洞口縣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管理辦法

(三)監督農村合作醫療基金的管理和使用; (五)對農村合作醫療的管理提出批評和建議。 (四)檢舉違反農村合作醫療規章制度的行為。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建立我縣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解決農村村民基本醫療保障問題,緩解農村村民“因病致貧、因病返貧”現象,促進農村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加強農村衛生工作的決定》(中發〔2002〕13號)、《國務院辦公廳轉發衛生部等部門關於進一步做好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試點工作指導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4〕3號)、《邵陽市人民政府關於加強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管理工作的通知》(市政辦發〔2008〕3號)等有關檔案精神,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縣行政區域內,凡參加農村合作醫療的單位和個人都必須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新型農村合作醫療(以下簡稱新農合)是在政府組織、引導、支持下,民眾自願參加,個人、集體、政府多方籌資,以大病統籌為主的農民醫療互助共濟制度。農民參加農村合作醫療後履行出資義務,享有醫療補助權利。
第四條新農合實行“政府負責,民眾參與,縣辦縣管”的工作方針,堅持“自願參加、多方籌資、以收定支、保障適度、科學管理、民主監督”和“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合作醫療補助形式以大病住院統籌為主,兼顧特殊重大疾病和慢性病一次性限額門診醫療補助。
第五條農村合作醫療列入鄉鎮人民政府、國有集體農場(園藝場)及其主管部門的年度工作目標管理考核內容,列入教育部門的健康教育工作範疇,並納入當地經濟和社會發展總體規劃。其運行和管理實行行政首長負責制,鄉、鎮長(農場場長)及其村委會主任為第一責任人。
第二章 組織管理
第六條 成立洞口縣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合管委),由縣人民政府常務副縣長任主任,縣人民政府相關職能部門主要負責人和各鄉、鎮人民政府(農場)鄉、鎮(場)長以及參合農民代表為成員。負責全縣農村合作醫療工作的組織、協調、管理和指導。合管委下設農村合作醫療管理辦公室(簡稱合管辦),為農村合作醫療經辦機構,承擔農村合作醫療日常工作;制定和執行相關檔案、方案、制度;負責農村合作醫療業務、基金管理;對定點醫療單位和參加農村合作醫療農民的醫療情況進行管理。
第七條各鄉、鎮人民政府(農場、園藝場)成立由鄉、鎮長(農場場長)任組長,相關部門負責人、參合農民代表為成員的農村合作醫療管理工作領導小組,在縣合管委領導下開展工作。負責農村合作醫療工作的宣傳發動,組織本轄區內的農民參加農村合作醫療;按政策代辦農村村民繳納參加農村合作醫療基金的手續;籌集鄉鎮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村合作醫療扶持資金。鄉、鎮農村合作醫療管理工作領導小組下設農村合作醫療管理站(以下簡稱合管站),辦公地點一般設在鄉鎮衛生院,為鄉鎮農村合作醫療經辦機構。
合管站承擔縣農村合作醫療管理委員會交辦的有關工作;負責錄入轄區內參加農村合作醫療的農民信息資料,建立家庭台帳,管理參加農村合作醫療的農民信息檔案,發放農村合作醫療證;督促轄區內農村合作醫療的正常健康運行,監督鄉、鎮以及村農村合作醫療補助的公示工作;協調處理本鄉鎮農村合作醫療工作中的相關事宜。各村委會必須明確專人負責農村合作醫療工作。
