波蘭人民共和國法典

1964年4月23日通過,除與農業有關的不動產所有權轉移及農戶繼承權的特別條款自公布之日生效外,從1965年1月1日施行。 共1088條,總則,所有制和其他物權、債、繼承4編。 此外,還規定了地役權、人役權和動產擔保、權利擔保等其他限制物權。

1964年4月23日通過,除與農業有關的不動產所有權轉移及農戶繼承權的特別條款自公布之日生效外,從1965年1月1日施行。共1088條,總則,所有制和其他物權、債、繼承4編。波蘭歷史上的第一部民法典。內容結構與1922年《蘇俄民法典》基本相同。但沿用了前蘇聯60年代初業已廢除的物權制度,規定國有土地可依法供給自然人、住宅建築合作社和其他法人永久使用,期限為99年,在特殊情況下不得少於40年。此外,還規定了地役權、人役權和動產擔保、權利擔保等其他限制物權。債和繼承兩編,除對傳統民法的債權債務關係和繼承關係作出規定外,還有關於公有制經濟組織間簽訂契約的義務、供應、定購、基本建設契約、銀行結算契約、土地租賃以及農戶繼承等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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