漢壽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一)協助縣政府領導審核或組織起草以縣政府、縣政府辦名義發布的公文。 (三)負責縣政府會議的會務,協助縣政府領導組織會議決定事項的實施。 (三)負責縣政府會議的會務,協助縣政府領導組織會議決定事項的實施。

單位名稱:漢壽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單位級別:正科級
辦公地址:體育路8號
職能職責
(一)協助縣政府領導審核或組織起草以縣政府、縣政府辦名義發布的公文。
(二)研究縣政府各部門和各鄉鎮(區)請示縣政府的問題,提出審核意見,報縣政府領導審批;負責縣政府值班工作,及時向縣政府領導報告重要情況,協助處理各部門和各鄉鎮(區)向縣政府反映的重要問題。
(三)負責縣政府會議的會務,協助縣政府領導組織會議決定事項的實施。
(四)根據縣政府領導的指示或辦理公文的需要,對縣政府部門間出現的爭議問題提出處理意見,報縣政府領導決定。
(五)督促檢查縣政府各部門和鄉鎮(區)對國務院的方針、政策以及對省政府、市政府、縣政府檔案、縣政府會議決定事項、縣政府領導重要指示的執行落實情況並跟蹤調研,及時向縣政府領導報告。
(六)督促、檢查、指導縣政府各部門和鄉鎮(區)的政務公開工作。
(七)協助縣政府領導組織處理需由縣政府直接處理的突發事件和重大事故。
(八)起草《政府工作報告》和縣政府領導的重要講話。
(九)根據縣政府領導的指示和縣政府的工作部署,對涉及全縣經濟建設、社會發展和改革開放等全局性工作的重大課題進行調查研究,及時反饋情況,提出建議。
(十)收集、整理、傳遞政務信息,為縣政府領導決策和指導工作提供信息服務;負責全縣政府系統辦公自動化建設的規劃及業務指導工作;主辦縣政府辦有關內刊。
(十一)組織辦理人大代表建議、政協委員提案;督促檢查縣政府各部門貫徹落實縣人大常委會決定、決議的情況。
(十二)負責縣政府機關大院行政事務、安全保衛和有關接待工作,為縣政府領導服務。
(十三)負責縣政府法制工作;對全縣政府法制工作進行規劃、指導、監督、協調和服務。
(十四)負責全縣城管創建工作,督導協調處理城區綜合管理和集中整治中出現的矛盾和問題。
(十五)負責全縣外事、僑務和無線電管理工作。
(十六)負責全縣民族宗教工作的管理,當好縣委、縣政府在民族宗教工作方面的參謀助手。
(十七)負責全縣電子政務工作的管理。
(十八)負責全縣食品安全綜合協調工作的管理。
(十九)辦理縣委、縣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一)秘書組
負責文電收發運轉、擬辦、分辦,有關發文的審核或文電的起草;負責縣長印章和縣政府、縣政府辦印章的使用、管理及縣政府頒發印章的刻制與傳送;負責縣政府辦文書檔案管理、機要通信和保密工作;負責全縣政府系統公文處理的業務指導和行政機關公文處理有關規定的貫徹落實;負責縣政府辦公自動化系統的規劃、建設和管理;負責縣直副科級以上行政事業單位行政印章制發的規格、式樣把關;負責以縣政府、縣政府辦名義的廣告、祝賀的歸口管理和報批工作。
(二)應急管理辦公室(漢壽縣人民政府值班室)
負責縣政府值班工作,及時報告重要情況,傳達和督促落實縣政府領導同志指示;組織開展應急預案體系建設,協助縣政府領導做好有關應急處置工作;承辦縣政府應急管理的文電、會務及其督查調研工作;承辦縣政府全體會議、常務會議、縣政府專題會議和縣政府召開的全縣性重要會議的會務組織、統籌安排縣政府領導同志的內事活動;承辦縣應急管理委員會交辦的其他事項。
(三)綜合信息調研組