第八條 成立洞口縣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監督委員會(以下簡稱合監委),由縣人民政府主管監察、審計工作的副縣長任主任,縣人民政府相關職能部門負責人和部分縣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為成員。負責對全縣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工作的監管。各鄉、鎮人民政府也應成立相應的監管機構,負責本轄區內的農村合作醫療工作監管。
第三章 權利與義務
第九條 戶籍在本縣的農業人口,均可以戶為單位參加農村合作醫療,並按規定履行出資義務。
第十條 農村合作醫療的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1年)為1個運行周期。農村合作醫療的啟動時間為每年的1月1日。農戶未按規定在啟動日前履行出資義務的,不享受下年度的農村合作醫療權利。運行啟動後中途不辦理參與或退出手續。
第十一條 參加農村合作醫療的人員,以鄉鎮為單位分村按戶登記造冊(一式3份,縣、鄉、村各存1份),由鄉鎮合管站審核後,錄入電腦,核發《農村合作醫療證》。《農村合作醫療證》是農民參加農村合作醫療、享受農村合作醫療權利的憑證。農戶繳納的農村合作醫療基金及醫療費用補助等,必須逐項登記在《農村合作醫療證》上。
第十二條參加農村合作醫療的農民享有以下權利:
(一)享受規定內大病住院醫療費用和特殊重大疾病、慢性病、特種病門診醫療費用補助;
(二)按規定享受農村合作醫療服務,自主選擇縣內定點醫療單位就診(縣外就診或轉診,須經縣合管辦批准);可轉市、省級定點醫療機構就診;
(三)監督農村合作醫療基金的管理和使用;
(四)檢舉定點醫療機構和個人違規行為;
(五)對農村合作醫療的管理提出批評和建議。
第十三條 參加農村合作醫療的農民履行以下義務:
(一)按時足額繳納農村合作醫療個人出資的基金;
(二)遵守農村合作醫療有關規定和規章制度;
(三)妥善保管《農村合作醫療證》;
(四)檢舉違反農村合作醫療規章制度的行為。
第四章 基金管理
第十四條農村合作醫療實行個人出資、集體扶持、政府資助相結合的多元籌資機制。以戶為單位參加農村合作醫療的農民,從2009年起個人每人每年出資20元,國家、省、市、縣財政對參加農村合作醫療的農民每人每年補助80元。農村五保戶、低保戶、在鄉老退伍軍人、傷殘軍人參加農村合作醫療的個人出資部分,由縣民政局登記造冊核實後從民政救濟基金中代為繳納,於每年11月30日前由各鄉鎮一次性劃撥到縣財政的農村合作醫療基金專戶。鼓勵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集體和民營經濟組織、各界人士捐贈農村合作醫療基金。
第十五條鄉、鎮人民政府和農場(園藝場)是組織、動員農業人口廣泛參與、代辦農民個人基金繳納手續的責任單位。參加農村合作醫療的農業人口按規定應繳納的個人農村合作醫療基金,由鄉鎮財政所和村委會以戶為單位統一代收,逐級上解到縣財政農村合作醫療基金專戶。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擠占、截留和挪用。收繳基金必須開具湖南省財政廳統一印製的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基金專用收款收據。
第十六條農村合作醫療基金在國有商業銀行設立農村合作醫療基金專戶,由縣財政局和縣合管辦按照“專款專用、專戶儲存、獨立核算、以收定支、收支平衡、保障適度”及“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進行管理和使用,確保基金運行安全。農村合作醫療基金帳戶年度結餘資金,按《湖南省財政廳湖南省衛生廳關於印發〈湖南省新型農村合作醫療風險基金管理辦法〉的通知》(湘財社〔2006〕23號)規定提取農村合作醫療風險儲備金後,結餘部分轉下年度。縣合管機構的人員和工作經費列入縣財政年度預算,不得從農村合作醫療基金中列支。
