獼猴桃酒

獼猴桃酒

獼猴桃酒是果酒之一,其營養成分和功效都遠高於現在的葡萄酒,只是人們接受葡萄酒的歷史更長而已。獼猴桃酒色澤晶亮透明,微黃帶綠色,氣味帶有濃郁的果香,入口醇厚、爽口。含有豐富的維生素、胺基酸和大量的多酚,可以起到抑制脂肪在人體中堆積的作用。與其他酒類相比,獼猴桃酒對於護理心臟、調節情緒的作用更明顯一些。

基本信息

簡介

獼猴桃酒獼猴桃酒
獼猴桃酒分為釀造酒和調製酒,
(1)釀造酒製作方法
採用優質野生鮮果,再加人工精心挑選—清洗—破碎—微生物發酵—榨汁—提純—二次發酵—殺菌—灌裝—貼標—檢驗—出廠。生產過程絕不添加任何工業製劑和色素,是真正意義上的純天然酒品,既保存了獼猴桃鮮果的果香,又延續了獼猴桃的營養,口感純正,酒色琥珀,果香四溢,品質上乘。(2)調製酒製作方法:
配方:獼猴桃250克,白酒500克。
製作方法:
1.原料:選用獼猴桃作原料
2.清洗:用清水漂洗去雜質.
3.破碎:在破碎機內破碎成漿狀,也可用木棒進行搗碎.
4.前發酵:在果漿中加入5%的酵母糖液(含糖8.5%),攪拌混合,進行前發酵,溫度控制在20~26℃,時間約5~6天.
5.榨酒:當發酵中果漿的殘糖降至1%時,需進行壓榨分離,漿汁液轉入後發酵.
6.後發酵:按發酵到酒度為12度計算,添加一定量的砂糖(也可在前發酵時,按所需的酒度換算出所需的糖量,一次調畢),保持溫度在15~20℃,經30~50天后,進行分離.
7.調整酒度:用90%以上酒精調整酒度達16度左右,然後貯藏兩年以上,即為成品.
功效與主治:解熱生津,利水通淋。適用於熱病煩渴,黃疸、尿道結石、小便淋澀,以及維生素缺乏等。
服法:每日2次,每次飲10~15毫升。

說明

獼猴桃甘酸,性寒,含有豐富的維生素C、B、胡蘿蔔素,以及微量元素。是目前很受歡迎的一種保健水果。《開寶本草》說獼猴桃
原料原料
可以“止暴渴,解煩熱,下石淋。熱壅反胃者,取汁和生薑汁服之。”但因本品性寒,故脾胃虛寒者應慎服用。
原料原料

國標

中華人民共和國輕工行業標準
QB/T2027—94
獼猴桃酒
1主題內容與適用範圍
本標準規定了獼猴桃酒產品的分類、技術要求、試驗方法、檢驗規則和標誌、包裝、運輸、貯存。
本標準適用於以獼猴桃鮮果為原料,經精選、破碎、發酵(或部分發酵)釀製而成的飲料棲。
引用標準GB191包裝儲運圖示標誌
GB2758發酵酒衛生標準
GB2828逐批檢查計數抽樣程式及抽樣表(適用於連續批的檢查)
GB4789.2食品衛生微生物學檢驗菌落總數測定
GB4789.3食品衛生微生物學檢驗大腸菌群測定
GB5009.12食品中鉛的測定方法
GB10344飲料酒標籤標準
GB/T15038葡萄酒、果酒通用試驗方法
3分類
3.1獼猴桃乾酒
3.2獼猴桃半乾酒
3.3獼猴桃半甜酒
3.4獼猴桃甜酒
3.5獼猴桃汽酒
4技術要求

表一

級項 別 目 優等品 合格品
外觀 澄清,透明,無懸浮物,無 沉澱
色澤 乾、半乾酒 徽黃或淺黃色
半甜、甜酒 淺黃或金黃色
汽酒 淺黃或金黃色
香氣 具有獼猴桃清新的果香和醇厚、清雅、諧調的酒香 其有獼猴桃果香和純正的酒香,無異香

中華人民共和國輕工業部1994—10—26批准1995—06—01實施

續表1

級項 別 目 優等品 合格品
滋味 乾、半乾酒 具有純淨新鮮爽怡口感,酒體純正,完整,諧調適口 酒體醇和爽口,無異味
半甜、甜酒 具有純淨新鮮爽怡口感,酒體醇厚,酸甜協調 酒體醇和爽口,酸甜協調,無異味
汽酒 分別具有乾、半乾、半甜、甜酒的滋味,還應有二氧化碳氣體特有的殺口力
泡沫 汽酒 注入潔淨杯中,應有潔白 泡沫升起

