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影響後評價制度

環境影響後評價制度

在項目建設、運行過程中產生不符合經審批的環境影響評價檔案的情形的,建設單位應當組織環境影響的後評價,採取改進措施,並報原環境影響評價檔案審批部門和建設項目審批部門備案;原環境影響評價檔案審批部門也可以責成建設單位進行環境影響的後評價,採取改進措施。

基本信息

管理規定

在項目建設、運行過程中產生不符合經審批的環境影響評價檔案的情形的,建設單位應當組織環境影響的後評價,採取改進措施,並報原環境影響評價檔案審批部門和建設項目審批部門備案;原環境影響評價檔案審批部門也可以責成建設單位進行環境影響的後評價,採取改進措施。

概念

環境影響後評價是指在開發建設活動正式實施後,以環境影響評價工作為基礎,以建設項目投入使用等開發活動完成後的實際情況為依據,通過評估開發建設活動實施前後污染物排放及周圍環境質量變化,全面反映建設項目對環境的實際影響和環境補償措施的有效性,分析項目實施前一系列預測和決策的準確性和合理性,找出出現問題和誤差的原因,評價預測結果的正確性,提高決策水平,為改進建設項目管理和環境管理提供科學依據,是提高環境管理和環境決策的一種技術手段。

目的

環境影響後評估的目的應該是:檢查環境影響報告書的各項環保措施是否落實。在建設過程中工藝流程和環保設施以及對環境的影響貢獻值是否發生變化。驗證環境影響評價的模式、預測的結論是否符合當地的環境實際。係數是否要修正。當地環境質量、環境保護目標和環境標準有無變化,原有的環境影響評價結論是否要修正。目前的環保設施能否滿足環境變化的需要,是否需要調整。對環境影響評價中的缺項、漏項或調整後的情況進行補充評價。

對象

環境影響後評估不是所有建設項目都必須進行,它適合於:在建設過程中工藝過程和環保設施有所變更。由於當地開發活動較多,環境質量有了重大的變化。由於當地環境規劃制定、環境保護目標和環境標準有所提高。在國家總量控制指標下達後,需重新確定項目的允許排放量。目前的環保設施運行不正常或其效率不能達到原定要求,不能滿足當地環境的總量控制需要。其它環保主管單位認為有必要的項目。

內容

主要內容應包括:環保設施的排放量核實,這部分資料可以使用竣工驗收的資料,對不足部分進行必要的補充。根據國家、省、市總量控制指標重新確定項目的允許排放量。對影響區的環境質量的驗證性評價。針對建設項目的實際生產過程,實際環境審計。制訂環境監控計畫,實行環境保護的TQC全程控制。由於工藝、設備的改變或原評價中存在的問題,進行補充性評價。對產生的環境問題提出補救措施。

意義

《環境影響評價法》提出了要加強環境影響的跟蹤評價和有效監督,為什麼要進行環境影響後評價呢?首先,在項目建設、運行過程中,有可能產生不符合經審批的環境影響評價檔案的情形。也有可能項目投產或使用後,造成嚴重的環境污染或生態破壞,損害公眾的環境權益,必須及時調整防治對策和改進措施。其次,現行的環境影響評價監督措施主要是配套實施“三同時”制度。但“三同時”制度只注重形式上的監督檢查,而且只注重對污染治理設施和污染情況的監督檢查。對環境資源要素、區域生態環境的影響等方面,監督檢查一直缺乏有效的措施。第三,由於環境影響評價制度本身所存在主客觀方面的原因,同時在執行中可能會出現一些考慮不到的情況,致使環境影響評價不能達到預期的效果,導致評價的最終結果可能出現較大的偏差甚至錯誤。當然作為一種預測性評價機制,出現一定程度的偏差是正常的,也是不可避免的,這就要求加強對環境影響評價工作的監督以減小偏差並避免錯誤的出現。因此,為改進評價方式、方法,以根據情況的變化採取新的預防或者減輕不良環境影響的對策和措施,總結經驗教訓,避免同類錯誤的再次發生。綜合考慮區域經濟建設、資源利用與環境保護的關係,協調區劃環境功能與發展目標,滿足可持續發展的戰略需求,都需要建立一種環境影響效果評價的制度來進行監督、檢測和評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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