第五章 醫療審批
第十七條參加農村合作醫療的農民憑《農村合作醫療證》、身份證和戶口簿在本縣內自主選擇定點醫療單位就診。在鄉鎮定點醫療單位住院的,由鄉鎮合管站審批。在縣級定點醫療單位住院的,由縣合管辦審批。需轉省、市定點醫療單位住院治療的,憑縣級以上定點醫療單位轉診證明、《農村合作醫療證》、身份證、戶口簿,送縣合管辦審批。屬危重急症的緊急轉院搶救者,必須在轉院後3天內補辦審批手續。
第十八條外出(離開本市、本省)人員患病需住院的,原則上須回本市定點醫療單位住院。因急病在外地緊急住院搶救的,必須在住院後1周內向縣合管辦報告詳細家庭住址、戶主姓名、患者姓名、性別、年齡、住院醫療單位聯繫電話等情況,由縣合管辦核實批准的,可以按有關規定回縣報銷醫療費用。
第六章 醫療補助
第十九條農村合作醫療補助,堅持以大病住院費用補助為主,兼顧重大疾病、慢性病和特種病一次性限額門診補助的原則。
第二十條申請農村合作醫療費用補助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一)以戶為單位在規定期限內一次性足額繳納該年度的個人基金;
(二)符合本文第十七條、第十八條規定的住院治療;
(三)符合農村合作醫療補助的病種、用藥目錄、檢查項目、診療材料項目和特殊檢查範圍。
第二十一條農村合作醫療費用補助標準:
(一)不同級別的定點醫療單位,分別制定不同的住院醫療費用起付線和補助比例。全年累計醫療補助實行最高限額控制。
(二)對符合計畫生育政策規定的住院分娩實行定額補助。
(三)對特殊重大疾病和慢性病、特種病“定病種、定疾病程度、定年度補助總額”進行門診限額補助。
(四)農村參合五保戶、低保戶人員在各級定點醫院住院的,對按標準給予補償後的自付住院費用,再給予一定比例的補助,並實行大病救助制度。
第二十二條補助辦法:由縣合管辦統一審核支付。
(一)在縣內定點醫療單位住院的,實行“即付即補”原則,即:參合人員住院時交足有關費用,出院時由定點醫療單位按新農合有關規定審核結算,直接墊資兌付。定點醫療單位再定期將補助結算資料(身份證或戶口簿、參合醫療證複印件、入院和出院記錄、費用總清單、結算票據等)匯總,報縣合管辦覆核,經縣合管辦核定後符合補助規定的(由縣合管辦向縣財政局申報撥款計畫,縣財政局審核批准後,將款撥付到合管辦基金支出帳戶),由縣合管辦將補助資金支付給定點醫療單位。不符合補助規定被核減的費用由定點醫療單位承擔。多收參合人員的部分要及時退還。
(二)在縣外醫療單位住院的,實行“先付後補”原則。住院費用先由參加農村合作醫療的參合人員自己支付,再憑醫院的疾病診斷證明、住院轉診審批表、《農村合作醫療證》、身份證和戶口簿、出院結算票據、費用總清單到縣合管辦審核申請兌補。
第七章 除外責任
第二十三條 有他方責任的住院治療屬除外責任。除外責任的醫療費用不納入農村合作醫療補助範圍。
(一)鑲牙、美容、手術矯形、假肢;
(二)用於預防保健性質的醫療費用;
(三)有他方責任的各種事故傷害治療費用;
(四)自殺、酗酒、工傷、計畫生育手術、職業病、吸毒、打架鬥毆傷害治療費用;
(五)不育(孕)症、性功能障礙的治療費,試管嬰兒、輸卵管通水手術、婚前檢查及各種性病所致醫療費用。
(六)臟器移植,進口的心臟起搏器、人工晶體、人工瓣膜、人工關節、骨折鋼板和特殊手術(伽瑪刀、中子刀、細胞刀等)費用;
(七)住院期間的生活費、陪護費、營養費、空調費、交通費(救護車費)、保溫箱費、自費藥品等費用;
(八)超過普通病房的住院費;
(九)入院不足48小時出院的觀察病人醫藥費;
(十)《洞口縣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實施細則》規定不予補助的其他費用;
(十一)治療期間與病情無關、與診斷不符的醫療費。
第八章 定點醫院管理
第二十四條定點醫療單位的設定根據方便農村村民就醫和布局合理的原則,在具備相應服務條件和功能的合法醫療單位中選擇確定。民營醫院原則上不能確定為定點醫院。
