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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1年12月24,新華網北京12月24日電(記者田雨、張琴)旨在構建和發展和諧穩定勞動關係的勞動契約法草案,24日提交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五次會議繼續審議。2.原深圳勞動保障信息網網名變更為深圳勞動保障網,原網名網址可繼續使用。

新華網北京12月24日電(記者田雨、張琴)旨在構建和發展和諧穩定勞動關係的勞動契約法草案,24日提交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五次會議繼續審議。

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九次會議對勞動契約法草案進行初審後,經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長會議決定,將草案向社會全文公布徵求意見。自3月20日至4月20日,共收到各種意見19萬餘件。此次提交審議的草案是充分吸納各方意見並作出大幅修改後的最新版本。

草案明確,訂立這部法律的目的是為了規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契約的行為,構建和發展和諧穩定的勞動關係,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本著這一立法精神,草案在企業規章制度、訂立書面契約、試用期、勞動契約短期化、競業限制等方面作出相應調整。

針對現實生活中有些用人單位存在濫用試用期、壓低試用期工資、試用期間任意解除勞動契約等侵害勞動者權益的情形,草案規定,勞動契約期限不足1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1個月;勞動契約期限1年以上3年以下的,試用期不得超過2個月;3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勞動契約試用期不得超過6個月。

草案還進一步明確: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於同崗位最低工資或者勞動契約約定的工資的80%;在試用期中,除有證據證明勞動者不符合錄用條件外,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契約;用人單位在試用期解除勞動契約的,應當向勞動者說明理由。

此外,草案還規定,用人單位在制定、修改或者決定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職工培訓、勞動紀律以及勞動定額管理等規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項時,應當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提出方案和意見,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平等協商確定。

根據草案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辦理用工手續,訂立書面勞動契約。超過一個月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契約的,應當支付勞動者勞動應得報酬二倍的工資。

為避免因勞動契約短期化而損害勞動者的權益,草案鼓勵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契約。而在規範競業限制方面,草案則明確了競業限制的人員“限於用人單位的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和其他知悉用人單位商業秘密的人員”。

草案對用人單位拖欠工資的問題作出規定: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和勞動契約約定及時足額發放勞動報酬。用人單位拖欠或者未足額發放勞動報酬的,勞動者可以向當地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拒不執行支付令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強制執行。

針對社會保險問題作出的規定,體現了這部法律草案的前瞻性。草案規定:國家採取措施,逐步實現勞動者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隨勞動者在全國範圍內流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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