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管理師

物業管理師

《註冊物業管理師》是指經全國統一考試,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業管理師資格證書》,並依法註冊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業管理師註冊證》,從事物業管理工作的專業管理人員。物業管理師資格實行全國統一大綱、統一命題的考試制度,原則上每年舉行一次。考試日期為每年第三季度。考點原則上設在省會城市和直轄市的大、中專院校或聯考定點學校,如確需在其他城市設定,須經建設部和人事部批准。物業管理師指按照物業管理服務契約約定,通過對房屋建築及與之相配套的設備、設施和場地進行專業化維修養護管理以及維護相關區域環境衛生和公共秩序,為業主、使用人提供服務的人員。

基本信息

職業名稱

物業管理師

職業定義

指按照物業管理服務契約約定,通過對房屋建築及與之相配套的設備、設施和場地進行專業化維修養護管理以及維護相關區域環境衛生和公共秩序,為業主、使用人提供服務的人員。

資格等級

助理物業管理師
物業管理師
高級物業管理師

申報條件

一、助理物業管理師
1、本科以上或同等學歷應、歷屆學生;
2、大專以上或同等學歷並從事相關工作一年以上者;
3、中專以上或同等學歷並從事相關工作兩年以上者。
二、物業管理師:1、已通過助理物業管理師級資格認證或取得中高級技術職稱並從事相關工作一年以上者;
2、研究生以上或同等學歷並從事相關工作兩年以上者;
3、本科以上或同等學歷並從事相關工作三年以上者;
4、大專以上或同等學歷並從事相關工作四年以上者。
三、高級物業管理師:
1、已通過物業管理師資格認證或取得中高級技術職稱並從事相關工作三年以上者;
2、研究生以上或同等學歷並從事相關工作四年以上者;
3、本科以上或同等學歷並從事相關工作五年以上者;
4、大專以上或同等學歷並從事相關工作六年以上者。

項目概述

物業管理在中國發展迅速且前景廣闊。為促進行業健康發展,2003年6月8明確規定物業管理從業人員必須持證上崗,同年9月1日,該條例開始實施,這標誌著我國物業管理工作步入了新的發展階段,進入了高效、法制、規範的高速發展新時期。

職業背景

近年來,物業管理作為新興服務行業在我國迅速發展,新建物業管理公司不斷崛起。2003年6月19日國家頒發的《物業管理條例》第33條規定“從事物業管理的人員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取得職業資格證書”。第61條規定“物業管理企業聘用未取得物業管理職業資格證書的人員從事物業管理活動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5萬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給業主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2003年6月9日河北省《關於全省國有企業分離辦社會職能工作的實施意見》中規定:“企業職工住房管理機構應與生產經營主體分離,組建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物業管理公司,獨立經營,自負盈虧”。因此,從業人員都必須接受相應培訓,通過職業鑑定取得國家職業資格證書後,方可就業上崗。

成績管理及考試周期

考試成績實行2年為一個周期的滾動管理辦法,參加全部4個科目考試的人員必須在連續兩個考試年度內通過全部科目;免試部分科目的人員必須在一個考試年度內通過應試科目。

全國物業管理師執業資格考試內容

物業管理師考試內容:物業管理概述;物業管理機構;住宅小區、寫字樓、商業場所、工業區的物業管理;物業的接管驗收與撤管;物業管理檔案的建立與管理;物業管理常用文書;物業管理費用的管理;房屋維護與管理;房屋附屬設備維護與管理;安全與環境管理;文體娛樂活動的組織與管理。

考試安排
試科目 考試時間(小時) 考試形式 總分
《物業管理基本制度與政策》 2.5 閉卷、筆試
《物業經營管理》 2.5 閉卷、筆試
物業管理實務》 2.5 閉卷、筆試
物業管理綜合能力》 3 閉卷、筆試

報考條件

凡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遵守國家法律、法規,恪守職業道德,並具備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申請參加物業管理師資格考試

(一)取得經濟學、管理科學與工程或土建類中專學歷,工作滿10年,其中從事物業管理工作滿8年。
(二)取得經濟學、管理科學與工程或土建類大專學歷,工作滿6年,其中從事物業管理工作滿4年。
(三)取得經濟學、管理科學與工程或土建類大學本科學歷,工作滿4年,其中從事物業管理工作滿3年。
(四)取得經濟學、管理科學與工程或土建類雙學士學位或研究生班畢業,工作滿3年,其中從事物業管理工作滿2年。
(五)取得經濟學、管理科學與工程或土建類碩士學位,從事物業管理工作滿2年。
(六)取得經濟學、管理科學與工程或土建類博士學位,從事物業管理工作滿1年。
(七)取得其他專業相應學歷、學位的,工作年限及從事物業管理工作年限均增加2年。   

