畢節地區地震應急預案

由畢節地區行政公署與2009年9月16日為應對畢節地區地震突發災害而編制的地震應急預案,該預案下發畢節市各縣(自治縣)、市人民政府,百里杜鵑風景名勝區管委會,行署各部門、各直屬機構。其中詳細規定了在面對突發地震時,畢節地區的各部門的應對措施。

1 總 則

l.1 編制目的

為切實做好我區防震減災工作,確保地震應急能協調、有序和高效運行,最大限度地減少人員傷亡和經濟損失,保障人民民眾生命財產安全,促進全區經濟持續、穩定、健康發展和社會穩定。

l.2 編制依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防震減災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破壞性地震應急條例》、《國家地震應急預案》、《貴州省地震應急預案》、《貴州省人民政府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畢節地區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等規定,結合畢節地區實際,制定本預案。

l.3 適用範圍

本預案適用於畢節地區行政區域內處置地震災害事件的應急活動。

1.4 工作原則

—— 屬地為主,就地處置。在畢節地區行政區域內,地震臨震預報發布或破壞性地震發生後,行署和有關縣、市(區)政府(管委會)應立即啟動《地震應急預案》,迅速實施地震應急,及時處置本行政區域地震災害事件。
—— 統一領導,分級負責。地震應急工作應在政府的統一領導下,分級、分部門負責,各縣、市(區)政府(管委會)是處置本行政區域地震災害的主體,地、縣有關部門必須按照各自職責、業務範圍和預案相應的規範要求,密切配合、互通信息、協同行動、形成合力,採取緊急措施紮實做好應急搶險和恢復重建工作。
—— 救人為先,突出重點。地震發生後,各級政府和基層組織應迅速組織受災民眾開展自救互救,組織當地駐軍、武警和消防部隊及志願者在第一時間趕赴現場對受災人員優先搶救,並結合災情再行部署其他救援工作。
—— 廣泛參與,科學決策。地震應急必須依靠廣大人民民眾並建立廣泛的社會動員機制,充分發揮駐畢人民解放軍和武警、消防部隊在處置地震災害事件中的骨幹作用和突擊隊作用,同時要切實依靠科學決策和先進技術手段做好防震減災工作。

1.5 地震災害分級

特別重大地震災害,是指造成300人以上死亡,直接經濟損失超過本區上年生產總值1%的大於6.5級地震;發生在人口較密集地區7.0級以上地震,也可初判為特別重大地震災害。
重大地震災害,是指造成50人以上、300人以下死亡,或造成一定經濟損失的6.0~6.5級地震;發生在人口較密集地區6.5~7.0級地震,也可初判為重大地震災害。
較大地震災害,是指造成20人以上、50人以下死亡,或造成一定經濟損失的5.0~6.0級地震;發生在人口較密集地區6.0~6.5級地震,也可初判為較大地震災害。
一般地震災害,是指造成20人以下死亡,或造成一定經濟損失的4.7~5.0級地震;發生在人口較密集地區5.0~6.0級地震,也可初判為一般地震災害。

2 組織指揮體系及職責

2.1 地震應急指揮機構及職責

行署防震減災工作領導小組構成:
指 揮 長:行署專員
副指揮長:地委委員、行署常務副專員,地委委員、地委政法委書記,地委委員、地委宣傳部部長,行署相關副專員,畢節軍分區司令員。
成 員:行署秘書長,武警畢節支隊、畢節消防支隊、地區科技、公安、發改、財政、民政、建設、城管、監察、供電、經貿、國土、交通、水利、公路管理、移民、煤炭管理、扶貧、農業、林業、畜牧、衛生(紅十字會)、廣播電視、教育、文化、房產、安監、商務、審計、勞動和社會保障、糧食、統計、環保、質監、食品藥品監管、鄉鎮企業、旅遊、供銷、行署新聞辦、地區信息中心、畢節日報社、地區電視台、行署應急辦、行署法制辦、地區鐵路(機場)辦、氣象、防震減災辦、外事僑務辦、台灣工作辦、行署辦信息科、中國石油畢節分公司、畢節無線電管理分局、地區郵政局、中國移動畢節分公司、中國聯通畢節分公司、中國電信畢節分公司、中國人民銀行畢節地區中心支行、中國人壽畢節分公司、人保財險畢節分公司、太平洋壽險畢節中心支公司、太平洋產險畢節中心支公司等單位主要負責人。
行署防震減災工作領導小組職責:
1、根據國務院確定的地震重點監視防禦區和省政府確定的地震危險區以及地震短臨預測預報結論,制定切實可行的工作措施,周密部署和組織實施地震監測預報、地震災害預防、地震搶險救援、衛生防疫、應急物資管理和保障、通訊保障、交通運輸、治安保衛、災民轉移安置、次生災害預防、宣傳動員和震後恢復與重建等工作;
2、聽取和審定地震部門提出的地震預測預報意見及對策建議,根據地震發展趨勢,必要時,報經省人民政府批准,及時通知有關縣、市(區)政府(管委會)、駐畢部隊和武警及消防支隊,認真做好地震應急準備工作;
3、組織召開全區防震減災工作會議,安排部署全區防震減災工作,督促檢查有關部門和地震預報區縣、市(區)政府(管委會)防震減災及地震應急工作落實情況;
4、經省人民政府批准,及時安排部署民眾外宿避震的時間和範圍。

2.2 應急工作機構及主要職責

“行署防震減災工作領導小組”下設三個辦公室,即:震災預防辦公室、抗震救災辦公室、恢復重建辦公室,負責處理相關日常事務。震災預防辦公室設在地區科技局(地區防震減災辦),由地區科技局局長兼任辦公室主任,具體負責審定有關部門制定的地震應急預案或地震應急實施方案,同時抓好督促、檢查和落實,負責抓好與省地震局及周邊省區地震部門的信息溝通和聯繫,建立健全地震監測網路,認真做好震情預測預報,研判分析區內地震發展趨勢,跟蹤分析震情動態,向地委、行署提出對策建議;抗震救災辦公室設在地區民政局,由地區民政局局長兼任辦公室主任,具體負責做好抗震救災物資、器材、生活急需用品的組織儲備、管理、供應調撥、發放和接收外援等相關工作,及時下撥救災資金和物資,監督指導災區做好救災資金和物資的發放工作,抓好災區轉移安撫工作,做好善後處理,保障災民基本生活;恢復重建辦公室設在地區建設局,由地區建設局局長兼任辦公室主任,具體負責抓好災後重建規劃、計畫及各項工程質量監督管理等工作。

