)義務。因此,同詢盤相比,發盤更容易得到受發盤人的重視,有利於雙方迅速達成交易。但它也因此缺乏必要的靈活性。發盤時如果市場情況估計有誤,發盤內容不當,發盤人就會陷入被動。發盤人在做出發盤前必須弄清上述問題。如果發盤,必須對發盤價格、條件進行認真的核算、分析,確保發盤內容的準確,以免陷於被動。

發盤生效時間

發盤和報價發盤和報價
公約規定發盤在“到達受盤人時生效”。公約的這一規定,對發盤人來講具有非常重要的意義。這種意義主要表現在發盤的撤回撤銷上。

發盤的撤回。發盤的撤回是指發盤人在發出發盤之後,在其尚未到達受盤人之前,即在發盤尚未生效之前,將發盤收回,使其不發生效力。由於發盤沒有生效,因此發盤原則上可以撤回。對此公約規定:“一項發盤,即使一項不可撤銷的發盤都可以撤回,只要撤回的通知在發盤到達受盤人之前或與其同時到達受盤人。”業務中如果我們發現發出的發盤有誤即可按公約的精神採取措施以更快的通訊聯絡方式將發盤撤回(發盤尚未到達受盤人)。如:以信函方式所做發盤,在信函到達之前,即可用電報或傳真方式將其撤回。

發盤的撤銷。發盤的撤銷指發盤人在其發盤已經到達受盤人之後,即在發盤已經生效的情況下,將發盤取消,廢除發盤的效力。在發盤撤銷這個問題上,英美法國家和大陸法國家存在著原則上的分歧。公約為協調解決兩大法系在這一問題上的矛盾,一方面規定發盤可以撤銷,一方面對撤銷發盤進行了限制。公約第16條第1款規定:“在契約成立之前,發盤可以撤銷,但撤銷通知必須於受盤人做出接受之前送達受盤人”;而公約第16條第2款則規定:“下列兩種情況下,發價一旦生效,即不得撤銷:

第一,發盤中已經載明了接受的期限,或以其他方式表示它是不可撤銷的。

第二,受盤人有理由信賴該發盤是不可撤銷的,並已經本著對該項發盤的信賴行事”。

公約的這些規定主要是為了維護受盤人的利益、保障交易的安全。我國是公約的締約國,我國企業在同營業地處於其他締約國企業進行交易,一般均適用公約。因此,我們必須對公約的上述規定予以特別的重視和了解。

發盤有效期

發盤有效期是發盤人受其發盤約束的期限。國際貿易中,發盤有效期有兩種表現形式:明確規定有效期限、採用合理期限。前者不但很少發生爭議而且還可促進成交,使用較多,但不能撤銷;後者容易產生爭議,但在對方沒有接受前可以撤銷。採用何者,應視情況,不能一概而論。

明確規定有效期時,有效期的長短是一重要問題,有效期太短,對方無暇考慮,有效期長,發盤人承受風險也就大。適度把握有效期長短對交易雙方都很重要。當事人必須根據貨物、市場情況、雙方距離以及通訊方式不同合理確定。一般說來,發盤有效期以3~5天和明確有效期的起止日期和到期地點最為適宜。

發盤的終止

發盤終止指發盤失去效力。發盤終止有四種情況:

因受盤人拒絕而失效;

因發盤人撤銷自己的發盤而失效;

因規定的接受期限已滿而失效;

因“合理期限”已過而失效。

交易中,不論哪種原因導致發盤終止,此後發盤人均不再受其發盤的約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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