免考說明

1、根據《物業管理師資格認定考試辦法》有關規定,參加了《物業管理實務》科目考試併合格,沒有獲得認定的人員,在申請2010年註冊物業管理師資格考試時,可免考《物業管理實務》課程,只參加其餘三門科目考試,但必須在連續的2個考試年度內通過全部科目考試。
2、根據《物業管理師資格認定考試辦法》有關規定,參加了《物業管理實務》科目考試併合格的人員,沒有獲得認定的人員,且符合《物業管理師制度暫行規定》有關報名條件,並於2004年12月31日前,評聘工程類或經濟類高級專業技術職務,從事物業管理工作滿10年的人員,只需參加《物業管理綜合能力》科目的考試,只參加一個科目考試的人員必須一次性通過。
3、符合《物業管理師制度暫行規定》有關報名條件,並於2004年12月31日前,評聘工程類或經濟類高級專業技術職務,且從事物業管理工作滿10年的人員,可免試《物業管理基本制度與政策》、《物業經營管理》2個科目,只參加《物業管理實務》、《物業管理綜合能力》2個科目的考試。

考試周期

考試成績實行2年為一個周期的滾動管理辦法,參加全部4個科目考試的人員必須在連續兩個考試年度內通過全部科目;免試部分科目的人員必須在一個考試年度內通過應試科目。

培訓課程

《物業管理基本制度與政策》、《物業管理實務》、《物業管理綜合能力》、《物業經營管理》,總計四門課程。

考試大綱

物業管理基本制度與政策考試大綱

第一章 物業管理概述
(一)考試目的
本部分的考試目的是測試應考人員對物業管理的作用、特徵和《物業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核心內容的掌握程度,以及對我國物業管理的產生、發展和制度建設的熟悉程度。
(二)考試基本要求
掌握:《條例》對物業管理的定位,《條例》的指導思想以及確立的基本法律關係。
熟悉:物業管理的基本特徵,物業管理在社會經濟中的地位和作用,《條例》確立的基本制度,《條例》涉及的主要問題。
了解:物業管理的產生和發展,我國物業管理制度建設的歷史沿革。

2011年註冊物業管理師考試2011年註冊物業管理師考試
(三)要點說明
1.《條例》對物業管理的定位
2.物業管理的特徵
3.物業管理的市場化特徵
4.市場原則作為物業管理活動的前提條件
5.我國物業管理的產生和發展
6.我國改革開放前城鎮住房制度的主要特徵
7.物業管理在社會經濟中的地位和作用
8.我國物業管理制度建設的歷史沿革
9.政府在我國物業管理髮展中的特殊地位
10.《條例》頒布前物業管理制度建設的主要特點
11.《城市新建住宅小區管理辦法
12.《條例》頒布後物業管理制度建設的主要特點
13.《條例》的指導思想
14.《條例》創設的法律制度及其內容
15.《條例》的主要內容
16.《條例》法責壬的特點
17.《條例》確立的基本法律關係

第二章 物業管理服務
(一)考試目的
本部分的考試目的是測試應考人員對物業管理服務特點、內容,物業服務收費、物業使用和維護等有關政策的掌握程度,以及對物業管理服務標準、物業服務收費、(前期)物業服務契約的理解、熟悉程度和套用能力。
(二)考試基本要求
掌握:物業管理服務的特點、物業管理服務的內容、物業服務成本的構成、包乾制和酬金制收費形式,(前期)物業服務契約的主要內容、物業使用和維護的有關規定。
熟悉:普通住宅小區物業管理服務的標準,前期物業服務契約的特徵和時效,物業管理企業維護秩序的方式,物業管理企業在安全事故中的法律義務。了解:物業管理企業的安全防範協助義務,利用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進行經營活動的有關規定。
(三)要點說明
1.物業管理服務的特點
2.物業管理服務的內容
3.物業服務契約約定以外的服務
4.物業管理服務標準
5.物業服務收費的原則
6.物業服務收費的定價形式
7.物業服務費用的計費方式
8.物業服務費用的成本構成
9.實行酬金制的物業管理企業的義務
10.物業服務費的繳納和督促
11.物業管理企業代收代交各項公用事業費用的規定
12.物業服務契約的主要內容
13.物業管理資料的移交
14.前期物業服務契約的主要
17.物業管理企業的義務
18.物業管理企業的責任
19.物業使用和維護的相關法律規範
20.利用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進行經營的相關規定
21.業主裝飾裝修房屋的規範