2.3 行署抗震救災機構主要職責

區內發生破壞性地震後,在地委、行署的統一領導下,行署防震減災工作領導小組立即轉為行署抗震救災現場指揮部,指揮部設在地區科技局(地區防震減災辦),下設現場指揮部辦公室和搶險救援組、醫療衛生防疫組、應急物資和資金管理組、通訊保障組、交通運輸保障組、震情監視組、治安保衛組、物資供應組、基礎設施搶險和應急恢復組、災民轉移安置組、宣傳報導組、次生災害預防組、後勤生活保障組、地震災害損失評估組、生產自救組、接收援助組、涉外工作組等專業工作組。各專業工作組按照本預案分工,認真履行各自職責,做到相互配合,通力協作,切實實施好各項抗震救災工作。
2.3.1 行署抗震救災現場指揮部主要職責
1、分析、研判地震趨勢,研究制定抗震救災應急工作方案及對策措施;
2、部署、組織地直有關部門和縣、市(區)對受災地區進行搶險救災,實施好各項抗震救災工作;
3、督促、檢查有關部門和震區政府(管委會)抗震救災工作落實情況,必要時請求省政府給予緊急援助;
4、負責做好震區黨和國家機關、重點單位財產、文物及其它重要設施保衛工作,保障人民民眾生命財產安全,安定民心,維護秩序,確保震區社會穩定。
2.3.2 行署抗震救災現場指揮部辦公室
行署抗震救災現場指揮部辦公室設在地區科技局(地區防震減災辦)。辦公室主任由行署秘書長擔任,地區科技局局長任辦公室副主任,地區抗震救災領導小組成員單位選派政治素質好、工作責任心強、業務熟悉的同志作為聯絡員參加辦公室工作。視抗震救災需要,現場指揮部辦公室下設綜合協調組、信息匯總組、新聞宣傳組等工作組,分別開展相關工作。
主要職責:
1、負責行署抗震救災現場指揮部日常工作,迅速了解、收集和匯總震情、災情和抗震救災進展情況並提出對策建議,報經地委、行署批准後及時向省委、省政府及有關部門報告,同時負責保持與震區縣、市(區)抗震救災現場指揮部和行署有關部門應急機構的密切聯繫;
2、負責傳達、貫徹和落實黨中央、國務院、省委、省政府及地委、行署領導對抗震救災工作的指示和部署,提出具體的抗震救災工作方案和措施建議;
3、負責協調抗震救災物資、資金的籌集、安排和調運;
4、組織協調各專業工作組的工作,溝通上下各方面的聯繫,及時做好信息反饋工作;
5、迅速傳達抗震救災現場指揮部的工作指令,督促落實相關應急工作;
6、研究制定新聞宣傳工作方案,組織抗震救災新聞宣傳報導及新聞發布會,按照地委、行署審核批准意見,適時向社會發布震情和災情,編寫和印發抗震救災工作簡報;
7、負責處理抗震救災現場指揮部日常事務,起草指揮部檔案,承擔文書資料的整理歸檔工作,完成現場指揮部交辦的其他工作任務。
2.3.3 搶險救援組
組 長:行署分管副專員
副組長:行署聯繫此項工作的副秘書長、畢節軍分區參謀長、地區公安局常務副局長、武警畢節支隊支隊長、畢節消防支隊支隊長
成 員:畢節軍分區、武警畢節支隊、畢節消防支隊、地區公安局等單位分管領導,地區國土、交通、水利等部門主要領導及震區縣、市(區)政府(管委會)分管領導和相關部門主要負責人。
主要職責:
1、調派部隊和民兵迅速趕赴災區開展搶險救災工作;
2、及時搶救被壓、埋人員和國家重要財物、文物;
3、運送救災人員和急救物資;
4、抓好各項工程搶險,配合有關部門幫助災區人民恢復生產生活;
5、負責火災、滑坡等次生災害的預防、撲救和飲用水的保障。
2.3.4 醫療衛生防疫組
組 長:行署分管副專員
副組長:行署聯繫此項工作的副秘書長
成 員:地區衛生(紅十字會)、食品藥品監管、環保、畜牧、質監等部門主要領導及震區縣、市(區)政府(管委會)分管領導和相關部門主要負責人
主要職責:
1、迅速組織醫療、防疫隊伍進入災區,及時組建震區臨時醫院或醫療站和防疫站;
2、搶救、轉運和醫治傷病員;
3、及時檢查、監測災區的飲用水源、食品等,幫助災區採取有效措施防止和控制疫情;
4、做好所需藥品和醫療器械的儲備,一旦災情發生,迅速調集並運送災區。
2.3.5 應急物資和資金管理組
組 長:行署分管副專員
副組長:行署聯繫此項工作的副秘書長
成 員:地區發改、財政、監察、民政、審計、衛生、中國人民銀行畢節地區中心支行等部門主要領導及震區縣、市(區)政府(管委會)分管領導和相關部門主要負責人。
主要職責:
1、做好應急物資籌集、儲備工作,統一管理抗震救災物資和資金;
2、經行署批准,及時下撥救災經費,指導和監督災區做好救災物資和資金的管理及使用;
3、及時做好救災信貸工作;
4、負責提出有關意見或建議並經地委、行署批准後,向省人民政府和中央申報救災經費及請求援助計畫;
5、根據震情和災情及國家有關規定,呼籲社會各界和國際社會提供援助;
6、認真做好國內外及社會各界提供的救援物資、資金的接收、登記、統計、保管及安排使用工作。
2.3.6 通訊保障組
組 長:行署分管副專員
副組長:行署聯繫此項工作的副秘書長
成 員:畢節無線電管理分局、地區郵政局、中國移動畢節分公司、中國聯通畢節分公司、中國電信畢節分公司等部門主要領導及震區縣、市(區)政府(管委會)分管領導和相關部門主要負責人。
主要職責:
1、做好有關通訊物資的儲備,一旦災情發生,及時組織搶修震區通信設備和線路,保證抗震救災通訊暢通;
2、布設臨時通訊網;
3、必要時,經批准後,調用其他部門的通信工具。
2.3.7 交通運輸保障組
組 長:行署分管副專員
副組長:行署聯繫此項工作的副秘書長
成 員:地區交通、公路管理、鐵路(機場)辦、交警支隊等部門主要領導及震區縣、市(區)政府(管委會)分管領導和相關部門主要負責人。
主要職責:
1、儘快搶修遭受破壞的公路、橋樑、鐵路及有關交通運輸設施,確保災區主要幹線道路暢通;
2、優先保證搶險救災人員、救災物資和傷員的運輸及災民的疏散;
3、確保通往災區的道路交通秩序正常。
2.3.8 震情監視組
組 長:地區防震減災辦主任
副組長:地區地震台台長
成 員:震區縣、市(區)科技局(地震部門)主要負責人。
主要職責:
判定地震類型,加強與省地震局和毗鄰地區地震部門的信息聯繫,密切監視震情發展動態,做好預測預報強餘震工作,提出地震發展趨勢意見和防範對策,及時編髮震情簡報。
2.3.9 治安保衛組
組 長:地委委員、地委政法委書記
副組長:地區公安局常務副局長
成 員:武警畢節支隊支隊長、地區消防支隊支隊長、地區司法局局長、地區交警支隊支隊長、地區公安局治安支隊支隊長及震區縣、市(區)黨委政法委書記和相關部門主要負責人。
主要職責:
1、加強治安管理和安全保衛工作,預防和打擊違法犯罪活動;
2、維護震區社會治安和交通秩序,負責抓好震區火災預防和撲救;
3、負責做好災區國家機關、機要、金融、救災物資和監獄等部門的安全保衛工作。
2.3.10 物資供應組
組 長:行署分管副專員
副組長:行署聯繫此項工作的副秘書長
成 員:地區發改、經貿、商務、民政、糧食、供銷、中國石油貴州畢節銷售分公司等部門主要領導及震區縣、市(區)政府(管委會)分管領導和相關部門主要負責人。
主要職責:
切實做好抗震救災物資、器材、生活急需用品的儲備、組織、供應、調撥和管理以及外援物資的接收、轉運和分發工作。
2.3.11 基礎設施搶險和應急恢復組
組 長:行署分管副專員
副組長:行署聯繫此項工作的副秘書長
成 員:地區建設、城管、水利、交通、公路管理、供電、廣播電視、中國電信畢節分公司、中國移動畢節分公司、中國聯通畢節分公司等部門主要領導及震區縣、市(區)政府(管委會)分管領導和相關部門主要負責人。
主要職責:
1、組織力量搶修震區受損的重要水利、電力、交通、通訊等設施及城市供水、供氣等市政設施;
2、排查和消除基礎設施隱患,儘快恢復基礎設施功能。
2.3.12 災民轉移安置組
組 長:行署分管副專員
副組長:行署聯繫此項工作的副秘書長
成 員:地區民政、財政、扶貧、國土、移民等部門主要領導及震區縣、市(區)政府(管委會)分管領導和相關部門主要負責人。
主要職責:
1、及時下撥救災資金,監督指導災區做好救災款的發放工作;
2、及時調撥和發放救災物資,保障災民基本生活;
3、抓好災民轉移和安撫工作,做好死難者善後處理工作。
2.3.13 宣傳報導組
組 長:地委委員、地委宣傳部部長
副組長:地委副秘書長、地委宣傳部常務副部長
成 員:行署新聞辦、地區公安、廣播電視、信息中心、外事僑務辦、台灣工作辦、氣象、防震減災辦、畢節日報社、地區電視台、行署辦信息科、中央和省駐畢新聞單位主要領導及震區縣、市(區)政府(管委會)宣傳部等部門主要負責人。
主要職責:
1、負責抗震救災工作宣傳報導,消除有關謠言;
2、按照有關規定向社會公眾發布震情、災情等信息,回答國內外對有關震情、災情的詢問;
3、負責震情、災情的錄像、攝影等工作;
4、做好震區天氣預報工作並及時報導;
2.3.14 次生災害預防組
組 長:行署分管副專員
副組長:行署聯繫此項工作的副秘書長
成 員:地區公安、安監、交通、公路管理、水利、國土、民政、建設、教育、煤管、鄉鎮企業、環保、經貿、商務、供電、中國石油畢節分公司、中國電信畢節分公司、中國移動畢節分公司、中國聯通畢節分公司等部門主要領導及震區縣、市(區)政府(管委會)分管領導和相關部門主要負責人。
主要職責:
對處在災區易發生次生災害的區域和設施採取緊急處置措施,防止災害擴大,減輕或消除危害。
2.3.15 後勤生活保障組
組 長:行署分管副專員
副組長:行署聯繫此項工作的副秘書長
成 員:地區財政部門主要領導及震區縣、市(區)政府(管委會)分管領導。
主要職責:
1、負責落實後勤保障相關經費,及時安排解決各級各部門到震區抗震救災人員的食宿和後勤等相關問題;
2、確保餐飲、住宿部24小時有人值班,保障後勤生活需要。