負責收集、整理、傳遞政務信息;負責起草《政府工作報告》、縣政府領導重要講話和署名文稿及縣政府向中央、省、市的重要匯報材料和重要綜合性材料;負責編髮《漢壽政報》、《漢壽快訊》等內刊;牽頭組織全縣經濟社會發展重大課題的調查研究;參與全縣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重大規劃制定;組織和參與起草縣政府有關重要的政策性檔案;編寫《縣政府大事記》。
(四)督查室(漢壽縣人民政府督查室)
負責國務院、省政府、市政府、縣政府的重要決定、決策貫徹落實的督查和情況綜合;負責國務院、省政府、市政府、縣政府領導重要批示、交辦事項的督辦及落實情況的反饋;負責督促、檢查、指導全縣政府系統的政務公開工作;負責編髮《政令督查》。
(五)政工組
負責縣政府辦的幹部人事、機構編制、勞動和社會保障、思想政治等有關工作;負責縣政府辦及歸口單位的黨務工作;負責縣政府辦主任辦公會議、黨組會議的會務組織,承擔會議紀要的起草和有關決定事項的催辦落實;負責本辦離退休人員的管理工作。
(六)聯絡組
負責組織辦理人大代表建議和政協委員提案工作;督促檢查縣政府各部門貫徹落實人大常委會決定、決議的情況;聯繫人大、政協、民主黨派、工商聯等工作。
(七)城鎮組
負責制訂全縣城鎮管理工作的年度規劃和城建項目年度計畫,並分階段督導實施;負責縣城鎮工作綜合協調、指導和督辦;負責縣城鎮創建工作的組織協調與日常調度;負責小城鎮發展工作的綜合協調;負責城區各單位城管創建和建制鎮崗位目標管理責任制的制定和考核。
(八)法制組(漢壽縣人民政府法制辦)對全縣政府法制工作進行規劃、指導、監督、協調和服務,負責推進全縣依法行政的具體工作;組織起草或者審核縣政府規範性檔案,承辦縣政府交辦的規範性檔案修訂和解釋工作。負責承辦政府規範性檔案的清理、修改、廢止工作;承辦省市人大、政府交給縣政府的法規、規章和規範性檔案草案的徵求意見工作,並提出修改意見和建議;辦理各鄉鎮(區)人民政府(管委)和縣政府各部門規範性檔案的“三統一”登記工作;負責縣政府規範性檔案向縣人大常委會和市人民政府的備案呈報工作;負責落實行政執法責任制;指導行政執法部門改善行政執法活動;承擔行政執法監督的具體工作;負責重大具體行政行為的備案審查工作,依法監督糾正本級政府工作部門和下級政府作出的違法或者不當的行政行為;協調部門之間的行政執法中的矛盾和爭議;承辦縣政府的行政複議、行政應訴和行政賠償工作;負責縣政府法律顧問工作,承辦縣政府的法律諮詢事務;指導縣政府及其各部門對重大決策、具有法律意義的重大行政行為與簽定契約進行法律政策論證,並代理縣政府及其部門的法律事務;負責依法審查確認和規範行政執法主體資格;指導全縣行政執法隊伍建設,負責全縣行政執法證件的頒發和管理以及行政執法人員的考核培訓、資格認定;會同有關部門推進全縣行政執法體制改革工作,負責承辦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和相對集中行政許可權等工作;協同有關部門開展綜合執法試點;組織開展政府法制工作的宣傳教育、理論研究和情況交流;負責《漢壽縣人民政府公報》的編輯發行工作;承辦縣委、縣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九)民宗僑務組(漢壽縣外事僑務辦公室、漢壽縣民族宗教事務局)
貫徹執行黨和國家有關民族、宗教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規章,當好縣委、縣政府在民族宗教工作方面的參謀助手;開展民族、宗教政策、法規的宣傳教育工作,並監督貫徹執行;參與我縣少數民族專項貸款、專項資金和宗教活動場所維修項目計畫的綜合上報、分配和使用管理;配合有關部門做好民族鄉及民族聚居區的扶貧開發工作;負責民族統計工作,辦理民族成份的有關事宜;聯繫少數民族幹部,協助有關部門做好少數民族幹部的培養、教育和使用;依法保護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的權力,保護宗教教職人員履行正常的教務活動,保護宗教團體和宗教活動場所的合法權益;協助縣政府和有關部門及時處理民族、宗教方面的突發事件和影響社會穩定的民族、宗教問題;指導宗教團體開展同國際和台、港、澳地區宗教界的友好交往;指導鄉鎮民族宗教工作,加強同民族鄉及民族聚居區、宗教團體、場所的聯繫。
