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廣

湖廣

我們熟悉的“湖廣”一詞多出現在和清朝有關的歷史中。作為地名,主要指湖北、湖南二地。其實湖廣一詞的歷史可以上溯到元朝。湖廣或“湖廣行省”、“湖廣省”,為元朝和明朝時期直屬中國中央政府管轄的國家一級行政區。元朝時期的一級行政區湖廣等處行中書省的簡稱; 明朝時期的一級行政區湖廣承宣布政使司的簡稱。

基本信息

湖廣

湖廣

元朝

設湖廣行中書省,簡稱“湖廣”、“湖廣省”,轄長江以南、湖北、湖南大部、廣西海南全省、貴州大部、雷州半島明朝清朝的湖廣指湖北湖南。

湖廣

或“湖廣行省”、“湖廣省”,為元朝和明朝時期直屬中國中央政府管轄的國家一級行政區

明朝

設湖廣承宣布政使司,也簡稱“湖廣、“湖廣行省”、“湖廣省”,轄湖北、湖南和河南小部分。清朝設湖廣總督,轄湖南、湖北。

湖廣行中書省

全稱為湖廣等處行中書省,為元朝時直屬中央政府的一級行政區,簡稱“湖廣”或“湖廣省”,在當時曾被稱為鄂州行省,潭州行省,湖廣行省。

元朝至元十一年

(1274年)置荊湖等路行中書省,因擬取鄂州而別稱鄂州行省。十四年(1277年),並鄂州行省入潭州行省,治所長沙。十八年(1281年),遷省治到鄂州,治所武昌(今武漢武昌)。

湖廣行中書省

為全國的10個行中書省之一,轄境包括今長江以南、湖南大部、湖北部分,廣西、海南全省及 貴州大部、廣東雷州半島,下轄武昌、岳州常德澧州辰州、沅州、興國等30路。今湖北、湖南西部、陝西南部地區屬於四川行省管轄。

湖廣承宣布政使司

湖廣承宣布政使司,其他稱謂有“湖廣布政使司”、“湖廣布政司”,簡稱“湖廣”,民間簡稱“湖廣行省”或“湖廣省”,明朝時期直屬中央政府管轄的行政區,治所武昌(今武漢武昌),為明朝15個“布政使司”(即“承宣布政使司”,即當時的2京13省)之一,轄地為今湖北、湖南全境,下轄16個府。(武昌府、漢陽府、黃州府、承天府、辰州府、德安府、岳州府、荊州府、襄陽府、寶慶府鄖陽府、長沙府、常德府、衡州府、永州府、黎平府 )。

來歷

明代

長江以北、大別山、桐柏山以南的河南行省南部併入“湖廣”,長江不再成為行政區劃的界限;明初,兩廣與江西、湖南分開。由於廣西壯、黎、瑤三個民族反明起義猛烈,明朝皇帝朱元璋採用分而治之的辦法,把黎族聚居的海南及廣西門戶欽、廉州劃歸廣東

湖廣自古至今

有魚米之鄉的說法,“湖廣熟,天下足”首見於明代李釜源撰《地圖綜要》內卷:“楚故澤國,耕稔甚饒。一歲再獲柴桑,吳越多仰給焉。諺曰‘湖廣熟,天下足。’”清乾隆時還有過“湖南熟,天下足”的說法。當時包括長沙在內的整個湘北地區已是全國重要的糧食產地。

宋元時期

湖南的糧食生產雖有很大發展,但全國糧食產銷中心仍在江浙一帶,民間流傳有“蘇湖熟,天下足”的諺語。到明清時期江浙農村轉種棉花,成為全國棉紡織業中心,江浙糧食已不能自給,需從湖廣一帶輸入,“蘇湖熟,天下足”的諺語遂演變為“湖廣熟,天下足”的諺語,湖南地區的糧食產量有很大的增長。明代湖南糧食外運數量相當大,如1429年(宣德四年),“復支運法,乃令江西、湖廣、浙江民運糧二百二十萬石於淮安倉”。1472年(成化八年),定全國運京師糧共400萬石,其中湖廣、江西等地“南糧”324萬多石,占絕大部分。到明代後期長江下游的糧食多依靠湖廣等地供應,如安徽的徽州糧食“大半取於江西、湖廣稻以足食用也”。

糧食產量的增加

為糧食生產的商品化提供了前提條件。明初由於政府採取了招撫流亡、放還奴隸、勸課農桑等有利於經濟恢復的政策,全國人口迅速上升。1371年(洪武四年)國都南京的人口達20萬人。據明嘉靖《長沙府志》載,1391年(洪武二十四年)長沙府的人口達50.9l萬人,這在當時是個可觀的數字。清代前期,全國人口增長幅度更大,從1741-1790年(乾隆六年至五十五年)人口由一億多人增加到三億多人。由於人口的增長城市就業人數(工商業者)的擴大,要求農村提供更多的與城市人口增長比例相一致的商品糧。有不少地區特別是蘇州一帶人口密集地區出現了“本地所產米谷,不足供食用”的局面,不得不依靠商人從外地販運糧食來接濟。據《清史稿》記載,1775年(乾隆四十年)僅崇明一個縣就從外地運進糧食30餘萬石。因而長途販運糧食量劇增,全國各地之間形成了固定的糧食供應關係,出現了許多著名的糧食市場,長沙便是著稱於全國的米市。當時浙江、江蘇的糧食多仰給予江西、湖南、廣東等地。據《長沙縣誌》記載,早在康熙(1662-1722)末年,“浙江及江南蘇松等府地窄人稠,即在豐收之年,亦即仰食於湖廣”。其時,湘米年輸出在500萬石左右,故“湖廣熟,天下足”為全國人民所樂道。

