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門高等法院

澳門高等法院

高等法院由院長和6名法官組成。 分庭由3名法官組成,全會最少須有5名法官才能運作。 目前高等法院只有1名院長及4名法官。

概述

澳門高等法院原址澳門高等法院原址
澳門高等法院,澳門的第二審法院和複審法院,也是現時澳門法院系統中等級最高的法院。根據1991年“澳門司法組織綱要法”及1992年“澳門司法組織新規章”設定,1993年4月開始投入運作。
除抗訴問題,尤其是對違反基本權利的抗訴仍受葡萄牙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和憲法法院的制約外,實際上已廣泛行使終審法院的權力,審理對澳門其他法院裁判的各類抗訴案件。同時亦審理法律規定的由其管轄的一審案件。
高等法院由院長和6名法官組成。它以全會和分庭的形式運作。分庭由3名法官組成,全會最少須有5名法官才能運作。目前高等法院只有1名院長及4名法官。高等法院包括兩個專門分庭:一為具有一般審判權的分庭,一為具有行政,稅務及海關審判權的分庭。經葡國總統頒布法令,1999年6月起該院開始行使終審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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