3預警預防機制

3.1 信息監測與報告

地區防震減災辦公室(地區地震台)要加強與省地震局和毗鄰地區地震部門的信息溝通聯繫,切實做好地震監測信息檢測、傳遞、分析、處理、存儲和報送,對地震巨觀異常進行觀測並迅速上報,對全區各類地震觀測信息進行接收、檢測和存儲,並進行常規分析處理和震情跟蹤。

3.2 預警預防行動

當轄區發生可能與地震有關的各種宏微觀異常情況時,地區科技局、地區防震減災辦公室(地區地震台)要迅速上報省地震局並組織專家考察研究和論證,同時提出相應的地震趨勢意見和對策建議,並將有關情況及時報告行署和省地震局。
國務院或省政府發布可能對我區造成影響的地震預報後,我區立即進入臨震應急期。所採取的應急防禦措施為:地震部門應加強震情監視,隨時報告震情變化;根據震情發展和建築物抗震能力以及周圍工程設施情況,發布避震通知,必要時及時報告現場指揮部以便組織避震疏散;要求有關部門對生命線工程和次生災害源採取緊急防護措施;督促檢查搶險救災準備工作的落實情況;平息地震謠傳或誤傳,維護社會安定。

3.3 預警支持系統

地區地震台負責轄區內地震前兆信息、震情信息和災情信息的收集和管理,構建和完善公用資料庫管理系統及公用軟硬體平台,並在省地震局監測預報中心的支持下,有效做好地震趨勢分析和地震速報工作。

3.4 預警級別與發布

依據地震緊迫程度分為3個級別預報:“地震中期預報”,即“地震重點危險區劃分”,對未來一年或稍長時間內可能發生5級以上地震的區域作出劃分和預報;“地震短期預報”,即對3個月內可能發生地震的地點、震級作出預報;“臨震預報”,即對10日內可能發生地震的地點、震級作出預報。
依據地震嚴重程度分為4個級別預警。即:Ⅳ級(藍色)預警為4.7級至5.4級地震,Ⅲ級(黃色)預警為5.5級至6.4級地震,Ⅱ級(橙色)預警為6.5級至6.9級地震,Ⅰ級(紅色)預警為7.0級及其以上地震。
預報預警發布:地震重點危險區劃分由國務院辦公廳發布,省內地震短期預報和臨震預報由省人民政府發布;已經發布地震短期預報的地區發現明顯臨震異常,在緊急情況下,行署和縣、市(區)政府(管委會)可以發布48小時之內的臨震預報,並及時向省人民政府、省地震局和中國地震局報告。

