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公共廁所管理辦法

深圳市公共廁所管理辦法

深圳市公共廁所管理辦法於2013年7月19日公布,檔案號是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52號,2013年9月1日實施。

基本信息

公布信息

深圳市公共廁所管理辦法

(2013年7月19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52號公布,自2013年9月1日起施行)

辦法全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本市公共廁所管理,提高市容環境衛生水平,方便社會公眾使用,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公共廁所的規劃、建設、管理和維護。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公共廁所,是指在公共場所獨立設定或者附設於其他建築物設定,供社會公眾使用的廁所。主要包括:

(一)市政公共廁所,是指由城市管理部門投資建設和維護,或者由相關單位按照城市規劃配套建設後移交城市管理部門維護的公共廁所;

(二)社會公共廁所,是指在公交場站、口岸、捷運、火車站、機場、文體旅遊設施、醫院、公園、公共綠地、廣場、商業設施、金融電信營業網點、加油站、旅遊景點、機關單位對外開放區域等公共場所,由產權單位按照城市規劃自行配套建設和維護的公共廁所;

(三)協定公共廁所,是指城市管理部門與有關單位簽訂服務協定,對其內部廁所進行改造升級,達標後對外開放供社會公眾使用的公共廁所。

第四條 公共廁所管理應當遵循統一規劃、合理布局、環境協調、功能完善、衛生安全的原則。

第五條 市城市管理部門(以下簡稱市主管部門)是本市公共廁所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編制本市公共廁所專項規劃、建設和管理維護技術規範;負責全市公共廁所管理的指導、協調、監督、檢查。

區人民政府(含新區管理機構,下同)是本轄區公共廁所管理的責任主體,其所屬的城市管理部門(以下簡稱區主管部門)具體負責公共廁所的下列監督管理工作:

(一)負責市政公共廁所的建設和管理;

(二)負責對社會公共廁所管理維護的監督檢查;

(三)負責協定公共廁所的確定和監管。

第六條 規劃國土、財政、發展改革、人居環境、住房建設、水務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依法做好公共廁所管理的相關工作。

第二章 規劃和建設

第七條 市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市規劃國土部門編制本市公共廁所專項規劃。

鼓勵利用公共綠地、立交橋下等空間規劃建設市政公共廁所。

建設垃圾轉運站等市政公共設施的同時,應當規劃配套建設市政公共廁所。

公交場站、口岸、捷運、火車站、機場、文體旅遊設施、醫院、公園、公共綠地、廣場、商業設施、金融電信營業網點、加油站、旅遊景點、機關單位對外開放區域等公共場所,應當規劃配套建設社會公共廁所。

第八條 公共廁所的規劃與設計應當遵行國家有關技術標準和《深圳市中小型環境衛生設施規劃與設計規範》的要求。

市政公共廁所應當規劃建設在臨街和低樓層位置,且與周邊環境相協調。

合理設定男女廁位比例,適當提高公共廁所中女廁位數量。

第九條 按照規劃配套建設的公共廁所,應當與建設項目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驗收、同時投入使用,所需資金納入建設項目總投資。

按照規劃應當配套建設公共廁所的建設項目,其設計沒有包含公共廁所或者有關公共廁所的設計達不到規劃要求的,規劃國土部門不予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第十條 按照規劃應當配套建設公共廁所的建設項目,規劃國土部門在規劃驗收時發現沒有配套建設公共廁所或者配套建設的公共廁所達不到規劃和設計要求的,不予通過規劃驗收。

按照規劃要求,配套建設公共廁所應當移交主管部門管理,但尚未辦理相關移交手續的,規劃國土部門不予通過規劃驗收。

第十一條 公共廁所建設應當優先使用綠色建材,安裝節能照明系統,使用節水型衛生器具。

第十二條 在城市污水管網覆蓋的區域,公共廁所排放的污水經化糞池預處理後,可以直接排入城市污水管網;在城市污水管網尚未覆蓋的區域,公共廁所排放的污水需經污水處理設施處理達到《地表水環境質量標準》要求後,方可排放。

