畢節地區行政公署辦公室科室隊中心園館、科級幹部落實科學發展觀“雙考雙評雙掛鈎”動態跟蹤考核管理辦法(試行)

各科、室、隊、中心、園、館和科級幹部“雙考雙評雙掛鈎”動態跟蹤考核管理基礎分為100分。 第十條 (三)年終行署辦考核辦組織對各科、室、隊、中心、園、館目標完成情況進行考核,對科級幹部進行測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第二條 本辦法所指的“雙考雙評雙掛鈎”,“雙考”是指對各科、室、隊、中心、園、館和科級幹部進行體現科學發展能力的年度工作實績考核和動態跟蹤管理考核;“雙評”是指民主測評和社會公認度評估;“雙掛鈎”是指考核結果與幹部的使用和工資獎金掛鈎。
第三條 考核評價工作應遵循以下原則:
(一)黨管幹部的原則;
(二)實事求是的原則;
(三)科學發展的原則;
(四)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
(五)民眾參與、注重實績的原則。
第四條 各科、室、隊、中心、園、館和科級幹部“雙考雙評雙掛鈎”動態跟蹤考核管理基礎分為100分。包括年度工作實績考核、動態跟蹤管理考核、民主測評和社會公認度評估三部分。
第二章 科室隊中心園館、科級幹部年度工作實績考核
第五條 各科、室、隊、中心、園、館年度工作實績考核基礎分為100分,考核內容為各科、室、隊、中心、園、館年度工作目標完成情況。
第六條 科級幹部年度工作實績考核基礎分為100分,考核內容為科級幹部在各科、室、隊、中心、園、館年度工作目標完成過程中發揮作用情況。
第七條 科、室、隊、中心、園、館工作目標根據行署辦總體工作目標及本科、室、隊、中心、園、館的工作任務和職能綜合確定,由各科、室、隊、中心、園、館報行署辦考核辦初審,行署辦黨組審定後在辦公室內部進行公布,並將本科室目標任務分解落實到每個幹部職工頭上。
第三章 科室隊中心園館、科級幹部動態跟蹤考核
第八條 科、室、隊、中心、園、館動態跟蹤考核基礎分為100分。
科、室、隊、中心、園、館動態跟蹤考核,主要是指年度內對主要工作目標、階段性重點工作等,根據需要和工作進展情況,不定期對各科、室、隊、中心、園、館進行動態跟蹤考核,年終計算出科、室、隊、中心、園、館考核得分。
第九條 科級幹部動態跟蹤考核基礎分為100分。
科級幹部動態跟蹤考核構成比例為:科、室、隊、中心、園、館動態跟蹤考核占科級幹部考核的70%;科級幹部分管上述工作的不定期動態跟蹤考核占30%。
第十條 主要工作目標由行署辦考核辦根據科、室、隊、中心、園、館年度工作目標確定;階段性重點工作完成情況根據行署及行署辦具體工作部署由行署辦考核辦提出報領導小組確定。
第四章 民主測評和社會公認度評估
第十一條 科、室、隊、中心、園、館民主測評和社會公認度評估基礎分為100分。
科、室、隊、中心、園、館民主測評和社會公認度評估構成比例:行署辦黨組班子測評占30%;行署辦幹部職工測評占30%,各縣市區政府(管委會)辦公室測評占20%,行署部分工作部門辦公室測評占20%。
第十二條 科級幹部民主測評和社會公認度評估基礎分為100分。
科級幹部民主測評和社會公認度評估構成比例:行署辦黨組班子民主測評占40%;社會公認度評估占20%;行署辦幹部職工對科級幹部滿意度評估占40%。
第五章 實績考核與動態跟蹤考核工作步驟
第十三條 實績考核與動態跟蹤考核的主要工作步驟:
(一)年初審定的工作目標,由行署辦考核辦與各科、室、隊、中心、園、館提出考核評分標準,徵求行署辦黨組意見,經領導小組審核後在行署辦予以公布。
(二)年終行署辦考核辦在組織考核前,將各科、室、隊、中心、園、館、科級幹部提供的目標完成情況在行署辦予以公示,接受監督。
(三)年終行署辦考核辦組織對各科、室、隊、中心、園、館目標完成情況進行考核,對科級幹部進行測評。
(四)年內不定期進行動態跟蹤考核,形成書面評價意見。
(五)行署辦考核辦以年度為單位,綜合各科、室、隊、中心、園、館、科級幹部的工作目標完成情況、動態跟蹤考核情況、民主測評和社會公認度評估情況的各項得分,計算出被考核科、室、隊、中心、園、館、科級幹部的考核得分,經領導小組審核並報行署辦黨組審定後在行署辦進行公布。
(七)行署辦人事科對考核中優秀幹部和較差幹部進行考察,建立領導幹部實績考核檔案。
第六章 考核結果與幹部使用和工資掛鈎
第十四條 考核與幹部使用掛鈎。根據考核和動態跟蹤管理的情況,提出科級班子建設和幹部提拔、重用、留任、交流和降職、免職、改非、誡勉等建議。
(一)對連續兩年考核實績突出、表現優秀的幹部,副職列為正職後備幹部名單,並作為提拔重用初步建議人選,正職列為調整重要崗位或推薦提拔的初步建議人選;
(二)對連續兩年在完成本科、室、隊、中心、園、館目標任務中作用發揮好、表現突出、能力較強的幹部推薦作為提拔使用初步建議人選;
(三)工作任務完成不好,年內受兩次誡勉談話的,本年度不予提拔和重用;
(四)經考核連續兩年不稱職的,改任非領導職務。
(五)對考核中履行職責不到位,分管工作有較大失誤或造成較大損失的,正職降為副職,副職予以免職。
(六)對考核中工作不到位、沒有完成任務、有較大失誤或造成較大損失的一般幹部,不得作為提拔使用的建議人選。
(七)對因工作嚴重失誤失職,造成重大損失或惡劣影響,對重大事故負有重要領導責任的,本人應當引咎辭職,本人不提出辭職申請的,由組織責令辭職。
(八)對改任非領導職務的,一年內不得重新擔任領導職務;受降職和免職處理的,一年內不得擔任原級別領導職務。
(九)對改任非領導職務或降職的幹部,工作認真負責,工作成績突出,民眾公認,兩年後經考察,符合幹部提拔條件的,可根據工作需要,擔任領導職務和非領導職務。
(十)實行“一票否決”工作的按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五條 考核結果與工資獎金掛鈎。
(一)考核結果不稱職的科、室、隊、中心、園、館,對其科級幹部扣發當年年終一次性獎金;
(二)因第十五條中(四)(五)(七)(十)款改任非領導職務、降職、免職或引咎辭職、責令辭職的,一律按新的職級套改工資。
第七章 紀律與監督
第十六條 幹部考核中,考核人員、考核對象、有關部門和人員必須遵守以下紀律:
(一)不準弄虛作假,不準向考核組織提供虛假數據和情況;
(二)不準干擾和妨礙考核工作;
(三)不準誇大、縮小、隱瞞、歪曲事實;
(四)不準泄露考核機密。
第十七條 違反有關規定的,視其性質、情節輕重和造成的後果,進行批評教育或依照有關黨紀法規,給予黨紀、政紀處分。
第十八條 加強對考核工作的監督。行署辦考核辦設立諮詢、舉報電話,負責接受考核工作有關政策諮詢,受理民眾舉報。
第八章 適用範圍
第十九條 本辦法適用於行署辦各科、室、隊、中心、園、館和科級幹部。
第九章 附 則
第二十條 行署辦考核辦根據本辦法,研究制定有關實施細則並組織實施。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由行署辦考核辦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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