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成品

產成品

產成品,又稱“成品”。是指在一個企業內已完成全部生產過程、按規定標準檢驗合格、可供銷售的產品。

基本信息

含義

產成品是指企業已經完成全部生產過程並已驗收入庫合乎標準規格和技術條件,可以按照契約規定的條件送交訂貨單位,或者可以作為商品對外銷售的產品。

性質及用途

“產成品”屬於資產類帳戶,用於核算企業庫存的各種產成品的實際成本。其借方,登記已驗收入庫的產成品實際成本;貸方登記發出的產成品實際成本;期末借方餘額反映企業庫存的產成品實際成本。

存放在企業所屬門市部準備銷售的產成品、關交展覽會展出的產成品以及已經發出但尚未辦理托收手續的產成品仍屬於企業產成品核算範圍,一般應單獨設定明細帳進行核算。

賬務處理

1、產成品核算的基本賬戶

產成品產成品
產成品是指已經完成全部生產過程,可以按契約規定的條件送交定貨單位,或者可以作為商品對外銷售,經驗收入庫的產品。

1)“產成品”賬戶。用以核算產成品的收入、發出和結存,按產成品的種類、品種和規格設明細賬。該賬戶借方登記入庫產品的實際成本或計畫成本,貸方登記發出產成品的實際成本或計畫成本;期末餘額在借方,表示庫存產成品的實際成本或計畫成本。

2)“生產成本”賬戶。用以核算產成品實際成本同計畫成本的差異,按產成品的種類、品種和規格設明細賬。該賬戶借方登記超支差異,貸方登記節餘差異;餘額在貸方,表示節餘差異的總額,餘額如在借方時,表示超支差異的總額。

3)“分期收款發出商品”賬戶。本賬戶核算按分期收款銷售方式發出產成品的實際成本,按銷售對象設定明細賬。賬戶借方登記發出產成品的實際成本,貸方登記應結轉的銷售成本;期末餘額在借方,表示尚未收取貨款的發出商品的實際成本。

2、產成品的賬務處理

1)產成品的收、發、存按實際成本計價的賬務處

產成品入庫時:

借:產成品——××產品

貸:生產成本——基本生產

產成品發出時:

借:產品銷售成本

貸:產成品——××產品

2)分期收款發出產成品的賬務處理

發出產成品時:

借:分期收款發出商品

貸:產成品——××產品

3)產成品的收、發、存按計畫成本計價的賬務處理

出現節約差異時。產品完工入庫,則:

借:產成品——××產品

貸:生產成本——基本生產

產品成本差異

產品銷售後結轉銷售成本,則:

借:產品銷售成本

產品成本差異

貸:產成品——××產品

出現超支差異時。完工產品驗收入庫,則:

借:產成品——××產品

產品成本差異

貸:生產成本——基本生產

產成品銷售後結轉銷售成本,則:

借:產品銷售成本

貸:產成品——××產品

產品成本差異

賬戶核算

產成品產成品
“產成品”賬戶屬於資產類賬戶,核算企業庫存的各種產成品的實際成本。

1、企業接受外來原材料加工製造的代製品和為外單位加工修理的代修品,製造和修理完成驗收入庫後,視同企業的產成品,也在“產成品”賬戶核算。

2、可以降價出售的不合格品,也在“產成品”賬戶核算,但應與合格產品分開核算。

3、已經辦完銷售手續,但購買單位在月末未提取的庫存產成品,應作為代管產品處理,單獨設定代管產品備查簿,不在“產成品”賬戶核算。

4、生產完成驗收入庫的產成品,借記“產成品”賬戶,貸記“生成成本”賬戶。

5、清查盤點中發現的產成品盤盈,借記“產成品”賬戶,貸記“待處理財產損溢”賬戶。

6、分期收款銷售的產成品,應在發出後,借記“分期收款發出商品”賬戶,貸記“產成品”賬戶。

7、採用其他結算方式銷售的產成品,結轉成本時,借記“產成品銷售成本”賬戶,貸記“產成品”賬戶。

8、清查盤點中發現的產成品盤虧和毀壞,借記“待處理財產損溢”賬戶,貸記“產成品”賬戶。

9、入庫的產成品發現要返修的,借記“生產成本”賬戶,貸記“產成品”賬戶。

偷稅問題

1.銷售產品記入“應收賬款”賬戶,沖減“產成品”賬戶未作銷售處理,未提銷項稅額;

2.銷售產品記入“其他應收款” 賬戶,沖減“產成品”賬戶未作銷售處理,未提銷項稅額;

3.銷售產品記入“應付賬款” 賬戶,沖減“產成品”賬戶未作銷售處理,未提銷項稅額;