第十三條 本辦法實施前已經建成的市政公共廁所,未達到國家和深圳市規定標準和技術規範的,應當進行改造。

鼓勵社會公共廁所進行達標改造,其改造由產權單位負責,區人民政府可以對社會公廁改造予以適當補貼。

第十四條 在難以建設固定式公共廁所且人流量密集的公共場所,區主管部門應當因地制宜設定活動式公共廁所,按照相關標準要求做好保潔服務。

舉辦大型文化、公益、商業等活動時,現有公共廁所不能滿足公眾用廁需求的,舉辦單位應當臨時設定活動式公共廁所,按照相關標準要求做好保潔服務。

第十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占用公共廁所規劃用地、用房或者改變其用途,不得阻撓已規劃的公共廁所的建設。

第三章 管理和維護

第十六條 公共廁所對社會公眾免費開放。

社會公共廁所應當在其所屬公共場所的服務時間內向社會公眾開放。

第十七條 在公共廁所嚴重不足又難以規劃新建公共廁所的地段、人口密集的城中村等區域,區主管部門可以根據實際需要與有關單位簽訂服務協定,對其內部廁所進行改造升級或者給予適當補貼,達標後對外開放供社會公眾使用。

協定公共廁所應當設立明顯的圖形標識和引導牌,在服務協定約定時間內對外免費開放。

第十八條 市主管部門應當製作全市公共廁所電子地圖和宣傳手冊,方便社會公眾通過公共電話服務平台、手機、電腦等方式及時查詢公共廁所位置。

公共廁所產權單位應當按照設定規範要求在公共廁所入口處及其附近區域,設立明顯的圖形標識和引導牌,引導社會公眾使用。

第十九條 公共廁所的日常維修養護和清掃保潔工作由其產權單位負責。

區主管部門可以通過招標、招募等公開、公平競爭方式,將市政公共廁所委託給專業服務機構維護管理。

產權單位應當在公共廁所醒目位置公示開放時間、衛生質量標準、管理責任人、監督電話等維護管理信息,便於公眾監督。

第二十條 公共廁所的維護管理應當符合相關標準,並達到以下要求:

(一)通風、照明良好;

(二)地面無積水、痰跡、菸頭、紙屑等雜物;

(三)無蛆、無明顯臭味;

(四)便器內無污垢、雜物和積存糞便;

(五)配備洗手器具、鏡子、掛衣鉤、垃圾桶等;

(六)公共廁所維護管理技術標準和規範規定的其他要求。

第二十一條 區人民政府應當保障市政公共廁所的維護管理經費、現有社會公共廁所達標改造以及協定公共廁所運營補貼經費。

第二十二條 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公共廁所維護管理監督檢查和考核制度。對不符合維護管理要求的,主管部門應當督促產權單位及時改正。

第二十三條 公共廁所應當文明使用,禁止以下違法行為:

(一)在牆壁、設施上亂塗抹、亂刻畫、亂張貼;

(二)隨地吐痰、吸菸、亂扔雜物;

(三)向便器、便池、糞井內傾倒污物和廢棄物;

(四)在便器外便溺。

第二十四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停用或者拆除公共廁所,不得破壞公共廁所及其附屬設施。

因設施故障等原因確需臨時停用公共廁所的,產權單位應當公示停用時間,並及時維修。

停用時間超過72小時的,產權單位應當報告區主管部門,並採取就近設定活動式公共廁所等方法解決公眾需求。

因城市建設需要拆除公共廁所的,建設單位應當先提出還建方案,徵求區主管部門意見後,按規定程式報批。公共廁所還建標準不得低於原標準。

第二十五條 用於減災避險的應急場所應當預留應急公共廁所用水、用電、排污管接駁口,做好活動式公共廁所等設備材料的儲備,遇有突發事件,及時提供應急服務。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六條 相關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不履行法定職責的,依法追究其行政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二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六條、第十七條規定,公共廁所的產權單位收取費用或者未在規定時間內開放的,由區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500元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處2000元罰款。

第二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八條第二款、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公共廁所的產權單位未按規定設定引導標識或者公示相關信息的,由區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500元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處2000元罰款。

第二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條規定,公共廁所維護管理未達到規定標準和要求的,由區主管部門責令產權單位限期改正,處500元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處2000元罰款。

第三十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三條規定,不文明使用公共廁所的,由區主管部門處100元罰款;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四條第一款規定,擅自停用公共廁所的,由區主管部門責令恢復使用,每擅自停用一天處500元罰款;擅自拆除公共廁所的,由區主管部門責令限期重建,處2萬元罰款,逾期未重建的,處5萬元罰款。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破壞公共廁所及其附屬設施的,應當賠償損失,並由區主管部門處2000元罰款;涉嫌違反治安管理的,依法移送公安機關處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五章 附則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自2013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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