牲畜交易稅

對購買牲畜的單位和個人按成交價格徵收的一種稅。

牲畜交易稅

正文

國家對購買牲畜行為徵收的一種交易行為稅。
對牲畜交易行為徵稅是較早的一種稅收形式。中國始於春秋時期的楚國,以後為許多朝代所繼承。1949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立後,政務院發布的《全國稅政實施要則》(1950)就規定有交易稅。其中設牲畜、棉花、木材、糧食、藥材五種產品交易稅目。1953年修正稅制,將棉花、木材交易稅併入商品流通稅,將糧食交易稅併入貨物稅,停徵藥材交易稅,保留牲畜交易稅。1966年對國營和集體單位購買牲畜不再徵收牲畜交易稅。1977年,牲畜交易稅下放地方管理,全國多數地區停徵此稅。1978年農村開始進行經濟體制改革,農村牲畜交易量增加,一些地區陸續恢復徵收牲畜交易稅。為統一和完善稅制,1982年12月國務院發布《牲畜交易稅暫行條例》,規定對牛、馬、騾、驢、駱駝等五種牲畜在發生交易行為時徵稅,並從1983年起在全國統一執行。
牲畜交易稅的納稅義務人為應稅牲畜交易中購買牲畜的單位和個人。以牲畜的頭(匹)的成交額為計稅依據,稅率為5%。由納稅義務人在牲畜成交時向成交所在地稅務機關繳納。對於遭受嚴重自然災害地區的農村集體生產單位和個人,在恢復生產期間購買自用牲畜,以及配種站、種畜場(站)購買的種畜和科研教學用畜等,經批准可給予免稅照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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