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教育學會

深圳市教育學會(SES)隸屬中國教育學會、廣東省教育學會,是深圳市民眾性教育學術團體、非營利性社會組織。其業務範圍主要是開展民眾性教育研究、教學改革實驗和學術交流、鑑定推廣教育科研成果、組織教育評價活動、開展國內外教育學術交流、承辦政府有關部門委託的項目及開展其他有關活動。教育學會的經費主要來源於會費、捐贈、政府資助等合法收入。

學會簡介

深圳市教育學會(SHENZHEN EDUCATION SOCIETY,縮寫SES)是深圳市民眾性教育學術團體,由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自願組成,是非營利性社會組織。本會是中國教育學會和廣東省教育學會的團體會員。
學會宗旨是:以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江澤民“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全面貫徹國家的教育方針,團結和組織我市有志於從事教育科學研究的廣大教育工作者,遵循“百花齊放,百家爭鳴”的方針,開展學術活動,研究教育的理論和實際問題,為促進我市教育改革與發展,繁榮社會主義教育科學,建立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教育體系,實現社會主義現代化做出貢獻。
學會接受深圳市教育局、深圳市民政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學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會名稱為深圳市教育學會(SHENZHEN EDUCATION SOCIETY,縮寫SES)。
第二條 本會是深圳市民眾性教育學術團體,由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自願組成,是非營利性社會組織。本會是中國教育學會和廣東省教育學會的團體會員。
第三條 本會宗旨是:以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江澤民“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全面貫徹國家的教育方針,團結和組織我市有志於從事教育科學研究的廣大教育工作者,遵循“百花齊放,百家爭鳴”的方針,開展學術活動,研究教育的理論和實際問題,為促進我市教育改革與發展,繁榮社會主義教育科學,建立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教育體系,實現社會主義現代化做出貢獻。
第四條 本會接受深圳市教育局、深圳市民政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會的駐地在深圳市。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會的業務範圍:
(—) 開展民眾性教育科學研究、教育教學改革實驗和學術交流活動;
(二) 為教育決策提供科學分析、信息反饋和諮詢意見;
(三) 普及教育科學知識,介紹國內外教育科學研究動向、優秀成果和教育教學改革經驗;
(四) 組織教育科學研究成果和教育教學改革實驗成果的鑑定與推廣;
(五) 開展業務諮詢、政策諮詢、法律諮詢和有關培訓活動;
(六) 組織教育評價活動;
(七) 承辦政府有關部門委託的項目;
(八) 開展國內外教育學術交流活動,加強與港、澳、台教育學術界的聯繫;
(九) 開展其他有關活動。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 本會採取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制。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 自願加入本會,擁護本會章程;
(二) 願意參與教育科學研究和教育改革實踐活動;
(三) 在本會的業務領域內有一定的影響。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 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 個人會員需由本會單位會員或一名理事推薦;
(三) 經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 個人會員填寫會員登記表,由本會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 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 參加本會組織的活動;
(三) 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 對本會工作提出批評、建議,進行監督;
(五) 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 遵守本會章程;
(二) 執行本會的決議;
(二) 維護本會合法權益;
(三) 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四) 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 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未經同意連續3年不交納會費,並無故不參加本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 制訂和修改章程;
(二) 選舉和罷免本會理事;
(三) 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 決定本會終止事宜;
決定本會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5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討論決定後,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登記機關同意。但提前或延期換屆一般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每屆任期5年,其職權是:
(—) 組織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 選舉或罷免會長、副會長、常務理事、秘書長;
(三) 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 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 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 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 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 制訂本會內部管理制度;
(十) 決定本會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過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時,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二、三、四、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常務理事會任期5年,其工作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時,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 堅持黨的基本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 聯繫民眾,作風民主,維護團結,廉潔奉公;
(三) 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四) 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任期年齡原則上不超過70周歲;
(五) 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5年,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要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代表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和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同意後,方可繼續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會會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本會法定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
(二) 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主持本會的重大工作事宜;
(四)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二十九條 本會辦事機構為秘書處。
第三十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秘書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 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其他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負責人選,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處理秘書處的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一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 會費;
(二) 捐贈;
(三) 政府資助;
(四) 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三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四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五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去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六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業務主管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七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八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九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管理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一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協定。
第四十二條 本會終止協定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三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查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 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接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經2002年10月 日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屆本會的理事會。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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