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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錄用規則

總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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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了規範公務員錄用工作,保證新錄用公務員的基本素質,根據公務員法和《公務員錄用規定(試行)》,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各級機關錄用擔任主任科員以下及其他相當職務層次的非領導職務公務員。
第三條錄用公務員,堅持公開平等競爭、擇的原則,按照德才兼備的標準,採取考試與考察相結合的方法進行。
第四條錄用公務員,必須在規定的編制限額內,並有相應的職位空缺。
第五條錄用公務員,應當按照下列程式進行:
(一)編制錄用計畫、擬定錄用職位及職位條件;
(二)制定考試錄用實施方案;
(三)發布招考公告和招考簡章;
(四)報名與資格審查;
(五)考試(包括筆試、面試等);
(六)體檢;
(七)考察;
(八)公示;
(九)錄用審批或備案。
必要時,省公務員主管部門可以對上述程式進行調整。
錄用特殊職位的公務員,經省公務員主管部門批准,可以簡化程式。
第六條本省民族自治地方、民族鄉(鎮)以及縣級以上政府民族事務部門錄用公務員時,經省公務員主管部門批准,可依照法律和有關規定對少數民族報考者在學歷和職位設定條件等方面予以適當照顧。
第七條公務員主管部門和招錄機關應當採取措施,便利公民報考。

管理機構

第八條省公務員主管部門是本省公務員錄用的主管機關,負責全省公務員錄用的綜合管理工作。具體包括:
(一)貫徹國家有關公務員錄用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
(二)根據公務員法和公務員錄用規定,制定全省公務員錄用實施辦法;
(三)負責組織全省各級機關公務員的錄用;
(四)指導和監督市(州)以下各級機關公務員錄用工作;
(五)承辦中央公務員主管部門委託的公務員錄用有關工作。
必要時,省公務員主管部門可以授權市(州)公務員主管部門組織本轄區內公務員的錄用。
第九條市(州)以下各級公務員主管部門按照省公務員主管部門的授權與規定,負責本轄區內公務員錄用的有關工作。
第十條招錄機關按照公務員主管部門的要求,承擔本機關公務員錄用的有關工作。

錄用計畫

第十一條招錄機關根據職位空缺情況和職位要求,提出招考的職位、名額和報考資格條件,擬定和申報錄用計畫。
第十二條省級機關及其直屬機構的錄用計畫,由省級機關向省公務員主管部門申報,由省公務員主管部門審定。
第十三條市(州)級以下機關錄用計畫的申報程式和審批許可權,按如下規定辦理:
(一)縣(市、區)公務員主管部門對本級所屬部門及本縣(市、區)所轄鄉(鎮)的公務員錄用計畫進行初審後,綜合編制上報市(州)公務員主管部門審核;
(二)市(州)公務員主管部門對本級所屬部門和本市(州)所轄縣(市、區)的公務員錄用計畫進行審核後,綜合編制本市(州)公務員錄用計畫並上報省公務員主管部門審批;
(三)市(州)公務員主管部門根據省公務員主管部門審批確定的本市(州)公務員錄用計畫,分別下達給本級所屬部門和本市(州)所轄縣(市、區)。
第十四條申報公務員錄用計畫,應載明如下事項:
(一)招錄機關名稱、編制數、實有公務員數、空編數和擬錄用人數;
(二)擬錄用職位名稱、職位所需人數、職位類別及職位資格條件。
第十五條省公務員主管部門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制定招考工作方案。
市(州)公務員主管部門經授權組織本轄區公務員錄用時,其招考工作方案應當報經省公務員主管部門審核同意。
第十六條公務員主管部門依據招考工作方案,制定招考公告,統一向社會發布。招考公告應當載明以下內容:
(一)招錄機關、招考職位、名額、職位類別和報考資格條件;
(二)報名方式方法、時間和地點;
(三)報考需要提交的申請材料;
(四)考試科目、時間和地點;
(五)其他須知事項。
招考公告一經發布,各級公務員主管部門和各招考單位不得對公告內容自行變動。確需變動的,須經省公務員主管部門批准,並在公告相同範圍內予以公告。

報名審查

第十七條報考公務員,應當具備下列資格條件:
(一)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
(二)年齡為十八周歲以上,三十五周歲以下;
(三)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四)具有良好的品行;
(五)具有正常履行職責的身體條件;
(六)具有符合職位要求的工作能力;
(七)具有大專以上文化程度;
(八)省公務員主管部門規定的擬任職位所要求的資格條件;
(九)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前款第(二)、(七)項所列條件,經省公務員主管部門批准,可以適當調整。
公務員主管部門和招錄機關不得設定與職位要求無關的報考資格條件。
第十八條下列人員不得報考公務員:
(一)曾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
(二)曾被開除公職的;
(三)有法律規定不得錄用為公務員的其他情形的。
第十九條報考者不得報考與招錄機關公務員有公務員法第六十八條所列須進行任職迴避情形的職位。
第二十條報考者應當向招錄機關提交報考申請材料,報考者提交的申請材料應當真實、準確。
第二十一條公務員錄用考試的報名工作,由縣(市、區)以上公務員主管部門會同招錄機關統一組織。
資格審查工作由縣(市、區)以上公務員主管部門和招錄機關共同負責。招錄機關根據報考資格條件對報考申請進行審查,在規定時間內確認報考者是否具有報考資格。經審查符合規定資格條件的報考者,由省、市(州)公務員考試部門核發准考證。

