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應暄

王應暄,男,1926年生於河南省許昌市,畢業於武漢大學法律系,因在校表現優異而留校任教,歷任講師、副教授、教授。

個人簡介

王應暄教授,男,1926年生於河南省許昌市,畢業於武漢大學法律系,因在校表現優異而留校任教,歷任講師、副教授、教授。

研究方向和主要成果

王應暄教授畢生致力於中國法制史的教學和研究工作。他參與編寫了高等學校《法學概論》教材、高等教育自學考試《法學概論》教材以及全國高等教育自學考試教材《法律基礎知識》。1991年,他還擔任了中央電大法學概論課程主講教師,並編寫教材《法學概論》(任副主編,中央廣播電視大學出版社1991年)。此外,他還發表了專著《評點校本唐律疏議》等。
王應暄教授對中國刑法史的研究用力頗多,獲有獨到的見解。他的《試論中國古代的犯罪概念》,認為我國古代對犯罪特徵的認識,起源很早。他認為,《墨經》是中國古代最早對犯罪下科學定義的書,《唐律疏議》在我國歷史上第一次對犯罪進行了完整、全面的定義。但是由於《唐律》的表述不夠系統和顯豁,《唐律疏議》中的犯罪概念並沒有受到人們的重視。王教授認為,在世界法制史上,古代關於犯罪的定義中國是處於領先地位的。因此,他進一步推論,這表明中華法系的確曾以其富有民族特色的法學成就,對人類的法律文化,作出過許多貢獻,這種認識在當時是難能可貴。
王應暄教授的《從唐代的姚文秀殺妻案看我國古代故殺人罪的罪名定義》,從《文獻通考》卷一百七十載有一則唐代姚文秀殺妻案的斷例出發,認為《唐律疏議》中故意殺人罪定義存在立法缺陷,對後代產生了一些不良影響。這是因為唐律是宋元明清各代封建立法的範本,宋元明清各代法典中關於故殺人罪的立法體例與罪刑規定,一以唐律為準。此外,由於唐律中故意殺人罪的定義不夠精確與嚴密,後代的解釋遂出現眾說紛紜的情況。王教授認為,這些解釋既不合於我國古代刑法中從賊殺人罪到故意殺人罪的立法傳統,也不符合從唐律到清律中故意殺人罪的律意。這些解釋比起白居易對《唐律》的解釋,不是一種進步,而是一種倒退。
王應暄教授除了在中國刑法史方面具有很深的造詣外,在中國法律思想史方面也投入精力進行研究。他的《簡論〈淮南子〉的法律思想》對《淮南子》中的法律思想進行了系統的梳理,認為該書對中國古代的法律思想有兩個富有價值的貢獻:一是以道統法的法律理論,一是以法利民的法制主張。其中,《淮南子》以道統法的法律理論,是對儒家的民本思想,法家的法治學說,以及漢初思想家賈誼、陸賈等人總結秦亡漢興的歷史經驗所提出的政治法律觀點的批判性繼承。這種既能融合學術流派,又能具有時代特色的法律理論體系的建立,是對我國法律思想史的一個重要貢獻。《淮南子》以法利民的法制主張,是對我國古代保護自然資源與生態平衡的重要性的言論的系統化與完整化。對這一方面的法律文化進行提要鉤玄的總結,根據環境保護與農業生產的辯證關係,系統闡明農事立法的指導原則,《淮南子》實為首創,這一研究是對我國法律思想史的一個重要貢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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