畢節市人民政府關於加強國家建設項目審計工作的意見

過去對部分建設項目進行審計的情況表明,國家建設項目審計核減率都比較高。 三、健全完善制度,強化審計監督(一)全面實行國家建設項目審計監督制度。 為確保國家建設項目審計的全面開展,將國家建設項目審計業務經費納入財政預算,由市財政從審計核減金額中列支。

一、充分認識加強國家建設項目審計工作的重要作用
國家建設項目是指以國有資產投資或者國有資產融資為主(即占控股或者主導地位)的建設項目。隨著國家實行積極的財政政策和西部大開發的實施,國家對基礎設施建設的投資力度不斷加大。當前和今後相當時期我市固定資產投資也呈逐年上升的趨勢。在這種形勢下,國家建設項目審計的作用會更加突出。過去對部分建設項目進行審計的情況表明,國家建設項目審計核減率都比較高。審計在節約財政性資金,提高投資效益,促進廉政建設,服務巨觀調控,保障國民經濟和社會健康發展等方面起到了特殊的作用。各級各部門要從貫徹落實依法治市方略的高度,充分認識加強國家建設項目審計監督的重要性,支持審計機關依法獨立行使審計監督權,切實為審計機關開展工作創造一個良好的環境。
二、國家建設項目審計的原則
國家建設項目的審計要堅持“依法審計、服務大局、突出重點、求真務實”的審計工作方針,把握好“三個必須”和“四個結合”。“三個必須”就是必須把握“揭露問題、促進管理、推動改革、規範秩序、提高效益”作為投資審計的總體要求;必須處理好兩個關係,即處理好真實、合法、效益三者的關係和監督與服務的關係;必須增強依法獨立審計意識、巨觀和全局意識。“四個結合”:一是投資效益審計與財政預算執行情況審計相結合。對注入政府財政性資金的國家建設項目,審計機關應將其納入財政預算執行審計範圍,從銀行帳戶入手審計,從源頭上檢查監督財政性建設資金的分配、撥付、使用效益(包括經濟效益、社會效益和環保效益等)情況,防止國家建設資金被擠占挪用,減少損失浪費。二是項目在建審計和竣工決算審計相結合。根據項目的不同建設階段,明確審計重點、確定審計方法、抓住主要環節、發現重要問題,每次審計各有側重,重點突出。三是合法、合規審計同注意發現大案要案線索相結合。固定資產投資涉及的資金大、部門多、環節多、人員多,時間跨度大,往往是違法犯罪的高發“地帶”。審計人員要從大處著眼、小處著手,做到心明眼亮手快,注意發現和挖掘大要案線索,更好地發揮審計監督威懾作用。四是國家審計與社會審計相結合。要注意使用和發揮社會審計力量,培育和聘請一批講誠信、重質量、遵紀守法,並具有相應資格的中介組織和專業人員,開展對國家建設項目工程造價的委託審計。
三、健全完善制度,強化審計監督
(一)全面實行國家建設項目審計監督制度。凡國家建設項目投資在30萬元以上的,其資金來源、資金運用、財務收支、工程管理、預(概)算執行、竣工決算等都要進行審計。30萬元以下的,由審計局視審計力量選擇審計或實行備案制。
(二)項目工程款實行先審計後撥付制度。國家建設項目不經過審計,項目單位不得辦理竣工結算,財政部門不予撥款,建設單位不能辦理資產移交。為保證項目資金的安全,國家建設項目竣工後,建設單位應在30日內申請竣工決算審計,審計結束前,財政部門撥付的工程款不得超過該項目契約價款的70%。
(三)實行建設單位契約(協定)管理制度。加強契約(協定)管理是整個建設工程造價管理的重要環節。建設單位在與施工單位簽訂施工契約(協定)時,必須在契約條款中約定“竣工決算須經審計機關審計,並以審計結論作為工程款結算的依據”的條款。
四、明確職責,通力配合,嚴肅法紀
各級各部門要按照《貴州省國家建設項目審計辦法》第三條的規定,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支持、協助審計機關開展國家建設項目審計監督工作。監察、政法部門要為審計部門依法審計排除干擾。審計部門在實施審計過程中遇到阻力,監察部門要及時出面,對相關人員進行誡勉談話或警示談話;審計部門發現被審計對象有違紀、違法事項,監察部門要根據審計移送處理書及時對相關當事人進行紀律處分,政法部門要儘快介入,追究相關當事人的法律責任。對拒不執行審計部門作出的處理處罰決定的,政法部門要根據審計部門的申請及時執行。財政部門和項目建設單位要根據審計部門的審計意見或審計結果,該停止撥付的款項要及時停止撥付,該扣繳的違紀資金要及時扣繳,該解繳的處罰財物要及時解繳。發改、建設、國土、環保、經貿、稅務等部門要協同審計部門做好相關工作。
五、加強隊伍建設,保障審計經費,提高審計質量
為正常開展國家建設項目審計工作,在市審計局增設“國家建設項目投資審計中心”,具體編制由市編委辦下達。同時,可以對外聘請素質好的專業人員參與審計或委託社會中介機構實施審計。
為確保國家建設項目審計的全面開展,將國家建設項目審計業務經費納入財政預算,由市財政從審計核減金額中列支。委託社會中介機構或聘請專業人員審計的費用從項目成本中列支。
審計機關要加強黨風廉政建設,廉潔從審,制定行之有效的規章制度,加強對審計人員的監督,防止國家建設項目審計中舞弊現象的發生。
二○○七年七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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