同時

明清時期兩湖糧食的外運是中央朝廷和地方政府的一項重要任務,受到上至皇帝下至封疆大臣的高度重視。從明清《實錄》中查得兩朝共86年次的外運記載,涉及14個省區,計有江蘇、浙江、安徽、福建、廣東、廣西、貴州、河南、陝西、甘肅、四川、江西及京城,也就是說內地絕大部分地區與兩湖形成了糧食供銷關係。其中以長江下游江蘇、浙江、安徽等地區對兩湖糧食的依賴性最強,在86年次中占33年次,其次是貴州占15年次,再次是兩廣、福建占11年次。長沙在兩湖糧食供應中又占有重要地位。為了平糶和賑災,湖南府縣兩級普遍設立了常平倉,並規定了定額,據嘉慶《長沙府志》記載,1765年(乾隆二十九年)長沙府儲谷量達62359石,定額為12000石,溢額率達419.7%,是湖南省最高的。長沙府所轄各縣儲谷也達4.1—7.8萬石,在縣級常平倉中也是最多的。

湘米的大量外銷

長沙米市的興旺,是建立在農業生產發展的基礎上的。元末明初和明末清初都經歷了從農田荒廢到復耕中興的過程。1368年(洪武元年),明政府詔令“許民墾闢為己業,免徭役三年”;1395年(洪武二十八年)又詔令凡“洪武二十七年以後新墾田地,不論多寡,俱不起科”;宣宗(1426-1435)時更規定“墾荒田永不起科”。長沙府地方官吏忠實執行了這一政策。如洪武中,湘潭知縣王叔“政務休養,勸民耕種,不數年麻菽遍野,戶口倍增”;醴陵知縣黃彥正修舉廢墜,綜理合宜,招撫流移於列邑”;以致長沙地區農業生產恢復甚快並得到大規模發展。明嘉靖《長沙府志》載,1391年長沙全府已有官民田地、山塘共3.209萬頃64畝。

明末清初又重複了元末明初的情況

從明末清初戰亂到清康熙初年“三藩”叛亂,湖南土地大批拋荒。清政府自康熙開始採取封官的方法大力獎勵墾荒,如規定:“貢監生員民人墾地十二頃以上,試其文義通順者,以縣遠用;不能通曉者,以百總用。……一百頃以上,文義通順者,以知縣用,不能通曉者,以守備用”。對地方官吏則實行“有田功者升,無田功者黜”的政策。1665年(康熙四年),湖南長沙、衡州等屬,墾田3133頃16676畝,1667年增至3190頃50畝。上升趨勢一直延續到乾隆(1736-1795)年間,如1685年(康熙二十四年),湖南田地共13.8923萬頃81畝,至1766年(乾隆三十一年)增為31.2287萬頃98畝,81年間增加了一倍以上。據《清文獻通考》統計,自1685年(康熙二十四年)至1724年(雍正二年)39年間,全國增加田地.近76萬頃,增長12.5%,而湖南增加田近17萬頃,占全國增長田土的22.4%,增長率達122%以上。長沙地區的田土增長更為顯著,如瀏陽縣清初官民田地塘面積為3974頃62畝,1691年(康熙三十年)增至6941頃,到1738年(乾隆三年)增至8942頃48畝。可見,清政府獎勵墾荒的政策措施,對擴大耕地面積,恢復和發展農業生產,發揮了積極的作用。同時,地方政府適時採取一些減免賦稅的措施,也對促進農業發展起了一定作用。如1653年(清順治十年)湖南巡撫疏請減免瀏陽田賦,清廷準賦額減至53000擔。

明清時期

長沙農村的農田水利建設和農業生產技術都有所發展。明洪武間開築大石壩,溉田數千畝;萬曆間善化知縣唐源修築龜塘,袤延20餘里,蔭田數千畝;隨後知縣胡鋒又開築塞塘、蓉塘、車戎塘、谷塘等。成化(1465-1487)年間,寧鄉縣民謝宗璽等還捐資修築大陽壩,可灌田l萬頃。到清代長沙地區的農田水利建設又有發展,如1644年(順治元年),寧鄉縣雙江口、泉塘等地開始築堤建垸,先後建成同心圍、徐家洲等16垸;1720年(康熙五十九年),善化縣修築象鼻壩,可蔭田3乾余畝。又如寧鄉縣自乾隆以後,大力“鑿井挑塘,築壩蓄水,點滴不肯輕泄;沿河兩岸橫江累壩,架筒車汲灌”。耕作、施肥等農業技術也大有長進,水田、旱田各不相同。如水田施肥方法是“薅草坯燒火士,來青草拾牛豬狗糞,漚田池。栽插後,用石灰散布田中,能殺蟲、肥土。又或用棉枯、桐枯、菜枯及牛骨灰者。秋獲甫畢,即犁田蓄水,曰打白水,以七、八月為美,九、十月次之,有‘七金、八銀、九銅、十鐵’之諺”,以致“稻粳無滯穗,萑葦(野草)半歿枯”。山區旱田的施肥方法則是“三伏以鋤轉土覆蓋草於下,候雨過炎蒸腐之,以美疆土。一歲種菸,再歲種薯、蕎、粱、粟,三歲種芝麻”。從上述記載可以看出,長沙農村在清前中期,非常重視水利建設,施肥、保持土地肥力和山地輪作技術已相當先進,單位面積的糧食產量必然大大提高,高的可達“畝歲三石”。“湖廣熟,天下足”的美譽名不虛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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