4 地震應急行動

4.1 應急回響分級和啟動條件

應對特別重大地震災害,啟動Ⅰ級回響。按照國家和省地震應急預案規定,在國務院抗震救災指揮部的統一領導、指揮和協調下,由省人民政府領導災區的地震應急工作,行署及震區各級政府全力實施地震應急工作。
應對重大地震災害,啟動Ⅱ級回響。按照省地震應急預案規定,在中國地震局及國家相關部門的指導、協助下,由省人民政府領導災區的地震應急工作,行署及震區各級政府全力實施地震應急工作。
應對較大地震災害,啟動Ⅲ級回響。在省人民政府的領導和指揮下,在省地震局及省直相關部門的指導支持下,由行署領導實施災區地震應急工作,震區縣、市(區)政府(管委會)和鄉(鎮)政府全力實施地震應急工作。
應對一般地震災害,啟動Ⅳ級回響。在行署的領導和指揮下,在省地震局、地區防震減災辦(地區地震台)及地直相關部門的指導支持下,由震區縣、市(區)政府(管委會)領導實施地震應急工作。
如果地震災害使災區喪失自我恢復能力,需上級政府支援,或地震災害發生在貧困邊遠地區、少數民族聚居地區和其他特殊地區,應根據需要相應提高應急回響級別。
地震應急回響級別確定許可權:Ⅳ級回響,由災區所在縣、市(區)政府(管委會)決定;Ⅲ級回響,由行署決定;Ⅱ級回響,由省人民政府決定;Ⅰ級回響,由國務院決定。

4.2 信息報送與處理

4.2.1 震情速報
區內及周邊地區發生破壞性地震後,地區地震台應在震後30分鐘內完成地震速報參數的初步測定(發震時間、震級、震中位置),並迅速報告行署和省地震局。
4.2.2 地震部門災情速報
地震災情速報內容為地震造成破壞的範圍、人員傷亡、經濟損失和社會影響等。
震區各級地震部門應迅速派人收集地震災情,按規定及時上報地區科技局和地區防震減災辦公室(地區地震台)及當地政府。地區科技局、地區防震減災辦公室(地區地震台)應迅速組織前方工作組趕赴現場調查、收集和核實災情,及時上報行署和省地震局。震區各級地震部門、地震台(站)要做到“有災報災,無災報平安”。
4.2.3 各級政府及有關部門災情報送和處理
震區各級政府應及時調查了解災情,迅速向上級政府報告並抄送地區科技局和地區防震減災辦公室(地區地震台);較大、重大和特大地震災害情況可越級報告。
地區民政、公安、安監、交通、扶貧、農業、畜牧、林業、水利、建設、教育、衛生、國土、通訊、電力等有關部門應立即組織專門人員深入災區,迅速了解震情災情,及時將災情報送行署應急管理辦公室和行署抗震救災現場指揮部辦公室,行署抗震救災現場指揮部匯總後及時上報省人民政府抗震救災指揮部,並抄送省政府應急管理辦公室和省地震局。
地區民政、科技、防震減災辦公室(地區地震台)負責匯總災情和社會影響等情況,收到特大、重大、較大地震信息後,必須在2小時內將實情報送行署應急管理辦公室和行署抗震救災現場指揮部辦公室並及時續報,同時向新聞宣傳主管部門通報情況。
當地政府及有關部門在發現因地震傷亡、失蹤或被困的華僑、港澳台人員或外國人時,要迅速核實並上報行署抗震救災現場指揮部辦公室,同時按有關規定及時向地區外事僑務辦和台灣工作辦等相關部門通報,地區外事僑務辦和台灣工作辦接報後,要迅速報告省外事辦和省台辦。
4.2.4 震情災情公告
行署抗震救災現場指揮部辦公室、行署新聞辦、地區地震局要按照有關信息公開規定,及時公布震情和災情信息。在地震災害發生1小時內,公告地震時間、地點和震級等情況,並根據逐步掌握的情況,適時公告災情和震情並組織好後續公告。

4.3 通信保暢

行署抗震救災現場指揮部的通信方式為:運用應急平台系統、公共網路、通信衛星、移動應急通信車等手段,實時獲得地震災害現場的情況。通訊部門應及時開通應急通信網路,保證震情、災情信息和應急指揮命令暢通。同時,通訊部門還要迅速了解掌握地震災區的通信狀況並派專門人員及時趕赴災區進行維護和搶修,確保通訊系統暢通無阻。
地震現場的應急通信方式:通訊部門應迅速組建地震現場工作隊並攜帶應急通信設備趕赴災區現場,保持災區現場與行署抗震救災現場指揮部的聯絡;消防支隊應及時調派通信指揮消防車和衛星通信電話趕赴災害現場,保證災害現場與行署抗震救災現場指揮部的聯絡暢通。

