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門普通管轄法院

澳門普通管轄法院是澳門行使一般審判權的第一審法院。即原有的澳門法區法院。現由4個法庭組成,每庭擁有1名法官。院長一職由4名法官輪流出任。可以以獨任庭和合議庭方式運作。

法律相關規定

根據第17/92/M號法令第23條規定,獨任庭由1名法官組成。而合議庭由負責案件的法官主持,並由該法官與澳門司法委員會每年預先指定的2名法官組成;但目前合議庭並未眞正組成。現有的合議庭是由4名法官中的3名輪流組成,由負責案件的法官出任合議庭主席。澳門普通管轄法院管轄所有未被法律賦予某一特定法院管轄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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