第三章 物業管理的基本制度
(一)考試目的
本部分的考試目的是測試應考人員對業主大會、業主公約、前期物業管理招投標、物業承接查驗、物業管理企業資質管理、物業管理從業人員職業資格和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等七項制度的掌握程度,以及對相關政策必要性和具體內容的理解、熟悉程度和套用能力。
(二)考試基本要求
掌握:業主大會的職責和表決規則,業主委員會的職責,業主(臨時)公約的內容和法律效力,前期物業管理招投標的強制性規定,物業承接查驗制度的現實意義,各資質等級物業管理企業的條件,物業管理師考試註冊規定,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交存與使用。
熟悉:業主的權利和義務,業主臨時公約應具備的主要條款,前期物業管理招投標的意義和原則,應移交的物業管理資料的範圍,物業保修的法律規定,物業管理企業資質管理的必要性,物業管理師應具備的執業能力,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範圍、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代管單位的義務,挪用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法律責任。了解:籌備成立業主大會的工作內容和程式,業主委員會委員的資格條件,物業管理招標檔案的內容,物業管理招投標的評標規則,物業承接查驗的主要內容,物業管理企業資質的申報程式,物業管理從業人員的職業道德.
(三)要點說明
1.業主的權利
2.業主的義務
3.業主大會的組成
4.業主大會的性質
5.成立業主大會的限制和選擇
6.業主大會的籌備
7.籌備業主大會的工作要求
8.業主大會的成立
9.業主大會的職責
10.召開業主大會臨時會議的三種情況
11.業主大會的表決規則
12.業主委員會的性質
13.業主委員會的職責
14.業主委員會的備案
15.業主委員會委員的資格條件
16.業主委員會委員的資格終止
17.業主委員會會議的規範
18.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的限制性要求
19.業主公約的性質
20.業主公約的主要內容
21.業主公約的特殊作用
22.業主公約的法律效力
23.業主臨時公約的特殊主體
24.業主臨時公約的內容
25.業主臨時公約的違約責任
26.《條例》關於業主臨時公約的規定
27.業主使用物業應當遵守的規則
28.前期物業管理招投標的原則
29.前期物業管理招投標的特殊性
30.前期物業管理招投標的強制性規定
31.前期物業管理招標檔案的內容
32.物業管理招標的備案
33.物業管理投標檔案的內容
34.物業管理招標程式規則
35.物業管理評標專家名冊
36.物業管理評標委員會
37.物業管理招投標的中標和備案
38.違反前期物業管理招投標規定的法律責任
39.我國實行物業承接查驗制度的現實性
40.物業承接查驗的內容
41.建設單位應當移交的物業管理資料
42.物業的保修責任
43.房屋的保修範圍和期限
44.物業管理企業資質管理的必要性
45.物業管理企業的資質等級
46.《條例》關於不同資質等級企業承接項目的規定
47.資質證書的頒發和管理
48.物業管理企業資質等級的核定
49.物業管理企業違規行為的行政處罰
50.物業管理職業道德的主要內容
51.建立物業管理人員職業資格制度的現實性
52.物業管理師資格考試
53.物業管理師的註冊
54.物業管理師的繼續教育
55.物業管理師的執業能力
56.物業管理師的執業範圍
57.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作用
58.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種類
59.商品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交存方式
60.售後公有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交存方式
61.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使用
62.禁止從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中列支的費用
63.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代收代管單位的義務
64.財政部門的監管職責
65.挪用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法律責任