4.以產品抵付欠款記入“應付賬款” 賬戶,沖減“產成品”賬戶未作銷售處理,未提銷項稅額;

5.銷售產品記入“其他應付款” 賬戶,沖減“產成品”賬戶未作銷售處理,未提銷項稅額;

6.以產品分派股息、紅利,賬戶,沖減“產成品”賬戶未作銷售處理,未提銷項稅額;

7.採取托收承付結算方式銷售產品,產品已經發出並辦妥托收手續,未作銷售處理,未提銷項稅額;

8.採取委託銀行收款結算方式銷售產品,產品已經發出並辦妥托收手續,未作銷售處理,未提銷項稅額;

9.委託其他單位代銷產品,收到銷售產品清單未作銷售處理,未提銷項稅額;

10.採取直接收款方式銷售產品,取得索取銷售額憑據,未作銷售處理,未提銷項稅額;

11.將產品移送到統一核算的在其他縣(市)機構用於銷售,未作銷售處理,未提銷項稅額。

賬戶稽查

對“產成品”賬戶檢查,主要是檢查該賬戶的貸方,即產成品出庫的去向。企業銷售產品的核算,取得產品銷售收入時,借記“現金”、“銀行存款”、“應收賬款”、“應收票據”等賬戶;貸記“產品銷售收入”、“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賬戶;結轉銷售產品成本時,借記“產品銷售收入”賬戶,貸記“產成品”賬戶。結轉產品銷售成本一般是月末一次結轉,除了結轉銷售產品成本外,如果“產成品”賬戶還有貸方數額,應對會計憑證,原始憑證逐筆審查,如果對應賬戶是貨幣資金賬戶,存貨類賬戶,結算往來類賬戶,都是不正常現象,應進一步檢查,看是否隱瞞銷售收入而偷稅。

1.對企業銷售產品記入“應收賬款”賬戶,未作銷售處理,未提銷項稅額的稽查

企業銷售產品在沒有收到貨款時,借記“應收賬款”賬戶,貸記“產品銷售收入”、“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賬戶。如果企業銷售產品在沒有收到貨款時,借記“應收票據”賬戶,貸記“產成品”賬戶,這樣處理是錯誤的,其錯誤一是銷售產品沒有作銷售處理;二是沒有計提銷項稅額。

2.對企業銷售產品記入“其他應收款”賬戶,未作銷售處理,未提銷項稅額的稽查

企業銷售產品在沒有收到貨款時,借記“應收賬款”賬戶,貸記“產品銷售收入”、“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賬戶。如果企業銷售產品在沒有收到貨款時,借記“其他應收款”賬戶,貸記“產成品”賬戶,這樣處理是錯誤的,其錯誤一是銷售產品未作銷售處理;二是未提銷項稅額。

3.對企業銷售產品記入“應付賬款”賬戶,未作銷售處理,未提銷項稅額的稽查

企業銷售產品借記“應付賬款”賬戶,貸記“產成品”賬戶,這樣作處理是錯誤的,其錯誤一是銷售產品未作銷售處理;二是未計提銷項稅額。

4.對企業以產品抵付欠款記入“應付賬款”賬戶,未作銷售處理,未提樂段項稅額的稽查

企業以自己生產的產品抵付欠款,按規定應作銷售處理,並提取銷項稅額,繳納增值稅。但是有的企業用自己生產的產品抵付欠款時,並不作銷售處理,而是借記“應付賬款”賬戶,貸記“產成品”賬戶,這樣處理是錯誤,其錯誤一是銷售產品未作銷售處理;二是未計提銷項稅額。

5.對企業銷售產品記入“其他應付款”賬戶,未作銷售處理,未提銷項額的稽查

企業銷售產品借記“其他應付款”賬戶,貸記“產成品”賬戶,這樣處理是不正確的,其錯誤一是銷售處理;二是未提銷項稅額。

6.對企業以產品分派股息、紅利未作銷售處理,未提銷項稅額的稽查

企業收自製產品分配給股東或投資者作為股息或紅利,按照規定,應作銷售處理,繳納增值稅。但是有的企業不作銷售處理,直接沖減產成品,未提銷項稅額而偷稅。

7.對採取托收承付結算方式銷售產品,產品已經發出並辦妥托收手續未作銷售處理,未提銷項稅額的稽查

企業採取托收承付結算方式銷售貨物,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三十三條第二款的規定:“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發出貨物並辦妥托收手續的當天。”但企業產品已經發出並已辦妥托收手續,並未作銷售處理,未提銷項稅額而偷稅。