4.4 指揮與協調

4.4.1 Ⅰ級回響
我區發生特別重大地震災害,在國務院抗震救災指揮部的領導和指揮下,或在國家有關部門的指導下,由省人民政府負責災區的地震應急工作。行署根據職責和有關規定,啟動本級相關應急預案,在省人民政府領導下,積極迅速主動地開展地震應急先期處置工作。先期處置工作應按照省、地地震應急預案的要求執行。
特別重大地震發生後:
(一)震區各級政府應急行動
1、震區各級政府應立即啟動地震應急預案,迅速組織抗震救災;
2、及時了解震情和災情,特別要調查掌握人員傷亡、生命線工程破壞情況,並及時報行署和地直有關部門,同時通報駐畢部隊請求支援。
(二)行署應急行動
1、地區防震減災工作領導小組立即轉為抗震救災現場指揮部並迅速召開指揮部緊急會議,聽取地震、民政等部門的震情、災情匯報,部署安排抗震救災工作;
2、迅速向省政府報告震情、災情及救災情況,請求支援;
3、根據震情和災情,在局部地區實行特別管制措施,同時請求駐畢部隊支援;
4、行署主要領導及時率領指揮部成員單位主要負責人趕赴災區,直接組織指揮搶險救災工作;
5、地直有關部門、駐畢部隊務必按照本預案規定的職責迅速開展工作,認真履行各自職責;
6、以行署名義向震區發慰問電,同時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由行署舉行震情、災情新聞發布會,呼籲社會各界和國際社會援助,做好接收外援工作。
4.4.2 Ⅱ級回響
我區發生重大地震災害,在國務院抗震救災指揮部的領導和指揮下,或在國家有關部門的指導下,由省人民政府領導災區地震應急工作,行署根據職責和有關規定,啟動本級相關應急預案,並在省人民政府領導下,積極迅速主動地開展地震應急先期處置工作。先期處置工作應按照省、地地震應急預案的要求執行。
重大地震發生後:
(一)震區各級政府應急行動
1、震區各級政府立即啟動地震應急預案,迅速組織抗震救災;
2、及時了解震情、災情,特別要調查掌握人員傷亡、生命線工程破壞情況,並及時報行署和地直有關部門,同時通報駐畢部隊請求支援。
(二)行署應急行動
1、地區防震減災工作領導小組立即轉為抗震救災現場指揮部並迅速召開指揮部緊急會議,聽取地震、民政等部門的震情、災情匯報,部署安排抗震救災工作;
2、組織地直有關部門緊急行動,幫助災區開展搶險救災,並請求駐畢部隊支援;
3、迅速向省政府報告震情、災情和救災情況,請求支援;
4、以行署名義向災區發慰問電;
5、行署主要領導率領指揮部成員單位主要負責人及時趕赴震區,領導搶險救災工作,慰問受災民眾;
6、根據國家和省有關規定,行署委託有關部門舉行震情、災情新聞發布會,呼籲社會各界援助,同時做好接收外援工作。
4.4.3 Ⅲ級回響
我區發生較大地震災害,應在省人民政府的領導下,由行署負責災區的地震應急工作,中國地震局組織協調國家地震應急工作,省地震局指導協調省級地震應急工作。
較大地震發生後:
(一)震區各級政府應急行動:立即啟動當地地震應急預案,迅速了解震情、災情,制定應急工作方案,並迅速組織實施,及時將有關情況報行署和地直有關部門。
(二)行署應急行動:行署根據震情、災情,及時採取相應對策,迅速組織抗震救災,主要工作程式是:
1、行署立即啟動抗震救災現場指揮部工作和應急預案,迅速召開會議,聽取地震、民政等有關部門震情、災情匯報,部署安排抗震救災工作;
2、及時向省政府報告震情、災情及救災情況,同時將有關情況抄送省地震局和省民政廳;
3、行署主要領導立即率領地震、民政、建設、國土、扶貧、水利、教育、供電、交通、公安、衛生等部門主要負責人到災區調查災情,組織領導當地政府開展抗震救災工作。
4.4.4 Ⅳ級回響
我區發生一般地震災害,應在省人民政府和行署的領導和支持下,由災區所在縣、市(區)政府(管委會)負責災區地震應急工作;地區科技局、地區防震減災辦公室(地區地震台)指導協調震區地震應急工作。
一般地震發生後:
(一)震區各級政府應急行動:立即啟動當地地震應急預案,迅速了解震情、災情,制定應急工作方案,並迅速組織實施,及時將有關情況報行署和地直有關部門,並抄送省地震局和省民政廳。
(二)行署應急行動:行署根據震情、災情,及時採取相應對策,立即組織實施抗震救災,主要工作程式是:
1、行署迅速進入緊急應急狀態,立即召開會議,聽取地震、民政等有關部門震情、災情匯報,部署安排抗震救災工作;
2、向省政府報告震情、災情及救災情況;
3、行署主要領導或分管領導立即率領地震、民政、建設、國土、水利、教育、交通、供電、衛生、公安等部門主要負責人到災區調查災情,組織領導當地政府開展抗震救災工作。
4.4.5 區內發生4.0級以上地震,地直各部門的應急行動
(一)地震部門應急行動
地、縣、市(區)地震部門要立即進人緊急應震狀態,按照地震應急工作程式,快速作出如下反應:
1、地區地震台迅速測定地震震級、發震時間和震中位置,30分鐘內報告行署,並通知震區縣、市(區)政府(管委會),同時提出實施地震應急預案的建議;
2、兩小時內,組織地震現場工作組攜帶地震監測設備,趕赴地震災區,開展震情監視、巨觀考察及震災調查、災害損失快速評估等工作;
3、迅速收集災區人員傷亡和震災損失初步情況,確定巨觀震中並及時報告行署和地區抗震救災現場指揮部及省地震局;
4、三天內向行署報告地震類型和地震活動趨勢判定意見,做好後續震情監視預報工作。
(二)地直各部門應急行動
1、地直各部門要立即行動,按照本預案規定職責和職能分工,結合部門地震應急預案,迅速做好組織實施準備工作;
2、服從地區抗震救災現場指揮部指揮,組織專門工作組立即趕赴災區對口做好抗震救災工作。

4.5 緊急處置

地震災害現場實行政府統一領導、地震和民政部門綜合協調、各部門共同參與的應急救援工作體制。
各級各類救援隊伍要服從現場指揮部的指揮與協調。各救援隊伍到達災區後應向現場指揮部報到,報告隊伍實力,了解災情與救援行動進展;由現場指揮部劃定責任區,部署救援任務;必要時向現場指揮部請求大型機械等救援設備支援;在救援行動進程中及時報告救援行動進展和新發現的情況及需請示的問題;與現場指揮部協調安排轉移和撤離。

4.6 人員搶救與工程搶險

畢節軍分區司令部、武警畢節支隊應及時組織救援部隊趕赴災區,搶救被壓埋人員,迅速開展工程搶險。
地區公安部門應迅速組織調動公安消防部隊趕赴災區,撲滅火災和搶救被壓埋人員。
地區衛生部門應立即組織醫療救護和衛生防疫隊伍趕赴災區搶救傷員,做好防疫工作。
地區安監部門應迅速組織協調礦山救護隊伍趕赴災區進行人員搶救和工程搶險。
地區防震減災辦公室(地區地震台)應及時協調組織我區地震災害緊急救援隊開展災區搜救工作;協調區外搜救隊伍的救援行動。
在地震廢墟中進行人員搶救要按照搜尋營救程式實施。現場快速展開:現場快速勘察,設定警戒線,建立救援基地;搜尋行動:展開人工搜尋儘快發現地表或淺埋的受難者,進行犬搜尋找尋被掩埋於廢墟下的受難者,對重點部位進行儀器搜尋以精確定位;營救行動:採用起重、支撐、破拆及狹窄場地營救、高空營救等方式,使受難者脫離險境;醫療衛生救援行動:由具有現場應急經驗的專業急救醫生,採取醫療救護手段對受難者進行救助,迅速轉送醫療站點或醫院。
不同救援隊伍之間要積極妥善地處理各種救援功能的銜接與相互配合;友鄰隊伍之間要劃分責任區邊界,同時應關注結合部;區塊內各救援隊伍之間要協商解決道路、電力、照明、有線電話、網路、水源等現場資源的共享或分配;各救援隊伍之間應保持聯絡,互通有無、互相支援,遇有危險時要及時傳遞警報並共同防護。

