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門特別行政區復康事務委員會

(六)勞工事務局局長; (十)法務局局長; (十一)交通事務局局長;

職權

委員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協助制訂、計畫、協調及跟進關於殘疾的預防和有助殘疾人士復康及融入社會的政策;
(二)對旨在預防出現肢體、心理及社會殘疾的計畫及工作,尤指在社區教育工作及為市民新開設的服務項目提供意見;
(三)建議立法措施,並參與關於殘疾的預防和有助殘疾人士復康及融入社會的法規草案和具法律性質的行為的分析和擬訂工作;
(四)就為協助殘疾人士融入社群和積極參與,尤其是在消除障礙、防止歧視、推行社區復康計畫及促進社會共融等方面的政策和措施提供意見;
(五)就有助行政當局、非政府組織及其他民間實體之間針對殘疾的預防及有助殘疾人士復康和參與而進行的協調和合作提供建議;
(六)推動、協調或協助進行相關研究,從而最佳化資源,推行殘疾的預防及有助殘疾人士復康和參與的政策;
(七)製作委員會年度活動報告,並呈交行政長官審議;
(八)就主席委託委員會負責的其他事宜發表意見,並提出適當建議。

組成

委員會由下列成員組成:
(一)社會文化司司長,並由其擔任主席;
(二)社會工作局局長,並由其擔任副主席,如主席不在或因故不能視事,則替代主席的職務;
(三)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代表一名;
(四)民政總署管理委員會主席;
(五)衛生局局長;
(六)勞工事務局局長;
(七)教育暨青年局局長;
(八)土地工務運輸局局長;
(九)體育發展局局長;
(十)法務局局長;
(十一)交通事務局局長;
(十二)復康事務和相關領域組織或機構的最多十五名代表;
(十三)在社會工作和相關領域被公認為傑出的最多五名社會人士。
上指第(四)項至(十一)項的委員可由他人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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