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假政策

懷孕9個月以上,可享受4天假期,但其中2天已包括在預產假中。 女員工生育享受不少於90天的產假,包括15天的預產假。 ”3.流產產假《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第八條第一款規定:“女職工懷孕流產的,其所在單位應當根據醫務部門的證明,給予一定時間的產假。

概念

產假,是指在職婦女產期前後的休假待遇,一般從分娩前半個月至產後兩個半月,晚婚晚育者可前後長至四個月,女職工生育享受不少於九十天的產假的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六十二條)

待遇規定

一、保胎假,工資按照病假髮
二、產前假,工資按照八成發
三、產假領生育生活津貼
四、哺乳假,六個半月按照工資八成發,再延長期間按七成發。

產假相關規定

5.4.1 產檢假規定

· 懷孕第1—6個月,可享受1天假期,用於妊娠確認,申請生育指標,以及生產培訓等。
· 懷孕第6和第7個月,每個月可享受1天假期。
· 懷孕第8個月,可享受2天假期。
· 懷孕9個月以上,可享受4天假期,但其中2天已包括在預產假中。

5.4.2 產假規定

· 女員工生育享受不少於90天的產假,包括15天的預產假。已婚婦女23周歲以上生育第一個子女為晚育,實行晚育的,增加產假15天,難產增加產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
· 產假需提供的證件
身份證、結婚證、準生證、出生證和獨生子女證(產婦在子女出生後4個月內辦理獨生子女證的,除享受國家規定的產假外,增加35天產假。)

職場媽媽應享受的8大產假福利

1.懷孕期間工作安排

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第七條規定:“女職工在懷孕期間,所在單位不得安排其從事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孕期禁忌從事的勞動,不得在正常勞動日以外延長勞動時間; 對不能勝任原勞動的,應當根據醫務部門的證明,予以減輕勞動量或者安排其他勞動。懷孕七個月以上(含七個月)的女職工,一般不得安排其從事夜班勞動;在勞動時間內應當安排一定的休息時間。”

2.產假時間

《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第八條第一款規定:“女職工產假為90 天,其中產前休假15 天。難產的增加產假15 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個嬰兒,增加產假15 天。”

3.流產產假

《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第八條第一款規定:“女職工懷孕流產的,其所在單位應當根據醫務部門的證明,給予一定時間的產假。”具體時間可以根據各地各行業的規定或由所在單位酌情考慮。

4.上班期間哺乳假

《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第九條:“有不滿一周歲嬰兒的女職工,其所在單位應當在每班勞動時間內給予其兩次哺乳(含人工餵養)時間,每次30 分鐘。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個嬰兒,每次哺乳時間增加30 分鐘。
女職工每班勞動時間內的兩次哺乳時間,可合併使用。哺乳時間和在本單位內哺乳往返途中時間,算作勞動時間。”

5.丈夫休護理假

丈夫休護理假受是否是晚育及所在省份的規定。大多數省份《人口與計畫生育管理條例》中都規定了晚育者丈夫休護理假的時間,一般在7到10天左右,有的地方如河南省可長達一個月呢!

6.晚育者產假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畫生育法》第二十五條:“公民晚婚晚育,可以獲得延長婚假、生育假的獎勵或者其他福利待遇。”各地規定不一,具體參照所在省份的《人口與計畫生育管理條例》。

7.產前檢查

《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第七條規定第三款規定:“懷孕的女職工,在勞動時間內進行產前檢查,應當算作勞動時間。”單位不應當以此為理由扣發工資。

8.生育保險

生育就醫手續
確認女職工在懷孕16 周后,凡享受人流、引產、產檢、生育等生育保險各項待遇時,由用人單位到廣州市醫療保險管理服務中心進行就醫手續確認及申報定點醫院。
生育津貼
以生育時當月本單位人平均繳費工資為基數按規定假期記發。
生育津貼= 當月本單位人平均繳費工資30(天) 假期天數。
生育醫療費
A.在醫保中心確認生育就醫身份後就醫的醫療費用,由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同醫院定額結算(超過1 萬元以上的部分按核定數結算)。
B.懷孕16 周前的突然流產,非定點醫院的急診、產假期間的產科併發症按核定數報銷。
C.異地分娩的醫療費用,低於定額標準的按實際報銷;高於定額標準的,按定額標準報銷。
一次性分娩營養補助費
A.正常產、滿7 個月以上流產:上年度市職工月平均工資 25%。
B.難產、多胞胎:上年度市職工月平均工資 50% 。
一次性補貼
在一二級醫院分娩的, 每人一次性增加300 元補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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