濰坊市教育局等部門關於加快學前教育改革與發展的意見

鄉鎮人民政府的財政預算也要安排發展學前教育的經費,主要用於鄉鎮中心幼稚園的建設和幼兒教師工資的發放。 各級教育部門要加強對社會力量舉辦幼稚園保育、教育工作的指導和監督,規範辦園行為,保證辦園的正確方向。 16.教育部門要建立社區和家長參與幼稚園管理和監督的機制,建立科學的評價體系,加強對幼稚園教育實驗和科研的管理和指導。

濰坊市人民政府辦公室轉發市教育局等部門關於學前教育、經常性助學活動、進城務工就業農民子女基礎教育工作三個意見的通知
發文單位:濰坊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文 號:濰政辦發[2003]192號
發布日期:2003-12-25
執行日期:2003-12-25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屬各開發區管委會,市政府各部門、直屬機構,各有關單位:
二OO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關於加快學前教育改革與發展的意見
根據《國務院辦公廳轉發教育部等部門(單位)關於幼兒教育改革與發展指導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3]13號)和《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省教育廳等部門(單位)關於學前教育改革與發展的意見的通知》(魯政辦發[2003]100號)精神,結合我市實際,就加快學前教育改革與發展提出如下意見:
一、全市學前教育改革與發展的目標
1.全市學前教育改革的總目標是:到2010年,形成以政府舉辦幼稚園為骨幹和示範,以社會力量興辦幼稚園為主體,公辦與民辦學前教育相結合的發展格局。在城市,逐步建立以社區為基礎,以實驗(示範)性幼稚園為中心,多種辦學形式相結合的學前教育服務網路;在農村,形成以縣(市、區)實驗幼稚園為示範,以鄉鎮中心幼稚園為骨幹,以村級辦園為主體、個人辦園為補充的發展格局。
2.全市學前教育事業發展的總目標是:到2007年,全市學前三年兒童受教育率達到85%以上,學前一年兒童受教育率達到98%以上。到2010年,全市學前三年兒童受教育率達到90%以上,學前一年兒童受教育率達到100%。全面提高0至6歲嬰幼兒家長及看護人員的科學育兒能力。
二、切實履行政府職責,進一步完善學前教育管理體制
3.堅持實行“地方政府負責,分級管理、有關部門分工負責”的學前教育管理機制。各級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轄區內學前教育工作,統籌制定學前教育發展政策和規劃,並組織實施。縣級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幼稚園布局調整、公辦幼稚園建設和各類幼稚園的管理,辦好實驗幼稚園。城市街道辦事處負責宣傳科學育兒知識,指導家庭開展早期教育,提供活動場所和設備、設施,籌措經費,組織志願者開展義務服務;鄉鎮人民政府承擔發展農村學前教育的責任,負責規劃建設與鄉鎮人口相適應的幼稚園,協調各村民委員會合理調整幼稚園布局,舉辦鄉鎮中心幼稚園,籌措經費,改善辦園條件。充分發揮村民自治組織在發展學前教育中的作用。各級人民政府都有維護幼稚園的治安、安全和合法權益的責任。
4.教育部門是學前教育的主管部門,要認真貫徹學前教育的方針、政策,制定學前教育事業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負責幼稚園的業務指導,制定相關標準,實行分類定級管理,向有關部門提出對幼稚園收費標準的意見;建立幼兒教育督導和評估制度;培養和培訓各類幼稚園的園長、教師,建立園長、教師考核和資格審定製度。指導和推動家庭早期教育;與衛生部門合作,共同開展0至6歲嬰幼兒家長的科學育兒指導。衛生部門負責擬訂有關幼稚園衛生保健方面的規章制度,監督和指導幼稚園衛生保健業務工作,負責對0至6歲嬰幼兒家長進行兒童衛生保健、飲食營養、生長發育等方面的指導。