考試

第二十二條公務員錄用考試,根據需要原則上每年進行一次,由省公務員主管部門或者其授權的市(州)公務員主管部門組織實施。
第二十三條公務員錄用考試採取筆試和面試的方式進行,考試內容根據公務員應當具備的基本能力和不同職位類別分別設定。
考試排名應按招考公告規定的方式確定,一般可以採取按一定的比例將筆試、面試成績合成的方式確定,採取其他方式的須經省公務員主管部門批准,並在招考公告中予以發布。
第二十四條筆試包括公共科目和專業科目。公共科目由省公務員主管部門按中央公務員主管部門的統一規定確定。專業科目經省公務員主管部門根據招錄機關的申報和招考職位的需要批准後設定。
筆試按省公務員主管部門制定的考試大綱和有關要求組織命題、考試、評卷。
第二十五條筆試結束後,招錄機關按照省公務員主管部門的規定,根據筆試成績由高到低確定面試人選。
面試由省公務員主管部門組織實施,也可以委託招錄機關或授權市(州)公務員主管部門組織實施。
面試的測評內容和測評方法,由省公務員主管部門規定。
實行面試考官資格制度,建立面試考官庫。面試應組成面試考官小組,面試考官小組由具有面試考官資格的人員組成,並採取隨機抽取的方式產生。面試考官資格的認定與管理,由省公務員主管部門負責。
第二十六條錄用特殊職位的公務員,經省公務員主管部門批准,可以採用其他測評辦法。

體檢考察

第二十七條體檢工作由省公務員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實施。省直機關公務員錄用的體檢工作,由省公務員主管部門會同招考單位組織實施;市(州)以下機關公務員錄用的體檢工作,在省公務員主管部門的授權下,由市(州)、縣(市、區)公務員主管部門會同招考單位組織實施。
第二十八條體檢對象按照招考公告規定的比例在考試合格者中按考試成績由高到低的順序確定。
體檢的項目、標準和程式依照國家、省統一規定執行。
體檢必須在市(州)以上公務員主管部門指定的縣(市、區)以上綜合性醫療機構進行。公務員主管部門、招考單位應與接受體檢任務的醫療機構簽訂契約。
體檢完畢,主檢醫生必須在審核各體檢項目的體檢結果後簽署合格或不合格的結論性意見並簽名,醫療機構加蓋公章,並由公務員主管部門對考生的體檢結果進行公示。
招錄機關或者報考者對體檢結果有疑問的,可按規定在公示期內向公務員主管部門提出復檢。必要時,市(州)級以上公務員主管部門可以另行指定醫院,要求體檢對象復檢。復檢原則上只進行一次,並以復檢結論為準。
第二十九條招錄機關按照省公務員主管部門的規定,根據招考公告在體檢合格者中按考試成績由高到低的順序等額確定考察人選,並對其進行報考資格複審和考察。
第三十條報考資格複審主要核實報考者是否符合規定的報考資格條件,確認其報名時提交的信息和材料是否真實、準確。
第三十一條考察內容主要包括報考者的政治思想、道德品質、能力素質、學習和工作表現、遵紀守法、廉潔自律以及是否需要迴避等方面的情況。
考察應組成考察組,考察組由兩人以上組成。考察組應廣泛聽取意見,做到全面、客觀、公正,並據實寫出考察材料。
第三十二條如有考生中途放棄、體檢或考察不合格者,則根據有關規定和考試成績從報考同一職位的合格者中從高分到低分依次遞補。遞補次數分別不超過兩次。如確有特殊情況不宜遞補,須經省公務員主管部門批准。
第三十三條招錄機關根據報考者的考試成績、體檢結果和考察情況,擇優提出擬錄用人員名單,經公務員主管部門審核後向社會公示。
公示時間為七天。公示內容包括招錄機關名稱、擬錄用人員姓名、性別、准考證號、畢業院校或者工作單位、監督電話以及省公務員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事項。
公示期滿,對沒有反映問題或者反映問題不影響錄用的,按照規定程式辦理審批或備案手續;對有嚴重問題並查有實據的,不予錄用;對反映有嚴重問題,但一時難以查實的,暫緩錄用,待查實並做出結論後再按有關程式決定是否錄用。
第三十四條省、市(州)、縣(市、區)各級招錄機關根據考試、體檢、考察、公示的結果提出擬錄用人員名單。
第三十五條被錄用人員應按公務員主管部門開出的錄用通知書的要求按時報到並辦理有關手續。
第三十六條新錄用的公務員試用期為一年。試用期內,由招錄機關對新錄用的公務員進行考察,並安排必要的培訓。試用期滿合格的,按有關規定由任免機關予以任職定級。
第三十七條新錄用公務員如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取消其錄用資格。
(一)不按錄用通知書規定的期限報到又無正當理由的;
(二)在試用期間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三)試用期考核不合格的;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省、市(州)、縣(市、區)各級機關取消錄用,按審批許可權分別報省公務員主管部門審批或市(州)公務員主管部門授權審批並報省公務員主管部門備案。

