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學豐

王學豐

王學豐,男,漢族,1963年6月出生於鄂爾多斯市,籍貫陝西神木。1985年12月參加工作,1989年1月加入中國共產黨,華中科技大學EMBA專業畢業。在職研究生,中央黨校在職研究生班經濟管理專業畢業。曾任內蒙古自治區烏蘭察布市委書記(正廳級)。 2018年1月,王學豐犯濫用職權罪、受賄罪,數罪併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五年,並處罰金人民幣100萬元。

基本信息

人物履歷

1983.09——1987.07,內蒙古工業大學化學系化工專業學生;

1985.12——1992.10,內蒙古伊克昭盟化工集團鹼湖試驗站職工、常務副站長;

1992.10——1995.07,內蒙古伊克昭盟化工集團總公司副總經理兼試驗站站長。

1995.07——1998.12,內蒙古自治區達拉特旗副旗長;

1998.12——2000.10,內蒙古自治區杭錦旗委副書記、旗長;

2000.10——2004.10,內蒙古自治區杭錦旗委書記;

2004.10——2005.01,內蒙古自治區鄂爾多斯市委宣傳部部長兼杭錦旗委書記(期間:2002.03——2004.12中央黨校在職研究生班經濟管理專業學習);

2005.01——2005.11,內蒙古自治區鄂爾多斯市委宣傳部部長;

2005.11——2006.11,內蒙古自治區鄂爾多斯市委常委、宣傳部部長;

2006.11——2010.07,內蒙古自治區鄂爾多斯市委常委、東勝區委書記;

2010.07——2011.01,內蒙古自治區烏蘭察布市委副書記、代市長;

2011.01——2011.03,內蒙古自治區烏蘭察布市委副書記、市長;

2011.03——2016.09,內蒙古自治區烏蘭察布市委書記。

人物事件

免去職務

2016年9月,內蒙古烏蘭察布市市委書記王學豐因違法違紀已被檢察機關強制帶走,當地人大已免除其人大代表的職務。

立案偵查

2016年9月13日,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檢察院決定,依法對內蒙古自治區烏蘭察布市市委書記王學豐(正廳級)以涉嫌職務犯罪立案偵查,並依法採取強制措施。

依法逮捕

2016年9月29日,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檢察院依法以涉嫌濫用職權罪、受賄罪對烏蘭察布市市委書記王學豐(正廳級)決定逮捕。

審查起訴

2017年4月,內蒙古自治區烏蘭察布市市委原書記王學豐(正廳級)涉嫌濫用職權、受賄一案,由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檢察院反貪污賄賂局偵查終結,移送審查起訴。

審查起訴

2017年9月8日,據高檢網訊息,內蒙古自治區烏蘭察布市市委原書記王學豐(正廳級)涉嫌受賄罪、濫用職權罪一案,由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檢察院偵查終結,移送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檢察院興安盟分院審查起訴。日前,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檢察院興安盟分院已向興安盟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檢察機關在審查起訴階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王學豐享有的訴訟權利,並依法訊問了被告人王學豐,聽取了其委託的辯護人的意見。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檢察院興安盟分院起訴書指控:被告人王學豐利用擔任杭錦旗人民政府旗長、旗委書記、鄂爾多斯市委常委、宣傳部長、東勝區區委書記、烏蘭察布市市長、市委書記等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濫用職權,違規轉讓探礦權,造成國有權益損失,情節特別嚴重,依法應當以受賄罪、濫用職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罷免職務

2017年9月,烏蘭察布市人大常委會依法罷免了王學豐的內蒙古自治區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代表職務。

依法雙開

2017年10月,經內蒙古自治區黨委批准,內蒙古自治區紀委對內蒙古烏蘭察布市委原書記王學豐嚴重違紀問題立案審查。

經查,王學豐違反廉潔紀律,收受他人所送禮金;違反組織紀律和國家法律法規規定,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在幹部選拔任用、工程項目審批、專項資金撥付等方面為他人謀取利益,收受他人財物。其中,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收受他人財物問題涉嫌構成犯罪。

王學豐身為黨員領導幹部,理想信念喪失,嚴重違反黨的紀律,王學豐違紀行為性質惡劣、情節嚴重,給黨的事業和形象造成嚴重損害,應予嚴肅處理。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參照《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等有關規定,經內蒙古自治區紀委常委會會議審議並報自治區黨委批准,決定給予王學豐開除黨籍、開除公職處分;收繳其違紀所得;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線索及所涉款物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開庭審理

2017年11月23日,烏蘭察布市委原書記王學豐(正廳級)受賄、濫用職權一案在興安盟中級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

該案由興安盟檢察分院向興安盟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起訴書指控:被告人王學豐利用擔任杭錦旗旗長、旗委書記、鄂爾多斯市委宣傳部長、東勝區委書記、烏蘭察布市長、烏蘭察布市委書記的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在擔任杭錦旗旗委書記期間,濫用職權,違規處置國有資產,低價轉讓探礦權,造成國有權益損失特別重大,情節特別嚴重,應當依法以受賄罪、濫用職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庭審中,檢察機關出示了相關證據,被告人王學豐及辯護人進行了質證,控辯雙方在法庭的主持下充分發表了辯護意見。本案將擇期宣判。

一審判決

2018年1月,內蒙古自治區興安盟中級法院一審宣判烏蘭察布市委原書記王學豐(正廳級)濫用職權、受賄案,判決王學豐犯濫用職權罪、受賄罪,數罪併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五年,並處罰金人民幣100萬元。

被告人王學豐案發前曾任鄂爾多斯市杭錦旗旗長、旗委書記,鄂爾多斯市委宣傳部部長,鄂爾多斯市東勝區區委書記,烏蘭察布市市長、烏蘭察布市委書記等職務。

法院審理查明,被告人王學豐在擔任杭錦旗旗委書記期間,違反國家相關規定轉讓國有資產,造成國家權益損失,情節特別嚴重,其行為已構成濫用職權罪;被告人王學豐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在職務晉升和調整、企業經營方面謀取利益,收受他人財物,總計收受人民幣1600餘萬元,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

法院一審依法判決被告人王學豐犯濫用職權罪、受賄罪,數罪併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五年,並處罰金人民幣100萬元。同時,對被告人王學豐犯罪所得予以追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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