價格主管部門會同教育部門和財政部門,根據生均培養成本、當地經濟發展水平、居民承受能力等提出公辦幼稚園收費意見,按照收費管理許可權,報同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執行;民辦幼稚園要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根據辦園成本合理確定收費標準,報收費管理部門備案並公示。
建設部門和規劃部門要會同教育部門在城鎮規劃中合理確定幼稚園的布局和位置,在城鎮改造和城市小區建設過程中,要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規劃和建設與居住人口相適應的幼稚園。要發揮市場機製作用,調動各種資源興辦學前教育,可採取面向社會公開招標的辦法舉辦幼稚園。對由房地產開發企業投資興辦的幼稚園,由開發商與小區業主等按照國家及省有關規定商議幼稚園的經營辦法,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改變用途,也不得收取國家規定以外的費用。
民政部門要把發展學前教育作為城市社區教育的重要內容,與教育部門共同探索依託社區發展學前教育的管理機制和有關政策,做好公民個人舉辦幼稚園的法人登記工作。
勞動保障部門要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組織好幼兒教師參加社會保險,保障幼兒教師隊伍的穩定及其合法權益。要解決農村幼兒教師老有所養問題,解除農村幼兒教師的後顧之憂。人事、編制部門要會同教育部門、財政部門嚴格執行幼稚園教職工的編制標準,加強對幼兒教師編制的管理,做好幼稚園的事業法人註冊登記工作。
充分發揮各級婦女兒童工作委員會和婦聯組織的作用,推動學前教育事業健康發展。
三、完善經費投入體制,多渠道籌措經費,保障學前教育健康發展
5.繼續堅持“誰辦園誰出錢,誰受益誰負擔”的原則,建立財政支持、舉辦者投資、幼兒家長繳費、社會捐資、幼稚園自籌等多元投資機制。
各級人民政府要加大對學前教育的投入,做到逐年增長。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性學前教育經費要保障公辦幼稚園正常運轉,保證教職工工資按時足額發放,保證實驗幼稚園建設和師資培訓等業務活動正常進行,扶持和發展農村學前教育事業。鄉鎮人民政府的財政預算也要安排發展學前教育的經費,主要用於鄉鎮中心幼稚園的建設和幼兒教師工資的發放。
6.企事業單位和村民委員會、個人舉辦的幼稚園,由舉辦單位或個人負責籌措園舍建築、設備購置、內部配套建設、教職工工資福利以及正常的辦公等所需要的經費。
7.採取措施確保低收入家庭和流動人口的子女享有接受學前教育的機會。對社會福利機構、流浪兒童救助保護機構中的適齡兒童,幼稚園要根據實際情況給予照顧,有關費用予以減免。
8.幼稚園的收費要專款專用,全部用於辦園所需,任何部門不得統籌、截留、擠占和挪用。
四、加強管理,深化改革,推動學前教育事業持續發展
9.各級人民政府要繼續辦好公辦幼稚園,不得借轉制之名停止或減少對公辦幼稚園的投入,不得出售或變相出售公辦幼稚園和鄉鎮中心幼稚園,已出售的要限期收回。公辦幼稚園轉制必須經省級教育部門審核批准。
10.積極鼓勵和提倡社會各方面力量採取多種形式舉辦幼稚園。社會力量舉辦的幼稚園,在審批註冊、分類定級、教師培訓、職稱評定、表彰獎勵等方面與公辦幼稚園具有同等地位。各級教育部門要加強對社會力量舉辦幼稚園保育、教育工作的指導和監督,規範辦園行為,保證辦園的正確方向。
11.加強對企事業單位幼稚園的管理。企業在分離社會職能及事業單位轉制後,可以繼續舉辦幼稚園,也可將企事業單位辦園資產整體無償劃撥給當地教育部門統籌管理,但不得將幼稚園挪作他用。要通過聯辦、承辦、國有民辦、民辦公助、股份合作等辦園體制改革,提高辦園效益和活力。實施辦園體制改革要保證國有資產不流失,保育、教育質量不下降,廣大幼兒教師合法權益受到保障、整體素質得到提高。
12.農村幼稚園布局調整要按照“就近入園、擴大規模,大村獨辦、小村聯辦”的原則,最佳化學前教育資源配置,擴大辦園規模,提高辦園效益。中國小布局調整後空餘的校舍,要優先用於舉辦幼稚園,並積極穩妥地推進農村聯合辦幼稚園。