第四章 房地產相關制度與政策

(一)考試目的
本部分考試目的是測試應考人員對與物業管理密切聯繫的房地產相關制度和政策的掌握程度。
(二)考試基本要求
掌握:房地產領域的現行法規體系,《住宅質量保證書》、《住宅使用說明書》的要求和主要內容,,商品房預售和現售的條件,商品房銷售契約的主要內容,房屋租賃契約的主要條款,房地產中介服務的內容,房地產抵押的程式,房地產權屬登記的種類。
熟悉:房地產開發項目的規劃設計管理,工程竣工驗收備案制度,房地產項目轉讓條件和程式,房屋租賃登記,房地產中介服務管理的內容,房地產抵押登記,房地產權屬登記程式,城市異產毗連房屋管理的規定。
了解:施工許可證制度,禁止轉讓房地產的規定,商品房銷售爭議的解決規則,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的管理、抵押房地產的處分原則,公有住宅售後維修養護管理的規定。
要點說明
1.房地產領域的現行法規體系
2.房地產開發項目的規劃設計管理
3.城市規劃與房地產開發項目的關係
4.房地產開發項目管理應遵循的制度
5.建築工程質量管理制度
6.房地產開發的施工許可證制度
7.工程竣工驗收備案制度
8.房地產項目轉讓的條件
9.房地產項目轉讓的程式
10.禁止房地產轉讓的規定
11.商品房預售的條件
12.商品房現售的條件
13.商品房銷售契約的主要內容
14.《住宅質量保證書》的要求和主要內容
15.《住宅使用說明書》的要求和主要內容
16.房屋租賃契約的主要條款
17.禁止房屋租賃的規定
18.房屋租賃登記備案
19.設立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應具備的條件
20.房地產中介服務契約的主要內容
21.房地產中介活動中禁止的行為
22.房地產抵押程式
23.不得設定抵押權的房地產
24.房地產抵押契約
25.房地產抵押登記
26.房地產權屬登記的種類
27.房地產權屬登記的要求
28.房地產權屬登記管理制度的種類
29.房地產權屬登記的特殊性
30.房屋權屬證書的種類
31.房屋權屬登記程式
32.異產毗連房屋及其使用規則
33.危險房屋造成損害事故的法律責任
34.公有住宅售後的維修養護責任

物業管理師管理實務考試大綱

第一章 物業管理企業的設立和組織機構
(一)考試目的
本部分的考試目的是測試應考人員對物業管理企業類型、特徵、設立程式、內部組織機構設定以及物業管理相關法規等知識的掌握程度和綜合運用能力。
(二)考試基本要求
掌握:物業管理企業的設立程式,物業管理企業的組織機構及其職能。
熟悉:物業管理企業主要特性、組織結構形式,物業管理企業資質管理制度
了解:物業管理企業主要類型,物業管理企業組織結構設計的要求和主要影響因素。
(三)要點說明
1.物業管理企業的類型及特徵
2.物業管理企業的常見模式
3.物業管理企業的設立程式
(1)工商註冊登記
(2)資質管理
4.物業管理企業的組織形式與機構設定(1)物業管理企業的組織形式

(2)物業管理企業組織機構設定的影響因素
(3)物業管理企業組織機構設定的要求
(4)物業管理企業職能機構及其職責

第二章 物業管理招標投標
(一)考試目的
本分的考試目的是測試應考人員對物業管理招標投標相關法規和物業管理招投標內容、步驟、要求,以及物業管理方案編寫等知識的掌握程度和綜合運用能力。
(二)考試基本要求
掌握:物業管理招標投標相關法規,物業管理招、投標的內容、步驟和要求,物業管理投標檔案及方案的編寫。
熟悉:物業管理招標的條件和程式,投標的策略和技巧。
了解:物業管理招標投標的基本要求與原則。
(三)要點說明。
1.物業管理招標投標及其特點
2.物業管理招標投標的原則與要求
3.物業管理招標投標的策劃與實施
4.物業管理招標的類型
5.物業管理招標的方式
6.物業管理招標的內容
7.物業管理招標的條件與程式
8.物業管理投標的條件
9.物業管理投標的程式
10.物業管理投標的策略技巧
11.制定物業管理方案
(1)制定物業管理方案的一般程式
(2)制定物業管理方案的要求
(3)物業管理方案的基本內容
(4)制定物業管理方案的要點及方法

第三章 物業管理契約
(一)考試目的
本部分的考試目的是測試應考人員對前期物業服務合伺和物業服務契約的主要內容以及契約的訂立、履行、終止等相關知識的掌握程度和綜合運用能力。
(二)考試基本要求
掌握:前期物業服務契約和物業服務契約的主要內容和區別。
熟悉:簽訂前期物業服務契約及物業服務契約的注意事項,業主公約和臨時業主公約的制訂與宣傳。
了解:契約要約與承諾,契約簽訂的基本原則,有效契約的構成要件,其他物業管理契約。
(三)要點說明
1.契約的有關知識
2.前期物業服務契約
(1)前期物業服務契約及其主要內容
(2)簽訂前期物業服務契約的注意事項
3.物業服務契約
(1)物業服務契約與前期物業服務契約的主要區別
(2)物業服務契約的終止
4.業主公約和臨時業主公約
5.其他物業管理相關契約

註:以上信息僅供參考,具體考試信息以人事局網站發布信息為準。本文來自:中國物業教育網(http://www.pmedu.net)『學習改變人生,做成功物業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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