貫徹執行黨和國家外交、僑務以及港澳工作的方針、政策、涉外法律法規,以及縣委、縣政府關於外事、僑務工作的指示和決定;提出本縣外事、僑務工作規章制度和工作計畫的建議;檢查本縣各部門和各單位貫徹執行外事、僑務方針政策和涉外法律法規的情況;協助縣領導處理重要的涉外、涉僑事件;配合有關部門依法維護外商、華僑、華人、港澳同胞在漢壽投資者的合法權益,協助處理涉外、涉僑經濟糾紛;開展對外、對華僑華人、港澳同胞的宣傳工作和民眾性外事教育工作;協同有關部門審核本縣重要涉外、涉僑報導稿件和有關其他宣傳製品;配合和協助上級僑務部門開展華文教育工作;審核全縣因公出國(境)事項和報批工作;承辦縣領導邀請外國地方官員來訪事項和組織接待工作;指導全縣民間對外交流交往工作;協助縣委、縣政府組織建立漢壽縣對外友好協會,並做好日常工作;承辦華僑和港澳同胞來家鄉定居事項和管理工作,確認歸僑身份;依法保護歸僑、僑眷的合法權益,開展歸僑僑眷工作;統籌協調有關部門和社會團體開展的華僑、華人、港澳同胞工作;在中央對台工作方針政策指導下,通過僑務渠道開展對台工作。
(十)縣長熱線辦
負責宣傳縣委、縣政府的重要決策、決定;負責受理廣大人民民眾對縣政府及縣政府工作部門和各鄉鎮(區)人民政府(管委)的批評、意見和建議,並對受理情況進行反饋;負責受理廣大人民民眾對實行政務公開、公示制、承諾制的政府部門和社會公益部門的批評和意見;負責對民眾反映的跨地區、跨部門問題和突出的難點、熱點問題進行協調處理;負責對民眾的批評、意見和建議進行整理分析,及時呈報全局性、傾向性、苗頭性信息,為領導決策提供參謀意見;負責引導民眾依法行使權利;負責縣長熱線網路機構的聯繫、協調、指導、考核等工作。
(十一)後勤組
負責縣政府機關大院的規劃、建議、管理和後勤保障工作;負責縣政府、縣政府辦國有資產的管理;負責縣政府機關大院的創建和縣政府辦及歸口單位的計畫生育工作;負責縣政府辦及有關單位行政經費的預算、決算和財務開支的審核、呈報工作;負責縣政府及縣政府辦人員的調資工作;負責縣政府、縣政府辦信件和報刊的收發和縣政府會議室、縣政府辦會議室管理;負責縣政府機關大院的消防安全及機關大院的歸口單位的社會治安綜合治理、戶口管理工作;負責門衛的管理工作;負責縣政府、縣政府辦的有關接待工作。
(一)協助縣政府領導審核或組織起草以縣政府、縣政府辦名義發布的公文。
(二)研究縣政府各部門和各鄉鎮(區)請示縣政府的問題,提出審核意見,報縣政府領導審批;負責縣政府值班工作,及時向縣政府領導報告重要情況,協助處理各部門和各鄉鎮(區)向縣政府反映的重要問題。
(三)負責縣政府會議的會務,協助縣政府領導組織會議決定事項的實施。
(四)根據縣政府領導的指示或辦理公文的需要,對縣政府部門間出現的爭議問題提出處理意見,報縣政府領導決定。
(五)督促檢查縣政府各部門和鄉鎮(區)對國務院的方針、政策以及對省政府、市政府、縣政府檔案、縣政府會議決定事項、縣政府領導重要指示的執行落實情況並跟蹤調研,及時向縣政府領導報告。
(六)督促、檢查、指導縣政府各部門和鄉鎮(區)的政務公開工作。
(七)協助縣政府領導組織處理需由縣政府直接處理的突發事件和重大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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