4.7 應急人員和民眾安全防護

參加搶險救援的隊伍,應對震損建築物能否進入、能否破拆進行初步危險評估;注重探測泄漏危險品的種類、數量、泄漏範圍、濃度,評估泄漏的危害性,並採取緊急處置措施;認真監視餘震、火災、水災、爆炸、放射性污染、滑坡崩塌等次生災害、損毀高大建築物繼續坍塌的威脅和因破拆建築物而誘發的坍塌危險,及時向救援人員和民眾發出警告,切實採取有效防範措施,確保應急人員和民眾安全。
地區民政部門應採取切實可行的措施,認真做好災民的轉移和安置工作。
當地政府應精心研製民眾疏散撤離的方式、程式和組織指揮方案,規定疏散撤離的範圍、路線和避難場所,制定緊急情況下保護民眾安全的防護措施。

4.8 次生災害防禦

地區公安部門要協助災區採取有效措施防止火災發生,及時處置地震次生災害事故。
地區水利、經貿、建設、交通、鐵路機場建設辦公室等單位,應對處在災區易發生次生災害的設施採取緊急處置措施並加強監控,防止災害擴展,減輕或消除污染危害。
地區環保部門應加強環境監測、控制及隱患排查。
地區國土部門應會同地直建設、交通、氣象等部門加強對地質災害險情的動態監控。
地區水利部門應對災區地震造成的堰塞湖採取有效處置措施,及時消除隱患。
地區衛生部門應協調組織做好災區傳染病、食物中毒、飲用水污染等公共衛生事件風險現場評估、預防及處置工作。
地區發改、質監、安監、經貿等部門應督導和協調災區對易發生次生災害的地區、行業和設施採取緊急措施予以處置。

4.9 地震現場監測與分析預報

地區地震台應向震區派出地震現場監測工作隊伍,布設或恢復地震現場測震和前兆台站,協調相關監測力量,增強震區監測能力,對震區地震類型、地震趨勢、短臨預報提出初步判定意見。
地區氣象部門應切實做好地震現場天氣監測,及時發布天氣預報

4.10 社會力量動員與參與

我區發生地震災害事件後,地震災區各級政府應廣泛發動組織各方面力量搶救人員,並組織基層單位和民眾開展自救和互救;災區所在縣、市(區)政府(管委會)應積極動員非災區力量,對災區提供援助;鄰近災區的縣、市(區)政府(管委會)應根據災情,主動組織和動員社會力量,對災區提供救助;行署視情況請求省政府協調省直有關部門和其他市、州(地)提供援助,並在全區組織開展為災區人民捐款捐物活動。

4.11 地震宣傳報導

地震宣傳報導應嚴格執行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同時結合我區實際,對震情宣傳報導作如下規定:
1、4.0級以下地震一般不作報導,4.0-4.7級地震視震情和災情作簡要報導;
2、4.7-5.4級地震視震情和災情適時宣傳報導;
3、5.4級以上地震,各新聞單位積極做好宣傳報導;
4、新聞單位宣傳報導時,應將相關報導稿件報送行署和現場指揮部宣傳報導組及地震部門審核把關後,方可報導。

4.12 應急結束

應急結束的條件為:地震災害事件緊急處置工作完成,地震引發的次生災害後果基本消除,經過震情趨勢判斷近期無發生較大地震的可能,災區基本恢復正常社會秩序。達到上述條件,由宣布災區進入震後應急期的原機關宣布災區震後應急期結束。有關緊急應急措施的解除,由原決定啟動Ⅰ級回響、Ⅱ級回響、Ⅲ級回響、Ⅳ級回響的機關宣布。

5 後期處置

5.1 善後處理

因救災需要臨時徵用的房屋、運輸工具和通信設備等應當及時歸還,造成損壞或者無法歸還的,要按照國家和各地政府的相關規定給予適當補償或作妥善處理。

5.2 社會救助

地區民政、紅十字會等部門負責接受並切實安排好社會各界的捐贈。

5.3 保險

各保險公司應迅速依法做好震後保險理賠工作。

5.4 地震災害損失評估與恢復重建

堅持“依靠民眾、依靠集體、生產自救、互助互濟,輔之以國家必要的救濟和扶持”的救災工作方針,實行政府統一領導、分級分部門負責的原則,領導和組織災區做好災害損失評估與恢復重建工作。
5.4.1 地震發生後,各級各有關部門要及時進行災害損失評估。其中:區內發生4.7級以上地震的災害損失評估由地區地震災害損失評估組與省地震局完成。根據災害損失評估結果確定地震災區恢復和建設規模。
5.4.2 震區縣、市(區)政府(管委會)和有關部門要按照條塊結合、以塊為主、分級負責、各盡其職的原則,領導和組織災區認真做好恢復重建工作。地區建設局應會同有關部門具體負責抓好地震恢復重建的規劃實施工作。
5.4.3 區內發生4.7級以下地震,由震區縣、市(區)政府(管委會)組織實施恢復重建工作。
5.4.4 區內發生4.7-5.4級地震,造成一定人員傷亡和經濟損失,由震區縣、市(區)政府(管委會)組織實施災區震後恢復重建工作,恢復建設經費報國家和省請求補助和自籌解決。
5.4.5 區內發生5.5-6.4級地震,造成較多人員傷亡和較大經濟損失,在省人民政府和省直有關部門統一部署和支持下,行署和有關部門積極做好恢復重建工作,恢復建設經費報國家和省請求補助和自籌解決。
5.4.6 區內發生6.5級以上地震,造成大量人員傷亡和重大經濟損失,行署根據國務院和省政府的指示和要求,在國家有關部門的指導下,由省人民政府統一部署恢復重建工作,行署和震區縣、市(區)政府(管委會)積極做好有關工作。恢復建設經費報國家和省請求補助和自籌解決。

5.5 調查和總結

由地震災害損失評估組對地震災害事件進行調查和核實,認真總結地震應急回響工作並提出改進建議,及時將調查總結情況上報。

6 其他地震事件處置

6.1 有感地震應急

當區內主要城市和大中型水庫、電站、礦山等重要設施及其附近地區發生誘發有感地震並可能產生較大社會影響時,地區國土、水利、煤管、鄉企、建設、安監、移民、防震減災辦等部門應及時迅速收集震情與災情,提出震情趨勢判斷,及時報告行署,同時相關部門務必迅速派出專業隊伍開展現場應急搶險救災工作,對城市、水庫、電站、礦山等進行實時監測,制定其地震災害影響範圍,劃定隔離帶,視其情況及時向所在縣、市(區)政府(管委會)提出人口遷移建議,以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行署督導有關縣、市(區)政府(管委會)切實做好社會穩定工作,將應急情況及時上報省人民政府應急管理辦公室並抄送省地震局和省直有關部門,同時配合省直相關部門做好應急處置工作。
當區內小城鎮、鄉(鎮)和小型水庫、電站、礦山等設施發生誘發有感地震並可能產生較大社會影響時,應在行署的領導下,有關縣、市(區)政府(管委會)和地直相關部門要及時做好應急搶險及社會穩定工作,組織實施好防控措施,並將應急情況及時上報行署並抄送地區防震減災辦和地直有關部門;行署將應急情況及時上報省人民政府並抄送省地震局和省直相關部門。