13.縣級以上教育部門負責審批幼稚園的舉辦資格,頒發辦園許可證,並定期覆核審驗。價格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負責向已取得辦園許可證並辦理登記手續的幼稚園頒發收費許可證、提供行政事業性收費專用票據。未取得辦園許可證和未辦理登記手續,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舉辦幼稚園。教育部門要會同有關部門按照國家規定,採取有力措施取締非法舉辦的幼稚園。
14.禁止在幼稚園從事違背教育規律的實驗和活動。任何部門到幼稚園進行的各類登記、檢查和要求幼稚園參加的大型活動,必須徵得同級教育部門的同意。嚴禁組織幼稚園參加與保育教育工作無關的商業性慶典、演出等活動。
幼稚園不得以開辦實驗班、特色班和興趣班等為由,另外收取費用。
五、全面實施素質教育,提高學前教育質量
15.幼稚園要認真貫徹原國家教委《幼稚園工作規程》和教育部《幼稚園教育指導綱要(試行)》,積極推進學前教育改革,全面實施素質教育。
16.教育部門要建立社區和家長參與幼稚園管理和監督的機制,建立科學的評價體系,加強對幼稚園教育實驗和科研的管理和指導。充分利用幼稚園和社區的資源優勢,面向家長開展多種形式的早期教育宣傳和指導,促進幼兒親職教育質量的不斷提高。
17.市、縣級實驗(示範)幼稚園分別由市、縣級教育部門組織評審認定,實行動態管理。要充分發揮實驗(示範)幼稚園及鄉鎮中心幼稚園在貫徹學前教育法規、傳播科學教育理念、開展教育科學研究、培養培訓師資和指導家庭早期教育等方面的示範、輻射作用,形成以市、縣、鄉各級實驗(示範)幼稚園為中心,覆蓋各級各類幼稚園的指導和服務網路。
六、加強師資隊伍建設,努力提高幼兒教師素質
18.認真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依法保障幼兒教師在進修、評選先進、專業技術職務評聘、工資、社會保險等方面的合法權益,穩定幼兒教師隊伍。
農村幼兒教師的聘用、考核、辭退等由縣市區教育部門主管。公辦幼兒教師的工資與中國小教師同等待遇;要認真落實農村幼兒教師工資,並做到按時發放。社會力量舉辦的幼稚園依法保障教職工的工資、福利待遇,並為教職工繳納社會保險。
19.按照教育部《中國小教師繼續教育規定》的要求,將幼兒教師的培訓納入當地中國小教師繼續教育規劃。用5年的時間,使全市95%的幼兒教師達到國家規定的學歷標準,40%以上的教師擁有大專以上學歷。在保證幼兒師範學校畢業生到幼稚園任教的同時,鼓勵其他大中專畢業生到幼稚園任教。
20.要依據《教師資格條例》的有關規定,實行幼稚園園長、教師資格準入制度,嚴格實行持證上崗。縣市區教育行政部門負責選拔有管理能力的優秀幼兒教師擔任鄉鎮中心幼稚園園長和鄉鎮幼教輔導員。要實行教師聘任制,建立激勵機制,提高教師隊伍的素質和水平。
七、加強領導,保證學前教育改革與發展的順利進行
21.各級人民政府要加強對學前教育工作的領導,建立學前教育工作聯席會議制度,研究解決學前教育改革和發展中的熱點、難點問題,把學前教育工作作為考核各級人民政府教育工作的重要內容。
22.各級教育部門要配備專兼職行政管理、教研科研和督導人員,負責對當地學前教育的指導和管理。
23.各級人民政府要採取優惠政策,保證幼稚園的公用事業費(煤、水、電、供熱、房租等費用)按中國小的標準收繳。新建、改建、擴建幼稚園按照中國小校建設減免費用的有關規定減免相關費用。
24.建立學前教育督導制度,堅持督政與督學相結合。制定學前教育工作督導評估標準,把學前教育事業發展、學前教育質量、學前教育經費投入與籌措、幼兒教師待遇等列入各級政府教育督導內容,積極開展對學前教育熱點、難點問題的專項督導檢查。
各級政府教育督導部門和教育行政部門要定期對各類幼稚園的保育、教育質量和管理水平進行督導和評估,並將評估結果向社會公示,接受社會和家長的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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