紀律監督

第三十八條公務員錄用工作要接受監督。公務員主管部門和招錄機關應當及時受理舉報,並按管理許可權處理。
第三十九條從事錄用工作的人員凡有公務員法第七十條所列情形的,必須實行迴避。
第四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公務員主管部門或授權的市(州)公務員主管部門,視情況分別予以責令糾正或者宣布無效;對負有領導責任和直接責任的人員,根據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給予處分或者調離錄用工作崗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按規定的編制限額和職位要求進行錄用的;
(二)不按規定的資格條件和程式錄用的;
(三)未經授權,擅自出台、變更錄用政策,造成不良影響的;
(四)錄用工作中徇私舞弊,情節嚴重的。
第四十一條從事錄用工作的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務員主管部門或所在單位,視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調離錄用工作崗位或者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泄露試題和其他考錄秘密信息的;
(二)利用工作便利,偽造考試成績或者其他招考工作有關資料的;
(三)利用工作便利,協助報考者考試作弊的;
(四)因工作失職,導致招考工作失誤並造成嚴重社會影響的;
(五)違反錄用工作紀律的其他行為。
第四十二條對違反錄用紀律的報考者,視情節輕重,分別給予批評教育,取消考試、考察和體檢資格,不予錄用或取消錄用等處理。其中,有舞弊等嚴重違反錄用紀律行為的,五年內不得報考公務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附則

第四十三條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機關(單位)錄用工勤人員以外的工作人員,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四十四條公務員錄用所需經費,列入當地政府財政預算,予以保障。
第四十五條本辦法由省公務員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四十六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我省關於公務員錄用的有關規定凡與本辦法內容相牴觸的,以本辦法為準。

網站內容

考試公告  

中共中央國務院2000年8月24日發布、2001年1月1日起施行的《國家行政機關公文處理辦法》,對公告的使用表述為:“適用於向國內外宣布重要事項或者法定事項”。其中包含兩方面的內容:一是向國內外宣布重要事項,公布依據政策、法令採取的重大行動等;二是向國內外宣布法定事項,公布依據法律規定告知國內外的有關重要規定和重大行動等。

考試大綱  

為便於報考者了解、準備和參加公務員考試,讓考生們能夠及時準確的了解報考的一些條件和規則。查看今年考試的最新信息。

考試政策  

中國國家政權機關、政黨組織和其他社會政治集團為了實現自己所代表的階級、階層的利益與意志,以權威形式標準化地規定在一定的歷史時期內,應該達到的奮鬥目標、遵循的行動原則、完成的明確任務、實行的工作方式、採取的一般步驟和具體措施。政策的實質是階級利益的觀念化、主體化、實踐化反映。政策具有以下特點:①階級性。是政策的最根本特點 。在階級社會中、政策只代表特定階級的利益,從來不代表全體社會成員的利益、不反映所有人的意志。②正誤性。任何階級及其主體的政策都有正確與錯誤之分。③時效性。政策是在一定時間內的歷史條件和國情條件下,推行的現實政策。④表述性。就表現形態而言,政策不是物質實體,而是外化為符號表達的觀念和信息。它由有權機關用語言和文字等表達手段進行表述。作為國家的政策,一般分為對內與對外兩大部分。對內政策包括財政經濟政策、文化教育政策、軍事政策、勞動政策、宗教政策、民族政策等。對外政策即外交政策。 政策是國家或者政黨為了實現一定歷史時期的路線和任務而制定的國家機關或者政黨組織的行動準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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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政資料 

以匯總政府工作和法規政策、社會時事熱點為主,歸納年度國內、國外大事,收集整理社會熱點的相關評論,加強考生對社會熱點的系統性認識。

每日練習  

針對行測的五個部分來做重點分析,每天更新相應的練習題和答案。讓考生在實踐中提高自己。

最新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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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名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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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測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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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試資料  

面試是一種經過組織者精心設計,在特定場景下,以考官對考生的面對面交談與觀察為主要手段,由表及里測評考生的知識、能力、經驗等有關素質的一種考試活動。面試是公務員考生最難過的一關。面試給考官和考生提供了進行雙向交流的機會,能使考官和考生之間相互了解,從而雙方都可更準確做出聘用與否、受聘與否的決定。

考試項目

公務員、事業單位、路轉稅、選調生、招警、鄉鎮公務員村官、政法幹警、軍轉乾、黨政公選、社會工作師、信用社教師、報關員。

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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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考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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