6.2 平息地震謠言

當區內主要城市或人口稠密地區出現地震謠言並對社會正常生產生活秩序造成較嚴重影響時,行署視情況上報省人民政府並抄送省地震局。同時,行署在省人民政府領導下採取措施平息地震謠言,並將應急情況及時上報省人民政府並抄送省地震局,督促指導謠言發生地縣、市(區)政府(管委會)採取有力措施認真做好宣傳疏導工作,積極配合省地震局派出的專家組做好相關工作。
當區內小城鎮和鄉(鎮)出現地震謠言並對社會正常生產生活秩序造成較嚴重影響時,行署督導謠言發生地縣、市(區)政府(管委會)採取切實可行的措施平息地震謠言,並將應急情況及時上報省人民政府並抄送省地震局。

6.3 特殊時期戒備

在重大政治社會活動期間,地區防震減災辦公室(地區地震台)進行應急戒備,並組織落實好震情值班、地震監測、震情會商等工作,確定統一的宣傳口徑,並將應急戒備情況適時上報行署。

6.4 應對鄰區震災

鄰省、市、州(地)發生地震,對我區境內社會生產生活造成嚴重影響時,行署將及時上報省人民政府並抄送省地震局,並在省人民政府的統一部署下,認真做好相關應急工作。

7 保障措施

7.1 組織領導保障

各級政府應切實加強對抗震救災工作的組織領導,強化應急工作責任,落實應急工作任務,及時協調解決應急工作中的困難和問題,採取強有力的組織保障措施,按照守土有責的原則,精心部署、周密安排,制定行之有效的應急工作方案,切實保障人民民眾生命財產安全。各級各有關部門要講政治、顧大局、守紀律,堅決服從行署和抗震救災現場指揮部的統一安排,各司其職、各負其責、通力協作,共同抓好抗震救災工作。

7.2 通訊與電力保障

各級政府抗震救災現場指揮部應建設並完善通信網路,存儲指揮部成員單位和應急救災相關單位的通訊錄並定期更新。各級通訊部門要切實做好災時啟用應急機動通信系統的準備,制定好通信條件保障計畫,並按計畫做好通訊備用設備的儲備工作。
地區經貿、發改部門應會同地區供電部門指導、協調、監督災區所在電力企業儘快恢復被破壞的電力設施和電力調度通信系統功能等,切實做好相關物質儲備,保障災區電力供應。

7.3 技術與裝備保障

地震應急專家隊伍是地震應急的骨幹技術力量,包括各級抗震救災指揮部技術系統和地震現場應急工作隊、地震災害緊急救援隊以及後備隊伍的專家群體,應服從服務於應急指揮輔助決策,做好地震監測和趨勢判斷、地震災害緊急救援、災害損失評估、地震烈度考察和房屋安全鑑定等工作。
地震部門要加強地震監測預報和監測台網的建設和完善,有效提高地震現場監測預報能力;各級地震應急指揮技術平台,要綜合利用自動監測、通信、計算機、遙感等高新技術,實現震情災情快速回響和應急指揮決策、災害損失快速評估與動態跟蹤、地震趨勢判斷的快速反饋,保障各級政府在抗震救災中進行合理調度、科學決策和準確指揮。
畢節消防支隊、地區科技部門(地區防震減災辦)應儲備必要的地震救援和工程搶險裝備,同時要建立我區救援資源資料庫儲存重點監視防禦區和重點監視防禦城市所擁有的救援設備的數量、性能、存放位置以及應急救援隊伍等數據,並定期更新。

7.4 隊伍與社會動員保障

行署逐步建立和完善應對地震災害社會動員機制。

7.5 交通與城市基礎設施保障

地區交通、公路管理、鐵路機場辦等有關單位應組織、協調對被毀壞的公路、鐵路和有關設施進行搶險搶修,同時要協調運力,保證應急搶險救援人員、物資的優先運輸和災民的疏散;
地區建設、城管等部門要組織協調力量對災區城市中被破壞的給排水、燃氣熱力、公共客貨交通、市政設施進行搶排險,儘快恢復城市基礎設施功能。

7.6 醫療衛生保障

地區衛生、食品藥品監管等部門要根據災區可能發生的突發公共事件評估結果,制定衛生應急物資需求計畫和使用方案,超前儲備好相關物資,並認真及時地做好應急調用工作,同時組織、協調有關部門對災區進行食品安全監督,對藥品、醫療器械的生產、流通、使用進行監督和管理;
地區發改部門要統籌協調災區所需藥品醫療器械的緊急安排和調用;
其他單位要配合衛生、醫藥等部門,及時做好衛生防疫以及傷亡人員的搶救、處理工作,並向受災人員提供精神、心理衛生方面的幫助。

7.7 經費與物資保障

地區財政部門要及時安排和撥付地級應急保障資金;
地區民政部門要負責做好救災救濟款物的儲備、調配和發放,切實保障災民基本生活;
地區發改部門要統籌組織相關部門做好災區所需物資的儲備、調配和供應;
地區糧食部門要負責組織儲備、調運糧食,有效保障災區糧食供應;
地區商務、供銷部門要組織儲備災區生活必需品,保證市場供應。

7.8 社會治安保障

武警畢節支隊要加強對黨政機關、重要部門、金融單位、救濟物品集散點、儲備倉庫、監獄等重要目標的警戒;
地區公安、武警畢節支隊要協助災區加強治安管理和安全保衛工作,預防和打擊各種違法犯罪活動,維護社會治安和道路交通秩序,保證搶險救災工作順利進行。

7.9 緊急避難場所保障

重點地震監視防禦城市和重點地震監視防禦區的城鎮,要結合舊城改造和新區建設,利用城市公園、綠地、廣場、體育場、停車場、學校操場和其他空地設立緊急避難場所;公共場所和家庭應配置避險救生設施和應急物品。

7.10 呼籲與接受援助

地區外事僑務辦、民政、商務等部門要按照有關規定呼籲外界提供援助,並提出需求;
地區民政部門負責做好外界提供的緊急救助款物接收工作;
地區防震減災辦、外事僑務辦負責接受和安排外界提供的緊急救援隊伍;
地區紅十字會向外界對口組織發出提供救災援助的呼籲,並接受外界紅十字會和國際社會通過中國紅十字總會提供的緊急救助。

