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教育廳關於進一步加強中等職業教育專業結構調整工作的指導意見

一、充分認識中等職業教育專業結構調整的必要性專業建設是中等職業教育內涵建設的基礎和核心。 加強中等職業教育專業結構調整,推進專業現代化建設,意義十分重大。 各縣(市、區)教育行政部門應將所制訂的職業教育專業結構調整計畫,於2010年5月底前上報設區市教育行政部門審定。

浙教職成〔2010〕21號
各市、縣(市、區)教育局:
為進一步最佳化我省中等職業教育專業結構,引導職業學校加強特色培育,提高教育質量和辦學效益,推進職業教育持續、健康、科學發展,特制訂本指導意見。
一、充分認識中等職業教育專業結構調整的必要性
專業建設是中等職業教育內涵建設的基礎和核心。加強中等職業教育專業結構調整,推進專業現代化建設,意義十分重大。一是中等職業教育自身發展的需要。近年來,我省中等職業教育發展迅速,但也存在著部分專業水平低下、少數學校盲目設定專業等問題。職業教育要健康發展,亟需調整最佳化專業結構。二是產業集中集聚發展的需要。目前,我省現代產業集群正在加快崛起,但不少地區職業教育專業與當地現代產業集群轉型升級匹配度不高。職業教育必須審時度勢,調整專業結構,貼近和服務區域經濟和社會發展。三是人民民眾對優質職業教育的需要。我省已基本解決了有書讀的問題,人民民眾對讀好書的要求非常強烈,通過專業結構調整,進一步擴大優質職業教育資源,是擺在我們面前一項重要而又緊迫的任務。
二、明確中等職業教育專業結構調整的指導思想和總體目標
加強中等職業教育專業結構調整工作,必須認真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大力發展職業教育的決定》(國發〔2005〕35號)、《浙江省人民政府關於大力推進職業教育改革與發展的意見》(浙政發〔2006〕41號)精神,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以最佳化職業教育資源配置為目的,以深化教育教學改革為動力,著力加強職業學校內涵建設,著力培育和強化專業特色,著力提升職業教育核心競爭力,以更好地培養高素質技能型人才,為全省加快現代化建設服務。爭取用5年時間,在全省以設區市為單位,基本完成專業結構階段性調整任務,形成與區域經濟和產業轉型升級匹配程度高,結構合理、錯位發展、特色鮮明的中等職業教育專業發展新格局。
三、合理確定中等職業教育專業結構調整最佳化的基本原則
一是以設區市為地緣單位進行。各設區市教育行政部門必須加強對專業設定和調整工作的領導和管理,在各縣(市、區)教育行政部門和各級中等職業學校積極參與的基礎上,逐步完成區域內的專業結構調整最佳化任務。
二是實施統籌規劃。各設區市要在各縣(市、區)規劃的基礎上,結合各地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十二五”規劃要求,科學制訂本地區中等職業教育發展規劃,做到總體規劃,分步實施,穩步推進。
三是為產業發展和學生就業服務。按照“做強主體專業,拓展新興專業,改造傳統專業”的思路,結合各地產業發展特點和學生就業情況,揚長避短,錯位發展,調整最佳化專業結構。
四是著力於推進職業學校專門化建設和特色化發展。按照“做特、做精、做強”的要求,合理配置資源,促進職業學校辦出特色、辦出品牌、辦出水平。
四、積極組織實施中等職業教育專業結構調整
1. 各設區市教育行政部門要切實承擔起統籌本地區職業教育發展的職能,全面推進市本級及所轄各縣(市、區)職業教育專業結構調整計畫的制訂和實施工作。各縣(市、區)教育行政部門要進一步強化專業統籌規劃意識,合理規劃職業教育布局,科學確定主體專業目錄,指導所屬職業學校修訂和完善專業結構調整方案,自覺主動地調整和最佳化專業設定。
2. 大力扶持與先進制造業、現代服務業、現代農業相關的專業;重點發展區域經濟和社會發展緊缺的專業;積極拓展新能源、新材料等與產業轉型升級密切相關的新興專業;加快改造提升傳統專業,調整市場需求過剩的專業。凡同一設區市內已有3所以上職業學校開設的專業,原則上不再新批准設定。
3. 強化主體專業建設。主體專業是指基礎條件好、辦學水平高的專業,一般應符合省級示範專業的基本條件。一般的中等職業學校應培育1-2個主體專業;省級重點中等職業學校應培育設立2-3個主體專業;國家級重點中等職業學校應培育設立3-4個主體專業,並逐步培育形成1-2個專業集群。同一縣(市、區)域內職業學校新設主體專業一般不能重複設定。
4. 各設區市要加強對所轄各縣(市、區)申報新專業的審核管理工作,以教育部新頒布的《中等職業學校專業目錄》為基本依據,嚴格審核新設專業。連續兩年招生不足計畫70%的專業,不再批准新設。對各地新設專業,省教育廳每兩年進行一次抽查,不合格的將責令限期整改。
五、加強對中等職業教育專業結構調整的政策引導
1. 從2010年起,省教育廳將各地制訂中等職業教育發展規劃、編制專業結構調整計畫等工作作為省級評優評先和資金支持的重要條件,重點支持列入規劃優先發展的專業。對調整工作紮實、成效明顯的地區,在職業教育專項項目安排上予以傾斜。
2. 各縣(市、區)教育行政部門應將所制訂的職業教育專業結構調整計畫,於2010年5月底前上報設區市教育行政部門審定。逾期未報的,取消其所屬職業學校參與2010年省級示範專業、實訓基地等項目評審的資格。今後,各縣(市、區)教育行政部門應將擬新設專業和改造提升專業,以及調整後的主體專業目錄,於每年11月底前上報設區市教育行政部門認定。未經設區市教育行政部門認定的專業,不得參加省級及以上項目評審。
3. 各設區市教育行政部門要抓緊制訂本地區中等職業教育發展“十二五”規劃,連同市本級及審定後的所轄各縣(市、區)職業教育專業結構調整計畫,於2010年7月底前上報省教育廳備案。今後,各設區市教育行政部門應將市本級及認定後的所轄各縣(市、區)新設專業和改造提升專業,以及調整後的主體專業目錄,於每年12月底前上報省教育廳備案。
4. 完善省級示範專業評審標準。將連續兩年以上本專業招生人數占學校招生總數的8%或100人以上、“雙師型”教師占本專業專業課教師總數60%以上,列為參與省級示範專業評審的必要條件。具有歷史文化傳承等特點的極少數特色專業經省教育廳認定後,評審標準可適當放寬。從2010年起,除上述極少數特色專業外,申報省級示範專業的必須是學校主體專業,申報時須附學校事業發展規劃。省中等職業教育改革發展示範學校的申報學校必須建有2個以上省級示範專業。
5. 有序擴大中職學校招生範圍。從2010年起,在依法依規規範招生秩序的基礎上,經設區市教育行政部門統籌平衡,允許國家級中等職業教育改革發展示範學校主體專業、省級示範專業以及經設區市教育行政部門認定的部分相關專業在設區市範圍內跨縣招生。招生計畫由職業學校提出申請,所轄縣(市、區)教育行政部門審核,設區市教育行政部門審批,並報省教育廳備案。
6. 中等職業教育專業結構調整工作列入全省教育科學和諧發展業績考核內容。
二○一○年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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