第二十五條要求確定為縣內定點醫療的單位,應向縣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和縣合管辦提出申請,由縣合管辦對其進行資格審查後,報縣衛生局審核確定。被確定為定點醫療的單位必須與縣合管辦簽訂責任狀,並交納一定數額的風險金後,方可取得定點醫療資格。
第二十六條縣合管辦對定點醫療單位實行動態管理,建立考核制度,制定管理規定和考核細則,並定期進行檢查考核。對農民滿意、醫療費用控制好、農村合作醫療補助規範的醫療單位進行表彰;對農民不滿意、考核不合格的定點醫療單位要限期整改,或取消其定點醫療資格。
第九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七條縣合監委負責對全縣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工作進行檢查和監督。縣財政部門對農村合作醫療基金進行監管,縣審計部門對農村合作醫療基金的收入、支出情況定期進行審計,並出示審計報告。
第二十八條 縣合管辦對定點醫療單位、鄉鎮合管站的農村合作醫療工作實行全程監督,定期對農村合作醫療基金使用情況進行公示。
第二十九條各鄉鎮合管站要按月將本鄉鎮農村合作醫療費用的補助情況在鄉、鎮人民政府和衛生院張榜公布。
第三十條定點醫療單位要按月將參加合作醫療農民的住院醫療費用補助情況張榜公布。
第三十一條各村委會要將農村合作醫療納入村務公開內容,將本村參加農村合作醫療的農民名單張榜公布;每季度末要將本村農村合作醫療費用的補助情況進行公示,接受民眾監督。
第十章 責任追究
第三十二條經辦人員有下列違規行為之一者,根據違規事實分別給予誡勉談話、年度考核不合格、辭退處理,並追究紀律責任;對觸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並追回其所造成的損失。
(一)因工作不負責任,玩忽職守,導致農村合作醫療運行受阻的;
(二)不按政策規定和操作規程辦事,影響農村合作醫療運行秩序的;
(三)貪污、挪用、擠占、截留、轉借、瞞報、騙取農村合作醫療基金的;
(四)故意拖延支付補助資金,向病人索取好處的;
(五)為他人或親友提供虛假證明或知情不報的;
(六)擅自更改標準,提高或降低補助比例的;
(七)有其他違規行為的。
第三十三條醫療單位和醫務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視其情節追究責任。屬醫療單位責任的,予以通報批評、處以限期整改、追回違規補助費用、扣除一定責任保證金,直至取消其定點醫療資格;屬個人責任的,作追繳違規所得、扣發年度獎金、下崗分流、辭退等處理,並給予黨紀、政紀處分。
(一)出具虛假證明的;
(二)不執行基本醫療診療目錄、藥品目錄、超標準收費、超範圍檢查的;
(三)不執行診療常規或管理規定,採用掛名住院、做假病歷、出具假票據、分段計帳等方式套取農村合作醫療基金的;
(四)民眾舉報,且違規事實成立的;
(五)有其他違規行為的。
第三十四條參加農村合作醫療的農民造成違規事實的,分別給予如下處理:
(一)塗改、偽造病歷,使用虛假醫療費用票據騙取農村合作醫療補助的,除追回已發生的醫療補助外,取消違規者本戶所有成員年度內的農村合作醫療補助待遇;
(二)使用他人農村合作醫療證就診或將本人農村合作醫療證轉借他人的,當場收繳農村合作醫療證,並視其情節輕重分別給予誡勉談話、通報批評,直至取消其年度內的農村合作醫療補助待遇。
(三)對參加農村合作醫療的農民工傷無責方鑑定實施弄虛作假的相關責任人,除按以上(一)執行外,還將視情節由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十一章 附則
第三十五條本辦法由縣合管辦負責解釋。
第三十六條本辦法自2008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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