4.1感官要求見表1。
4.2理化要求見表2。
表2

級項 別 目 優等品 合格品
酒精度20℃,%(V/V) 酒 度 8. 0 ~ 1 8. 0
允許差 ±1. 0
總糖(以葡萄糖計)g/L 乾 酒 ≤4. 0
半乾酒 4. 1~ 1 2. 0
半甜酒 1 2. 1~ 5 0. 0
甜酒 >5 0. 0
乾浸出物,g / L ≥1 4. 0 ≥1 2. 0
滴定酸(以酒石酸計)g / L 4. 0~ 8. 0
揮發酸(以乙酸計)g / L ≤0. 8 ≤1. 1
維生素Cmg/L 乾、半乾酒 ≥200
半甜、甜酒 ≥150
總二氧化硫,mg/L ≤250
游離二氧化硫,mg/L ≤50
二氧化碳20℃,MPa 汽酒 ≥0.30
注:獼猴桃汽酒的總糖、維生素C、乾浸出物含量分別以獼猴桃乾、半乾、半甜、甜酒所規定的指標計
4.3衛生要求
鉛、細菌指標按GB2758的規定執行。
5試驗方法
感官和理化要求的檢驗按GB/T15038執行。
衛生要求的檢驗按GB4789.3和GB5009.12中的有關規定執行。
6檢驗規則
6.1組批
同原料、同配方、同工藝並一次調配所生產的,同一廠名、產品名稱、規格、商標,同一包裝線,並具有同一質量合格證的產品為一批。
6.2抽樣
按表3抽取樣品。
表3
批 量箱 抽取樣本數箱 抽取單位包裝數瓶 合格判定數Ac 不合格判定數Re
≤500 8 8 1 2
>500 13 13 2 3
註:①“樣本”指產品的最大包裝(箱)。
②“單位包裝數”指從大包裝中任意抽取的最小包裝單位(瓶)。
6.3交收檢驗
6.3.1產品出廠前,應由生產廠的質檢部門負責按本標準規定逐批進行檢驗。符合標準要求,並簽署質量合格證的產品方可出廠。
6.3.2交收檢驗項目包括:包裝、標誌、淨容量、感官要求和理化要求。
6.3.3不合格分類
A類不合格:衛生要求、感官要求、乾浸出物、揮發酸、總二氧化硫、二氧化碳。
B類不合格:酒精度、總糖、滴定酸、維生素C,游離二氧化硫。
6.3.4交收檢驗判定規則
6.3.4.1按表3抽取樣本,進行包裝、標誌和淨容量的檢查。達到不合格判定數者,則判整批產品為不合格品。
6.3-4.2按表3抽取樣本,將樣品分作兩份,一份封存備查,另一份做感官和理化分析。按表1和表2中規定的指標進行檢測。如有某項指標不符合標準要求時,可重新自兩倍量包裝中抽取樣品進行復驗,以復驗結果為準。若仍有一項A類不合格或兩項B類不合格時,則判該批產品為不合格品。
6.4型式檢驗
6.4.1一般情況下,企業一個季度進行一次型式檢驗,但有下列情況之一時,亦須進行型式檢驗。
a.更改主要原輔材料及配料;
b.更改關鍵工藝;
c.國家質量監督機構提出要求進行型式檢驗。
6.4.2型式檢驗項目包括:除交收檢驗項目外,還有衛生要求.
6.4.3型式檢驗判定規則
按6.3.3進行。
6.5當供需雙方對產品質量發生爭議時,可由雙方協商或選定仲裁單位,按本標準進行分析和判定。
6.6出口產品按契約執行。
7標誌、包裝、運輸、貯存
7.1標誌
7.1.1標籤標誌必須符合GB10344的有關規定。
7.1.2銷售產品的外包裝(瓦楞紙箱、木箱)上要標明:產品名稱、廠名、廠址、生產日期(批號)、商標、淨重、毛重、規格。
7.1.3儲運圖示的標誌必須符合GB191的有關規定.
7.2包裝
7.2.1包裝材料須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試行)》的有關規定。
7.2.2外包裝用瓦楞紙箱或木箱,箱內應襯有“防震”、“防撞”的間隔材料。
7.2.3內包裝用玻璃瓶,要求瓶體端正整齊,瓶外清潔、淨亮、瓶口封閉嚴密,不得有漏氣、漏酒現象.
7.2.4瓶裝酒的容量允許偏差:20℃時,20瓶酒的平均容量允許偏差,大於或等於500mL/瓶為±2%,小於500mL/瓶為±3%。
7.3運輸
7.3.1瓶裝酒應在5~35℃下運輸和貯存.
7.3.2產品在運輸過程中要防止雨、雪、日曬、高溫、受潮和人為損壞。
7.3.3產品在運輸過程中車廂或其他運輸工具應保持清潔,避免強烈震盪。
7.3.4產品在運輸過程中不得與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等物品混裝混運,
7.4貯存
7.4.1貯存倉庫要保持清潔、陰涼、乾燥、通風,防潮濕,不得露天堆放。
7.4.2倉庫要定期進行檢查:不得和具有腐蝕、有毒物品堆放一起,紙箱壘商不超過6層。
7.4.3保質期:瓶裝灑的保質期不低於6個月。
7.4.4瓶裝酒在保質期內不應發生混濁、酸敗等現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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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加說明:
本標準由中華人民共和國輕工業部質量標準司提出。
本標準由全國食品發酵標準化中心歸口。
本標準由輕工業部食品發酵工業科學研究所負責起草。
本標準主要起草人康永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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