7.11 涉外事務

外國專家和外國救災人員到現場進行考察和救災,由地區外事僑務辦、防震減災辦按照有關規定和要求辦理;外國新聞記者和港澳台記者到現場採訪事宜,由地區外事僑務辦、行署新聞辦和地區台辦按照有關規定辦理。
對申請來畢的外國救災人員、新聞記者及科學考察專家的入境手續,由地區外事僑務辦根據邀請外國人來華的相關規定特事特辦,地區公安部門積極做好配合工作;地區商務等有關部門對其救災物資的入境手續可作特殊處理;地區防震減災辦牽頭會同地區外事僑務辦組織接待中心,協調做好來畢外國救援隊的救援行動工作。同時,對外來申請人員持有關合法證件到現場指揮部報到後,由現場指揮部統籌安排,指定活動方式和工作範圍。
除軍事禁區、軍事管理區和國務院、省政府確定的特殊區域外,一般地區應允許外國專家和外國救援人員到震區現場從事考察救援活動,並視其情況決定外國記者到現場採訪。上述人員在本地區的接待工作,由對口單位負責安排。
如遇處於災區的外國駐華使領館人員、外國民間機構或國際組織代表機構人員,要在行署抗震救災現場指揮部辦公室的統籌安排下,由歸口管理部門負責協調安置;應有關部門邀請臨時來畢的外賓、外商及海外人士,由邀請單位負責協調安置;外國來畢旅遊者和港澳台旅遊者由旅遊接待部門負責協調安置。

7.12 應急預案系列完備

地震應急預案的制定和完善是各級人民政府做好應急工作的關鍵。《畢節地區地震應急預案》由行署批准發布;地直有關部門應根據本預案制定部門地震應急預案,報行署應急辦和地區防震減災辦備案;各縣、市(區)政府(管委會)也要制定相應的地震應急預案,並報行署應急辦和地區科技局(地區防震減災辦)備案。地震重點監視防禦區和重點監視防禦城市的縣級以上地方政府防震減災工作主管部門應會同同級有關部門,參照本預案,制定行政區域內的地震應急預案,報同級人民政府批准,並報行署應急辦和地區科技局(地區防震減災辦)備案。
縣級以上地震工作主管部門確定的大中型企業、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電、供氣、輸油、醫院、學校、監獄等單位和大型商場、影劇院、體育場館、車站、機場等公共場所的管理單位以及可能產生嚴重次生災害的其他單位,應結合實際,制定本單位地震應急預案,實施中發現的問題要及時進行修訂,並報行署應急辦和地區科技局(地區防震減災辦)備案。
行署應急辦、地區科技部門(地區防震減災辦)應會同有關部門定期對全區地震應急預案管理工作開展檢查和監督,有關情況要及時報行署。
為適應地震災害事件應急對策的不斷完善和地震應急機構的調整充實,需及時對預案進行修訂。預案的更新期限為5年。
地震應急預案的日常管理工作由地區科技局(地區防震減災辦)負責。

7.13 宣傳、培訓和演習

公眾信息交流:各級政府應急管理機構及科技、地震、教育、文化、出版、廣播電視、新聞等相關部門要通力協作,對公眾特別要對中小學生開展防震減災科學知識普及和宣傳教育,使公眾樹立科學的災害觀。在提高公眾減災意識和心理承受能力的基礎上,逐步將地震重點監視防禦區和地震重點危險區的判定信息向社會發布,廣泛動員社會公眾積極參與防震減災活動。要最大限度公布地震應急預案信息,宣傳和解釋地震應急預案以及相關地震應急法律法規,增強社會公眾的地震應急意識,努力提高廣大民眾的自防、自救、互救能力。
培訓:各級政府要定期組織各級應急管理、救援人員和志願者進行業務知識和技能培訓;地震和民政部門要共同做好有關震情和災情速報及災情統計人員的培訓工作。
演習:畢節軍分區要統一協調好武警、消防、公安、建設、科技、教育、民政、交通、電力、水利、衛生、通訊等部門,切實做好有關搶險救災人員的組織和訓練;各級政府和有關部門、行業、單位要按照預案要求,協調整合各類應急救援力量,根據實際組織開展不同形式和規模的地震應急演習。

7.14 監督檢查

在行署的統一領導下,行署應急辦、地區監察、科技(防震減災辦)等部門要會同有關單位,定期不定期地對《畢節地區地震應急預案》實施過程進行監督檢查,確保各項應急措施落實到位。

8 附 則

8.1 紀律與責任

8.1.1 紀律
一切進入震區的救災專業技術人員和有關人員、儀器、裝備、物資、車輛等,必須先到地震現場指揮部報到,服從現場指揮部統一調動,未經同意,不得擅自離開地震現場。
地震應急車輛實行統一調配,下列部門車輛在接到指揮部地震信息後迅速到指揮部報到並由指揮部調配使用。即:地震現場震情監視車,武警支隊、交警支隊、交通部門道路清障車,電信部門通訊車,地區醫院救護車,行署辦後勤生活車,軍分區、武警支隊、消防支隊搶險車,石油公司(站)油料供應車,血站血液供應車,民政、建設、公安等部門車輛。
震情、災情由現場指揮部宣傳報導組統一發布,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對外發布。
進入震區的各專業工作組和各單位,在地震現場工作結束時,應向現場指揮部辦公室提交工作總結報告,經批准後方能離開地震現場。
8.1.2責任
各級各有關部門要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震減災法》、《破壞性地震應急條例》和本預案規定,認真履行工作職責,強化工作責任,抓好應急措施的落實。工作中,如發現推諉、扯皮、辦事拖沓、工作瀆職等行為,將嚴格追究相關主要領導和有關責任人的責任;造成嚴重後果的必須依紀依法嚴肅處理。

8.2 有關名詞術語說明

·次生災害:指地震造成工程結構、設施和自然環境破壞而引發的災害。如地震引起的火災、爆炸、瘟疫、有毒有害物質污染以及水災、土石流、滑坡、崩塌等對居民生產生活的破壞性災害。
·生命線設施:指電力、供水、排水、燃氣、熱力、供油系統以及通信、交通等公用設施。
·直接經濟損失:指地震及地震地質災害、地震次生災害造成的物質性破壞損失,包括房屋和其他工程結構設施、物品等破壞引起的經濟損失。建築物和其他工程結構、設施、設備、財物等破壞而引起的經濟損失,以重置所需費用計算。直接經濟損失不包括文物古蹟和非實物財產,如貨幣、有價證券等損失。場地和文物古蹟破壞不折算為經濟損失,只描述破壞狀態。
·有感地震:指人們感覺到的,但未直接造成人員重傷和死亡以及顯著財產損失的地震。
·本預案有關數量的表述:“以上”含本數,“以下”不含本數。

8.3 制定與解釋部門

本預案由地區科技局(地區防震減災辦)會同地直有關部門制定,經貴州省地震局審定,報地區行署批准後發布實施。
本預案由地區科技局(地區防震減災辦)負責解釋。

8.4 預案實施時間

本預案自印發之日起施行。地區行署原印發的《畢節地區地震應急預案》(畢署通〔2008〕51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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