8.對採取委託銀行收款結算方式銷售產品,產品已經發出並辦妥托收手續,未作銷售處理,未提銷項稅額的稽查。

9.對委託其他單位代銷產品,收到代銷單位銷售產品清單未作銷售處理,未提銷項稅額的稽查

企業委託其他納稅人代銷貨物,其納稅義務發生時間,按照《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三十三條第五款規定:“委託其他納稅人代銷貨物,為收到代銷單位銷售的代銷清單的當天。”

10,對採取直接收款方式銷售產品,取得索取銷售額憑據,未作銷售處理,未提銷項稅的稽查

企業採取直接收款方式銷售產品,其納稅義務發生時間,按照《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三十三條第一款規定:“採取直接收款方式銷售貨物,不論貨物是否發出,均為收到銷售額或取得索取銷售額的憑據,並將提貨單交給買方的當天。”

11.對將產品移送到統一核算的在其他縣(市)機構用於銷售,未作銷售處理,未提銷項稅額的稽查

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四條第三款規定,“設有兩個以上機構並實行統一核算的納稅人,將貨物從一個機構移送其他機構用於銷售,但相關機構設在同一縣(市)的除外”,應視同銷售處理,繳納增值稅。

徵稅籌劃

“產成品明細賬”一般按產品種類、名稱或存放地點設定一套既有數量又有金額的明細賬。該賬戶的借方反映產成品驗收入庫和其他轉入數,與“基本生產”、“待處理財產盤盈”等賬戶相對應。貸方反映結轉銷售成本和其他轉出數,與發出商品銷售待處理財產損失等賬戶相對應。餘額在借方,反映庫存產品實有數。產品入庫時,填制“產成品入庫單”,由財會部門和倉庫分別登記入賬。平時倉庫“產成品保管賬”只反映產品的收付存情況,待月終,財會部門根據當月“產品成本計算表”中單位成本計算當月入庫產成品的實際成本,登記入庫單價和金額數。記借:產成品;貸:基本生產。發出產品時,則按加權平均法或先進先出法確定發出產品的單位成本乘以發出數量計算發出產品金額,記借:“銷售(或發出商品)收入”,貸:“產成品”,結轉主營業務成本。

對“產成品”的徵稅籌劃,應以“產成品明細賬”為中心,結合產品交庫單、出庫單、產品成本計算表、產品盤存表、銷貨發票等憑證,對照倉庫“產品收付存保管賬”進行分析,查明有無錯記、漏記產品數量、金額等情況。

(一)產成品入庫的徵稅籌劃

對產成品入庫的徵稅籌劃分兩方面進行:

(1)核實產品入庫數量,看入庫數量是否正確,有無漏記、少記入庫數量或將完工產品轉為賬外物質。徵稅籌劃時,首先將“產品交庫單”與生產車間付出產成品數量相對照,該批完工產品是否全部入庫;然後,將“產品明細賬”收入數量與“產品交庫單”、“產品成本計算表”的完工產品數量以及倉庫保管賬進行對照檢查,看產品數量、等級是否相符,落實有無少轉數量的問題。

(2)核實入庫產品成本。產成品成本應按實際成本計價,不得以估計成本代替實際成本。如果企業產品種類多,規格複雜,也可採用計畫成本進行日常核算,但必須另設“產品成本差異”賬戶,反映計畫成本與實際成本的差額。平時產品入庫按計畫成本記賬,到了月末,再按發出產品結轉產品成本差異。但是有的企業既不計算在產品成本,也不核算產成品的實際成本,入庫時計畫成本由“基本生產”賬戶結轉 “產成品”賬戶,當計畫成本偏高時,不僅影響產品的銷售成本,而且還可能使“基本生產”賬戶出赤字。徵稅籌劃中如果發現這類問題,應責成企業調整。

其徵稅籌劃方法如下:

①確定計畫成本與實際成本差異額。

可在查實最後一個月末在產品數量的基礎上計算期末在產品的實際成本,再與“基本生產”賬戶的期末額相比較,其差額即為產品的計畫成本與實際成本長期累計的差異額。

②確定應調整所得額。

確定企業長期按計畫成本結轉銷售成本而少轉利潤的數額可按下列公式計算:

差異分攤率=差異額÷(期末產品計畫成本 本期發出商品計畫成本)×100%

期末產成品計畫成本應分攤的差異額=期末產成品計畫成本×差異率

應調整的所得額=差異額—期末產品計畫成本應分攤的差異額

另一方法是在查實最後一個月完工入庫產成品的實際單位成本的基礎上,按下面公式計算:

期末產成品實際成本=期末產成品數量×本月完工產品實際單位成本

期末產成品計畫成本應分攤的差異額=期末產成品計畫成本—期末產成品實際成本

應調整利潤額=差異額—期末產成品計畫成本應分攤的差異額

這種方法比較簡便,適用於各月的期末在產品比較均衡的企業,對期初和期末在產品成本可以略而不計,但準確性較差。

(二)產成品發出的徵稅籌劃

產成品發出,無論是銷售還是自用,都應通過銷售賬戶,結轉銷售成本。產成品發出的單位成本應按加權平均法或按先進先出法計算。徵稅籌劃時,應注意有無少轉銷售數量,多轉銷售成本等問題。

以“產成品明細賬”付出欄、“產品出庫單”、“產成品發出匯總表”、“產品銷售明細賬”、“發出商品”明細賬等核對結轉銷售數量,然後計算發出產成品的平均單位成本與月末產品結存的平均單位成本比較,是否一致或接近。如果結轉的成本偏高,則應根據“產成品明細賬”數額,按加權平均法或先進先出法計算出正確的應轉銷售成本的單價,調整多轉的銷售成本。

(三)產成品期末結存的徵稅籌劃

對產成品期末結存的徵稅籌劃,主要審查“產成品明細賬”結存欄的數量和餘額有無異常現象。

徵稅籌劃可分為兩方面:一方面是先核實“產成品盤存表”,再將“盤存表”與倉庫“保管賬”核對,核對時要注意前有無以白條頂庫存的情況。然後,將“產成品明細賬”與倉庫“保管賬”或“產成品盤存表”核對一致;另一方面是檢查結存欄的平均單位成本,將期末數與期初數以及其他月份平均單位成本相比較,如果變動較大,則應採用企業的計算方法進行覆核。對結存欄出現有數量無金額或赤字金額,無數量赤字金額,有金額無數量和數量金額都是赤字等異常情況,應查明是核算錯誤還是多轉銷售成本或少轉銷售成本所造成。其徵稅籌劃方法與檢查庫存材料異常餘額的方法相同。   

涉稅檢查

一、“產成品”帳戶涉稅檢查的主要內容及側重

“產成品”作為企業所得稅的一個計算帳戶,在企業所得稅檢查中的地位十分重要。這是因為,首先“產成品”帳戶貸方核算內容與產品銷售成本的結轉直接相關。利用多轉產品銷售成本偷逃企業所得稅的現象比較普遍。其次,“產成品”又是流轉稅的一個核對帳戶,其貸方核算內容較為複雜。發出的產成品除用於銷售外,還存在其他的用途。某些本屬於銷售性質的業務,如以產品償還債務,以產品分配利潤或以產品換回原材料等,按會計制充規定,應作銷售處理,通過“產品銷售收入”和“產品銷售成本”帳戶進行核算。如果企業錯誤法將產成品帳戶的貸方直接對應“應付帳款”、“利潤分配”或“原材料”等帳戶,不作銷售處理,不僅偷逃了企業所得稅,也偷逃了流轉稅。還有一些屬於視同銷售的業務,如將產品用於在建工程、管理部門、非生產機構、提供勞務以及用於饋贈、贊助、集資、廣告、樣品、職工福利、獎勵等。這些自產自用的產品是一種內部結轉關係,不存在銷售行為,企業並沒有因此而增加資金,按規定可按成本轉帳,在產品移送使用時將其成本按用途轉入相應帳戶中。例如將自產產品用於在建工程,即將其成本轉入在建工程成本中;用於饋贈、贊助、集資等,即將其成本轉入營業外支出;用於廣告、樣品等,即將其成本轉入產品銷售費用等。會計分錄為:

借:在建工程(營業處支出,銷售費用等)

貸:產成品(或自製半成品)

將產品用於上述各個用途而應交納的增值稅、消費稅也應按用途記入相應的帳戶。會計分錄為:

借:在建工程(或營業外支出、銷售費用等)

貸: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消費稅等)

如果企業對上述視同銷售的業務,只作了產品成本的結轉,不作或錯誤地進行應交稅金的會計處理,必然會影回響納的流轉稅。同時,按稅法規定,還應申報交納企業所得稅。

根據“產成品”帳戶的性質、用途、結構及對納稅產生的具體影響,其涉稅檢查應側重於借、貸方發生額的檢查。應注意檢查的涉稅問題主要有:

1.借方入庫產成品數量和金額是否正確?有無因錯記入庫產成品的數量和金額影響已銷產品成本的結轉?

2.貸方已轉產品銷售成本是否正確?有無因錯轉銷售成本而影響企業所得稅?

3.以產品償債、分配利潤、兌換材料等屬於銷售的業務,帳務處理是否正確?有無影響納稅?

4.以產品用於在建工程等屬於視同銷售的業務,帳務處理是否正確?有無偷逃流轉稅和企業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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