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理解釋

論理解釋。論理解釋(Mischief rule),又稱目的解釋方法,按照立法精神,根據具體案件,從邏輯上進行的解釋,即不拘於法律規範的字面含義,也不拘於制定法律當時的立法動機,而從現時社會關係發展的需要出發,以合理的目的所進行的解釋。論理解釋主要包括擴大解釋、縮小解釋、當然解釋、反對解釋、補正解釋、體系解釋、歷史解釋、比較解釋、目的論解釋等方法。

簡介

論理解釋(Mischief rule),又稱目的解釋方法,按照立法精神,根據具體案件,從邏輯上進行的解釋,即不拘於法律規範的字面含義,也不拘於制定法律當時的立法動機,而從現時社會關係發展的需要出發,以合理的目的所進行的解釋。

具體細分

論理解釋主要包括擴大解釋、縮小解釋、當然解釋、反對解釋、補正解釋、體系解釋、歷史解釋、比較解釋、目的論解釋等方法。

(1)擴大解釋,是指超過被解釋對象的字面含義或日常含義範圍,如擴展、使用該字詞的較為邊緣含義,但沒有超出該詞句的應有含義範圍,或者說仍在該條文用語“可能具有的含義”範圍之內,因此也沒有超出一般國民的預測可能性。

(2)縮小解釋,是刑法條文的字面通常含義比刑法的真實含義廣,於是限制字面含義,使其符合刑法的真實含義。

(3)當然解釋,即刑法規定雖未明示某一事項,但依形式邏輯、規範目的及事物屬性的當然道理,將該事項解釋為包括在該規定的適用範圍之內。

(4)反對解釋,是根據刑法條文的正面表述,推導其反面含義的解釋方法。

(5)補正解釋,是在刑法文字發生錯誤時,統觀刑法全文加以補正,以闡明刑法真實含義的解釋方法。

(6)體系解釋,是根據刑法條文在整個刑法中的地位,聯繫相關法條的含義,闡明其規範意旨的解釋方法。(目的在於避免斷章取義)

(7)歷史解釋,是根據制定刑法時的歷史背景以及刑法發展的源流,闡明刑法條文真實含義的解釋方法。

(8)比較解釋,是將刑法的相關規定或外國立法與判例作為參考資料,藉以闡明刑法規定真實含義的解釋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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