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然解釋

當然解釋

當然解釋,即自然解釋,是論理解釋的一種。屬“不言自明、理所當然”,是指刑法規範雖然沒有明示某一事項,但依形式邏輯、規範目的及事物的當然道理,將該事項解釋為包括在該規定的使用範圍之內。

當然解釋,即自然解釋,是論理解釋的一種。屬“不言自明、理所當然”,是指刑法規範雖然沒有明示某一事項,但依形式邏輯、規範目的及事物的當然道理,將該事項解釋為包括在該規定的使用範圍之內。典型的如《刑法》第50條對死緩兩年的理解:死緩期間如果故意犯罪,查證屬實之後,適用死刑程式無需等到兩年期滿;而對於死緩中的重大立功或無故意犯罪需減少為有期徒刑或無期徒刑的,必須在兩年期滿後才可適用。當然解釋比較常用的是入罪解釋,即法律 雖無明文規定,但依規範目的衡量,該行為比法律規定者更有適用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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