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門特別行政區法官委員會

澳門特別行政區[1] 法官委員會為法院司法官及司法輔助人員的管理及紀律機關。 法官委員會的組成包括:終審法院院長,並由其擔任主席;由推薦法官的獨立委員會推薦並由行政長官委任的兩名社會人士及由法院司法官選出的兩名法官。委員的任期為三年,並得續任。 主席可行使《司法官通則》及《法官委員會內部規章》內所指的一切許可權。 法官委員會下設一辦事處,以協助處理委員會日常事務。

運作

澳門特別行政區 法官委員會按其內部規章的規定運作。

職權

法官委員會有許可權:

建議法院司法官的免職、因無能力而退休及科處強迫退休或撤職處分,或終止以契約方式聘任或以定期委任方式任用的法官提供服務;

提起法院司法官因無能力而退休的程式;

對法院司法官採取紀律行動,但不影響(1)項規定的適用;

評核法院司法官的工作;

給予許可,監管不在方面的事宜,編年資表,並對法院司法官作出其他管理行為;

就第一審法院法官及處於待安排工作狀況的法院司法官,作出在法院內工作的安排;

指定組成合議庭的法官;

指定第一審法院法官的代任人;

依法指定法官以兼任職務,並決定由其負責的案件種類;

依法命令並定出有關簡易刑事訴訟程式卷宗的分發;

命令對法官進行查核、項目調查及全面調查,以及在此等情況下指定查核員;

就獲指定為查核員的法院法官及其秘書的酬勞依法提出建議;

審議由法院院長及監管辦事處的法官編制的部門工作狀況的年度報告書;

對《司法組織綱要法》及《司法官通則》的法案發表意見;

研究並建議採取立法或行政措施,以提高司法體系的效率及改善該體系;

就法院司法官所穿著的法袍式樣提出建議;

評核司法輔助人員的工作,並對其採取紀律行動;

審議對其主席的不可提出司法申訴的決定提起的抗訴;

依法安排委員會委員的選舉;

通過內部規章及查核規章,並命令將之公布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

通過委員會的預算提案;

行使法律賦予的其他許可權。

1.

建議法院司法官的免職、因無能力而退休及科處強迫退休或撤職處分,或終止以契約方式聘任或以定期委任方式任用的法官提供服務;

2.

提起法院司法官因無能力而退休的程式;

3.

對法院司法官採取紀律行動,但不影響(1)項規定的適用;

4.

評核法院司法官的工作;

5.

給予許可,監管不在方面的事宜,編年資表,並對法院司法官作出其他管理行為;

6.

就第一審法院法官及處於待安排工作狀況的法院司法官,作出在法院內工作的安排;

7.

指定組成合議庭的法官;

8.

指定第一審法院法官的代任人;

9.

依法指定法官以兼任職務,並決定由其負責的案件種類;

10.

依法命令並定出有關簡易刑事訴訟程式卷宗的分發;

11.

命令對法官進行查核、項目調查及全面調查,以及在此等情況下指定查核員;

12.

就獲指定為查核員的法院法官及其秘書的酬勞依法提出建議;

13.

審議由法院院長及監管辦事處的法官編制的部門工作狀況的年度報告書;

14.

對《司法組織綱要法》及《司法官通則》的法案發表意見;

15.

研究並建議採取立法或行政措施,以提高司法體系的效率及改善該體系;

16.

就法院司法官所穿著的法袍式樣提出建議;

17.

評核司法輔助人員的工作,並對其採取紀律行動;

18.

審議對其主席的不可提出司法申訴的決定提起的抗訴;

19.

依法安排委員會委員的選舉;

20.

通過內部規章及查核規章,並命令將之公布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

21.

通過委員會的預算提案;

22.

行使法律賦予的其他許可權。

委員名單

主席: 岑浩輝

委員: 何偉寧

唐曉峰

許輝年

林綺濤

組成

1) 法官委員會由下列委員組成:

a) 終審法院院長,並由其任主席;

b) 由推薦法官的獨立委員會推薦並由行政長官委任的兩名社會人士;

c) 由法院司法官選出的兩名法院司法官。

2) 上款c)項所指的法院司法官,其中一名為屬第一審法院法官職級的司法官,另一名為屬中級或終審法院法官職級的司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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