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肅省人民政府督學聘任管理暫行辦法

《甘肅省人民政府督學聘任管理暫行辦法》經2011年8月12日甘肅省人民政府第86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2011年9月13日甘肅省人民政府辦公廳甘政辦發〔2011〕215號印發。該《辦法》分總則,任職條件,聘任、辭聘、解聘,職責與權利,管理,附則6章20條,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甘肅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通知

甘肅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甘肅省人民政府督學聘任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甘政辦發〔2011〕215號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在甘各高校:
《甘肅省人民政府督學聘任管理暫行辦法》已經2011年8月12日省政府第86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印發,請結合實際,認真組織實施。
甘肅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二〇一一年九月十三日
甘肅省人民政府督學聘任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教育督導評估隊伍專業化、規範化建設,提高教育督導評估工作水平,促進教育事業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和教育部《國家督學聘任管理辦法(暫行)》(教督〔2006〕4號),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甘肅省人民政府督學(以下簡稱“省政府督學”)是由省政府聘任的依法執行教育督導評估公務的人員。
第三條 省政府設立教育督導團,堅持督政與督學並重,監督與指導並重,指導全省的教育督導工作。省政府教育督導團辦公室設在省教育廳。

第二章 任職條件

第四條 省政府督學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基本路線,熱愛社會主義教育事業,熟悉有關教育法律法規、方針政策,有較高的政策理論水平和較強的業務能力,有10年以上工作經歷,工作實績突出;
(二)具有大學本科以上學歷或者同等學力,有較強的組織協調與解決實際問題的能力和口頭與書面表達能力;
(三)具有副處級以上領導職務或者在教育教學和科研領域內有高級專業技術職務;
(四)遵紀守法,品行端正,堅持原則,廉潔自律,恪盡職守,公道正派;
(五)身體健康,能夠保證履行省政府督學職責和完成任務所必需的時間。
第五條 初聘省政府督學人選年齡不得超過60周歲,續聘省政府督學人選年齡不得超過62周歲。
第六條 省政府督學每屆任期3年,續聘原則上不得超過三屆。
省政府督學任期屆滿,自動解聘。

第三章 聘任、辭聘、解聘

第七條 省政府督學人員推薦程式:
(一)省政府教育督導團辦公室根據省政府督學的職數分配和專業要求,向有關單位或部門發出推薦省政府督學人選通知;
(二)有關單位或部門根據省政府督學任職條件和推薦要求,研究推薦省政府督學人選;
(三)被推薦的省政府督學人選必須由本人提出申請,並按要求填寫《甘肅省人民政府督學申請表》,經其所在單位或部門審查同意,加蓋公章後報送省政府教育督導團辦公室。
第八條 省政府督學聘任程式:
(一)省政府教育督導團辦公室按照規定程式和聘任條件對省政府督學推薦人選進行審查,並將審查確定的擬聘人選名單向社會公示,公示期滿無異議的擬聘人選報省政府審批;
(二)省政府向批准後的省政府督學頒發聘任證書。
第九條 省政府督學可向省政府提出書面申請辭去省政府督學職務,省政府批准後向社會公布,並通知其推薦單位或部門。
第十條 省政府督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政府對其解聘:
(一)不履行省政府督學職責的;
(二)一年內未經同意,2次以上不參加省政府教育督導團安排的教育督導活動的;
(三)在督導活動中造成不良影響的;
(四)受到行政處分、刑事處罰的。
解聘省政府督學時,要以書面形式通知本人,通報其推薦單位或部門,並向社會公布。
第十一條 對因辭聘或解聘等造成的缺額,應按督學聘任程式及時補充。

第四章 職責與權利

第十二條 省政府督學應當履行以下職責:
(一)督導檢查縣級政府及其職能部門對國家教育法規政策的貫徹落實情況;
(二)指導學校,特別是義務教育階段學校和職業技術學校按照教育方針和教育教學規律辦學;
(三)撰寫教育督導報告;
(四)對全省教育工作中的重大問題進行調研,對教育決策提出諮詢建議;
(五)參與研究制訂教育督導檔案和工作制度;
(六)完成省政府教育督導團交辦的其他任務。
第十三條 省政府督學在教育督導活動中享有以下權利:
(一)聽取被督導單位報告情況,查閱相關檔案、資料,對有關情況進行調查;
(二)參加被督導單位的教育教學活動,列席有關會議;
(三)對違反國家教育法規政策的行為,及時向有關部門提出處置建議;
(四)向省政府教育督導團提出對被督導單位負責人的獎懲建議;
(五)依照規定獲得省政府督學工作補助。

第五章 管 理

第十四條 首次聘任的省政府督學必須參加崗位培訓,經考核合格後參與教育督導評估活動。
第十五條 省政府教育督導團辦公室對省政府督學履職情況實施年度考評,並將考評結果以書面形式通知本人及其所在單位或部門。
第十六條 省政府督學在參加教育督導評估活動時應實行異地迴避制度。
第十七條 省政府督學聘任過程中的違規行為一經查實,將嚴肅追究當事人的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十八條 甘肅省縣級政府教育工作督導評估專家和基礎教育監測專家的聘任和管理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督學的聘任管理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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